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网络营销是指保险公司利用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进行保险产品的宣传、营销和提供服务,并最终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投诉等一系列保险经营活动。与传统的保险营销相比,保险网络营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虚拟性,开展保险网络营销不需要具体的建筑物和地址,只要申请网址,购置服务器,并与相关交易机构连接,就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2)直接性,网络使得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互动更为直接,它解除了传统条件下双方活动的时间、空间制约。(3)电子化,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交易,采取电子单据、电子数据传递、电子货币交割,实现无纸化交易及准确地双向数据交流。(4)时效性,互联网使得保险公司随时可以准确、迅速地为客户提供所需要的资料,投保人也可以方便、快捷的访问保险公司的网页,获知公司背景、保险产品及费率等详细情况。
二、我国保险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的网络营销起步比较晚,多数保险公司对于网络保险的认识还处于摸索阶段。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开始尝试在网上销售保险产品,共推出了30余个险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上营销。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保险、中国人寿保险、金盛人寿、泰康人寿等保险的电子商务网站先后正式开启;“网险”、“e家保险”、“买保险网”等第三方网上保险超市也陆续开始上线运营。目前,我国当前发展网络营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我国网络环境有待改善,网络安全亟待解决。网络保险是在开放的网络上实现,网络交易及款项支付,最重要的无疑是安全。目前,关于网上支付有一系列可以遵从的安全标准。国际上大致有两种:SET和SSL。SSL协议使用方便,造价低,SET比SSL协议复杂,在理论上安全性也更高。安全和便捷,网上支付都要兼顾。
2.我国网络保险的法律环境有待健全完善。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签订或变更,必须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这一规定虽可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但无法适应发展迅猛的网络经济要求。同时,就网络支付而言,涉及电子签单和电子支付等方面内容也相对滞后,需加以完善,确保支付安全。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这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但仅此一部《电子签名法》是远远不够的,缺少其他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配套规定必将构成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法律障碍。对于保险业而言,它除了受常规法律的约束外,还受《保险法》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针对保险网络营销的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与滞后,不仅牵涉到进一步完善问题,也牵涉到保险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与配套问题。
3.我国保险公司对发展网络保险的准备不足。首先,保险公司的管理、组织结构和服务体系的调整不够。主要表现在保险企业对互联网缺乏深刻的认识,公司尚未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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