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保险营销员佣金进你们业务员的系统 可以查到工资明细表,里面有扣营业税....很多数目,3600差不多得扣700 如果按20%扣税是扣720!
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如何缴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会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必须营销员无需自己处理——除非保险营销员所服务的保险公司不正规。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支出个税前如何扣除,余额发放给非雇员要税前抵扣要何程序? 2、总公司付给分公司的管理费(下拨公司业务建设款),要税前扣除需要何程序?答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1、对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区分是保险营销员的个人行为还是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司行为。如果是保险营销员的个人行为,应由保险公司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直接支付给保险营销人;如果是保险经纪公司的行为,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全部计入经纪公司的营业收入,除支付给本公司任职或受雇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外,支付给非雇员的支出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2、总公司应将其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营业收入,支付给分公司的管理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直接按扣除40%展业成本和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发放给营销员。
怎样算保险营销员的佣金1、根据公司、不同的公司的不同产品不一样
2、同一公司的同一产品,缴费年限不同,佣金不同
3、产品不同、佣金不同
总结:佣金跟公司、产品、缴费年限有关
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公司扣了保险营销员全部佣金怎么办公司没这个权利
但是我告诉你 公司有权利任何时候无条件解除他的代理合同
楼上的,劳动监督机关不管,保监会不管 保险营销员问题
中国就没有地方管保险营销员问题的地方!
法院,不好意思,中国没有任何保险营销员在代理合同问题上有胜诉的案件!
也就是说,即便法院判保险公司退还佣金,也没法阻止保险公司辞退此人。
这就是保险营销员现状,比奴隶社会还黑暗
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应当缴纳哪些税?(1)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的非雇员的,取得佣金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取得收入以后,保险营销员要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还要按照营业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保险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雇员的,只需就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以及产品那家好佣金差不多,没有最好的基本法、没有最好的产品,只有更好。
寿险分红型产品首选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红利直接购买增加保额,且红利再参与今后各年度分红(其他分红方式没有参与今后分红);增额红利方式采用的是全差分红,更让利于客户(其他的分红方式仅三差分红或两差分红)!
法律分析:个人取得佣金,需要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应纳税所得额入—800元;2、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入*(1—20%);3、收入超过20000元的,还要加成征收,20000元至50000元的加征五成,50000元以上的加征十成。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同时,为区别佣金和折扣、回扣的界限,第2款对佣金的概念作了规定,即'本规定所称的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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