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营销是什么?

辅助营销是什么?,第1张

全称为辅助渠道营销,由中国青年策划人魏涛先生针对企业营销竞争同质化问题提出,是企业传统营销模式的补充和激活体系,也是营销创新的突破口。一般认为,网络技术的辅助、广告的辅助等皆为辅助营销,且都是为固有的营销系统服务的。魏涛先生所持的不同观点是:辅助营销旨在不变革原有企业营销体系的前提下,建立一个营销的“旁路”,而这个“旁路”足以承担企业分派的营销指标,并且藉此规避传统营销上漏洞和竞争风险。辅助营销不是一概而论的,它将根据企业性质、经营类别等不同特征,选择性或组合型地借助公益途径辅助(类似于公益化营销)、艺术途径辅助(类似于艺术营销)、学术途径辅助、网络途径辅助、会展途径辅助、新闻途径辅助、政务途径辅助、营销模式优化、营销工具优化、特种渠道辅助和全员营销训练等20种防范来实现。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辅助职能与农产品营销工作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如下。

1、辅助职能是交易职能和实体职能得以正常进行所必需的一些辅助性业务活动。

2、实质虽然不能增加商品的价值,对于交易职能和实体职能来说,不可缺少的条件。

3、辅助职能,为了完成农产品运销过程而采取主要专业性活动,解决了农产品和消费者需求存在着时间、地点、形式上分离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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