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新规”加强解析管理缘何会招致“误读”?

“域名新规”加强解析管理缘何会招致“误读”?,第1张

“域名新规”加强解析管理缘何会招致“误读”?

如何看待征求意见稿中6章56条的《域名新规》?本次维护的「域名新规」有哪些最应该关注的焦点或亮点?

在正面写下:

树想安静,但风不停。

很多时候,问题不在于树,而在于“看”风。

群众提出的“域名新规”,在域名注册和应用层面对制造业的管理提升有很大进步。然而,一些模糊的术语或解释一度引起了外界的争议。

其实,群众更应该关心的是,全国各地如何更高效、更方便、更快捷地解决相关机构明确提出的对非法经营的申请办理和监督处罚。

没有监管,销售市场就会鱼龙混杂,没有惩罚,就会变成“真空泵”。

文/李俊辉(微信微信官方账号:lijunhui0507)

提高管理标准就是“关门”?

此前,已经实施第11次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终于进入“维护”。工业生产和信息化部起草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域名新规”)宣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域名新规一公布,就引起了很多关注,尤其是对于域名新规中域名分析的规定,也引起了很多人的误解甚至质疑。

很多人担心“区域互联网访问的域名必须由区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出示”是对域名持有人域名申请的限制。

也有人夸张地说,互联网接入商不能向境外域名展示互联网接入服务是一种“局域网的逻辑思维”。

事实上,这种解释或担忧,既是对“域名新规”的片面理解或扭曲,也是对各种网络诈骗长期抬头的“鄙视”。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征求意见稿中6160字、6章56条的《域名新规》?本次维护的「域名新规」有哪些最应该关注的焦点或亮点?

焦点一:《域名新规》标准的行为主体是各种域名“组织”

根据《国务院对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令第412号)的要求,涉及域名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两类,虽没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但足以保留,即“设立互联网技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查”和“设立互联网技术域名根服务器并设立运营机构和申请登记管理机构审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将“设立互联网技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省部级通信管理局。

简单来说,国务院两个办公厅的决定是我国域名管理办法制定和调整的上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新审核管理权限的决定,也是《域名新条例》能够再次修订并公布征求意见的关键原因。

简单来说,自《行政许可法》生效以来,我国域名管理标准的行为主体就是上述与域名服务或管理相关的各类机构,包括域名根服务器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营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如CNNIC等。)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阿里云和阿里云域等。).

自ICANN首批对外开放新顶级域名申请以来,国内已有数家机构提交了新顶级域名申请,并根据ICANN审批通过,加载到全球根域名系统软件中,如“.网址“由Beilong.com承担”。中信银行“由中信集团和”承办。搜狐”由Sohu.com承办。

简单来说,中国或本地区负责域名注册机构的机构已经不仅仅是CNNIC企业,还有很多企业或机构。

未来,如果ICANN再次向外界开放新的顶级域名申请,将会有大量的域名注册机构不断冒出来。

因此,还需要结合世界域名管理制度发展趋势的分析,根据我国管理实践的规定,重新修订域名管理办法。

焦点二:《域名新规》管理各类域名服务主题活动。

与之前几个版本的域名管理办法相比,此次选举提出的“域名新规”更具针对性。管理目标以各类需要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为主,标准服务为上述机构展示域名注册、解析等域名服务主题活动。

《域名新规》首次设立,域名服务是指域名根服务器的运营管理、顶级域名的运营管理、域名注册、域名分析等主题活动。

事实上,自1983年中国将互联网技术连接全球以来,域名管理一度是互联网技术最重要的内容,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信息化部和工业生产和信息管理部。

在新的域名条例之前,我国的域名管理办法经历了《暂行条例》(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公布的《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200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事实上,无论是《暂行规定》还是《管理办法》,之前管理的重点大多在“申请注册审批阶段”,而域名注册后的申请阶段,尤其是域名分析和设备管理,就有点“欠缺”了。

但从实践来看,引发问题最多的是域名申请阶段,即“域名解析”。

例如,许多违反规定的网站,包括色情,赌博和毒品网站的屡禁不止的重要性,取决于犯罪分子可以申请注册许多域名,并不断改变网站地址,这不仅使用户无奈,也使监管机构不堪重负。

所以这次《域名新规》中有一些条款或者一定数量的条款涉及到域名分析服务的标准和管理,应该说是既“贴近具体”,又“开拓创新”。

焦点三:为什么《域名新规》中的分析管理规定会引起“误解”?

《域名新规》第三十七条要求“区域内接入互联网的域名应当由区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并由区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区域内接入互联网但未由区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这个要求引起了很多关注。有外媒对此事进行了解释,称在本地区只能浏览这些专业在中央报考的网站;这一要求将屏蔽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网站。

也有一些围观群众的网友觉得这个规定有“闭关锁国”的嫌疑,意在打造一个“局域网”。

显然,这种观点或解释对新规存在一定的“误解”。

一方面,这一要求并不涉及境外互联网站在本地区的所有正常浏览问题。另一方面,这个规定对境外互联网站没有实际管理。

此外,从“域名新规”的适用领域来看,第二条要求“区域内互联网技术及相关主题活动的域名服务应当遵循本办法。”

如果域名服务,无论是域名注册、域名解析还是互联网接入,都是在境外生成的,就不属于这种方式管理。

区分服务是否属于“区域”的关键是“个人管理”和“位置管理”。

简单来说,第一,区域域名主管机构(域名根服务器运营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域名服务机构)呈现的服务需要通过该方式进行管理;其次,区域应用服务(分析设备、互联网连接等。)的境外域名申请注册需要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

对于境外机构管理的域名后缀,如。com和。中国的大多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都提供相关的申请注册和分析服务。对于在境外申请注册并希望在本地区申请的客户,只需将申请注册服务机构变更为地区机构即可。

焦点四:《域名新规》聚焦域名异议和收费标准下放。

与之前的《管理办法》相比,《域名新规》更加注重管理,不仅加强了域名分析和管理,还加强了域名注册验证和客户隐私信息维护。

无论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还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都明确对其隐私信息维护或系统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可以由销售市场自主决定的,给予充分放权。比如之前的《管理办法》中,就有与域名异议现行政策和收费标准相关的专业章节目录和规定。在《域名新规》中,这些条款都被删除了,相当于把权力下放给了销售市场。

这对于各类域名注册机构自主定价或出售市场价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域名异议的解决,各域名注册机构可参照ICANN标准选择相对的域名异议机构创建域名异议协作。

然而,对于类似的。com,。net等顶级域名注册机构进入中国提供服务,《域名新规》也对外开放。对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的开设,仍然没有对外资公司或机构设置职位比例的要求或对相对机构和服务的雇佣提出其他有约束力或严格禁止的要求。

此外,对于地区行为者(公司或个人)在海外申请域名注册和申请,仍然没有约束性或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总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提出的“域名新规”符合域名管理的实践,也将现有的许多管理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

自然会有一些文章的用语或者条款有误导性描述,可以咨询后调整。

(李俊辉,中国政法大学专利权研究所特聘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技术、专利权、电子商务相关的现行政策法规及管控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微信官方账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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