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中心和分公司的区别

营销中心和分公司的区别,第1张

定义不同

1、定义不同①营销中心是指与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②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2、表现不同①营销中心作为公司的一部分,可以就公司管理系统进行设计和改进;②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作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3、要求不同①营销中心在运营过程中负责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围绕着相关的产品进行人工干预;②分公司没有名称、章程和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销售本公司产品。

营销中心是企业中负责产品营销工作的部门或组织。营销中心负责管理发现消费需求、产品定位、主导产品开发、价格策略与竞争、通路管理、推广、组织和部门日常管理、营销战略规划和策略执行等系列工作。

营销,指企业发现或发掘准消费者需求,让消费者了解该产品进而购买该产品的过程,市场营销(Marketing),又称作市场学、市场行销或行销学,MBA、EMBA等经典商管课程均将市场营销作为对管理者进行管理和教育的重要模块,市场营销是在创造、沟通、传播和交换产品中,为顾客、客户、合作伙伴以及整个社会带来经济价值的活动、过程和体系。

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营销部的区别主要是工作职能不一样,二者是上下级关系,营销服务部隶属于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就是做销售,支公司架构要全一些,有理赔、客服等职能岗位。

第一,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级机构,中心支公司是三级机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都是四级机构。

第二,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两个步骤:筹建和开业。

(一)筹建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保险公司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5、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6、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人身保险公司还须就《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情况作出说明;

7、申请人作出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学历原件、学历复印件、身份z复印件、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没有学历原件或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的,由申请人出具学历真实性与否的承诺);

9、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10、筹建机构电子数据客户端;

11、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照目录逐一盖印,每份材料加盖骑缝章;制度类可报送光盘。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筹建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4、《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内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一)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6、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7、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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