(一)直接认定法
直接认定法是指对于直接用于某种商品的期间费用在发生时就直接认定由某种商品负担的方法。能够直接认定的费用通常为直接费用,集中在营业费用中,如进货运杂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检验费、商品损耗等。采用直接认定法可以在营业费用的各个子目中按商品的品名、规格设置细目。当发生直接费用时,直接予以认定,记入营业费用有关的子目和细目中去。
【例】环球服装进出口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购进2 000套男西服的运杂费1 200元,装卸费150元。作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进货运杂费——男西服1 200
营业费用——装卸费——男西服150
贷:银行存款1 350
(二)比例分摊法
比例分摊法是指对于间接费用以及用于多种商品的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销售商品中去的方法。比例分摊法通常在期末进行分摊,为了使各种商品负担的期间费用合理,外贸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分摊标准进行分摊。
1.按商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
这一分摊标准适用于与商品销售收入关系密切的费用项目,如营业费用中的差旅费、展览费、广告费、经营人员工资及福利费、邮电费、进出口商品累计佣金等,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董事会会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费等。其计算公式如下:
费用分摊率=本期某项费用发生额/本期商品销售收入×100%
某种商品应分摊的费用=本期该种商品销售收入×费用公摊率
【例】环球服装进出口公司1月份为男西服和女时装两类商品共支付广告费9 000元,1月份男西服和女时装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00 000元和160 000元,分摊本月份的广告费如下:
费用分摊率=9000/(200000+160000)×100%=2.5%
男西服应分摊广告费=200 000×2.5%=5 000(元)
女时装应分摊广告费=160 000×2.5%=4 000(元)
根据分摊的结果,作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广告费——男西服5 000
营业费用——广告费——女时装4 000
贷:营业费用——广告费9000
2.按商品销售收入和库存商品平均余额的比例分摊
这一分摊标准适用于与占用企业资金多少关系密切的费用项目,如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其计算公式如下:
费用分摊率=本期某项费用发生额/(本期商品销售成本+库存商品平均余额)×100%
库存商品平均余额=×(库存商品期初余额+库存商品期末余额)
某种商品应分摊的费用=(本期商品销售成本+库存商品平均余额)×费用分摊率
3.按库存商品平均余额的比例分摊
这一分摊标准适用于与库存商品关系密切的费用项目,如营业费用中的保管费。其计算公交如下:
费用分摊率=本期某项目发生额/库存商品平均余额×100%
某种商品应分摊的费用=本期该种商品平均余额×费用分摊率
此外,还有其他分摊标准,如多种商品共同发生的进货运杂费、装卸费,可以按商品重量的比例分摊;计提的坏账准备可按销售商品发生的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比例分摊等。
(九)、上缴的管理费纳税人上缴的管理费,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不准税前扣除。
(十)差旅费
纳税人实际支出的差旅费凭合法凭证扣除。
(十一)、工商联的会费
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十二)、行业会费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三)、办公通讯费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四)、经济补偿金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数额较大,对收入有较大影响,在3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
(十五)、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十六)、企业集资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十七)、其他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十八)、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十九)、企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5、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国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企业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0、对于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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