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营销业绩突出的员工进行实物奖励,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对营销业绩突出的员工进行实物奖励,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第1张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中国广告协会与中国数字媒体行业联合推出的“中国广告数字营销奖”,是用以表彰在中国地区开展数字营销活动的具有卓越表现的企业以及相关从业者的最高荣誉。该奖项旨在激励并激发中国市场数字营销行业的发展,推动行业标准的确立,鼓励和推广在中国数字营销领域的创新思维,以及承认在中国数字营销领域取得卓越成就的企业以及相关从业者。

奖励营销,是指在受众接受营销信息的同时可以获得奖励。企业在推广产品时,会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刺激,也就是说的奖励。比如:购物奖励,就是购物送赠品;推荐奖励,即进行人荐人的方式进行产品推广及传播;以及将营销信息附加在赠品上的方式等。奖励营销有实物的奖励以及虚拟物品的奖励;上述例子所述即为实物奖励;而如近期某汽车品牌所做的手机流量奖励营销

则是虚拟物品的奖励。

传统的营销广告主要是传达“商家要传播的信息”,而奖励营销则是通过奖励的方式,让消费者主动去获取信息,在传播上奖励营销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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