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空难亲属称6位亲友都在机上,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东航空难亲属称6位亲友都在机上,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第1张

东航空难亲属称6位亲友都在机上,这是非常让人心痛的一件事情,另外事情发生之后,也是无法挽救的。不过在这起事故当中有很多的信息值得关注,有些人是为了借机营销,还有些人幸灾乐祸,不管是哪一种态度,都是十分不该的一件事情,同时消防员也正在搜寻飞机的残骸。

一、很多网友网暴幸存者

其实这件事情一发生的时候,让全国人民的心都为之揪了一下,真的非常心痛,因为加上机务人员以及乘客有100多个人,这对于100多个家庭而言,是无法接受的一件事情。同时这辆飞机唯一的幸存者也被网友扒出来进行抨击,其实能够幸存是一件很高兴的事情,网友不能够因为他人的丧命,而把矛头指向这个唯一幸存的乘客,这是很不合理的一件事情。而且很多人为了自己出名或者是获得一些流量,因此将自己的镜头全部转交到受害者的家属,这样只会让这些家属更加的伤心难过。

二、有些媒体却大肆宣传

而且灾难发生也并不是大家所希望的一件事情,很多人会利用这件事情,从而出现一些心灵鸡汤。还有一些媒体报道更是煽情,本来事情就已经让人伤心难过了,这个时候又利用这件事情作为噱头,从而为自己打开知名度获得流量。这是很难让人接受的一件事情,面对灾难,网友们自发的祈福是一种善意的表现,但是对于一些媒体来说,却是垫脚石。

三、结语

不管怎么样,这场事故已经发生了,而且消防员们也都在加班加点的搜寻,另外这个事情也影响到了东航的正常运行,很多人都将飞机票退掉改成高铁,可以看出大家在重大的灾难面前,还是比较惜命的。不管怎么样,相信东航也一定会给这些受难者相应的回应,也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安慰这100多个家庭,同时也准备了100多名的心理医生来疏导。

2002年,北京的张某林在多家航空公司为自己总共投保了7份航空意外险,同年5月,他乘坐中国北方航空公司航班从北京返回大连,航班途中在大连海域发生空难,机上包括张某林和机组成员在内的112人遇难。事后,张某林家属向各家保险公司索赔共140万元的巨额保险金,但6家保险公司都向张某林的母亲送达了《拒赔通知书》,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此案涉事范围巨大,引起了中央层面的重视,国务院特成立“5.7”空难处理领导小组对空难的经过进行全面调查,经调查,这场空难竟是由张某林自己纵火,却让全飞机的人共同遇难的恶性事件!

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张某林投保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予赔偿。之后其母亲再度上诉,但法院仍然驳回了其请求,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随着保险这项分散风险的投资品逐渐被国人所接受,大家对于保险的了解也逐渐深入,于是便有不少心存邪念的人打起了“骗保”的主意,上述案例中张某林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骗保”行为。但同样的,为了推销保险,不少保险业务人员也会以“这是一款只要死亡赔付的保险”作为营销话术,吸引投资者参保。

这不仅造成了保险行业的乱象,也加剧了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因此,今天百保君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到底有没有“只要死亡就赔付的保险”,这些险种在购买的时候又有什么要注意呢?

一.哪些是只要死亡就赔付的保险?

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种类还是很多的,包括以下几种: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 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3. 人寿保险(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等。其中,人寿保险种的死亡保险(也就是寿险)和两全保险是意外、疾病和死亡都可以赔偿的。但也并不是所有情况下,发生意外身亡都可以赔付的,比如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与此同时,如果投保人已经足额交付了2年以上保险费,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向其他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体金额参考合同约定。

总的来说,意外险和寿险是最常见的只要死亡就赔付的保险,其中意外险也是最容易出现“骗保”现象的险种。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肯定也会鉴别这些不能赔付的行为,所以接下来我们也要了解,到底哪种情况下我们购买的保险不能得到赔付。

二.什么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不会得到赔付?

一般来说,购买保险要重点关注其免责条款。

短期意外险常见的免责条款包括:

1.投保人故意制造意外,导致自身死亡,不予赔付;

2. 投保人从高风险极限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一般也不予赔付,高风险活动包括攀岩、漂流、潜水、滑雪、蹦极、冲浪等;

3. 投保人故意犯罪导致死亡,也不予赔付。

此外,意外险的赔付还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并且发生的意外伤害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推测发生。因此,超期保单是不能理赔的,意外的发生也要有完全的证据。

由于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残疾。

发生的意外伤害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者近因。

总结来说,就是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必须是以意外为主要原因而死亡,才可以得到赔付。所以我们接下来看一个不予赔付的案例:

某公司为每位职工都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3个月后,职工孙某患胆管炎入院治疗,在手术过程中,孙某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抢救,仍因脑缺氧而不治身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孙某属于医疗意外死亡。

事后,孙某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孙某的死亡并非因为遭受意外,而是属于疾病死亡”为理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认为,孙某施行手术是由于疾病,并非是因为意外伤害,孙某在术前自己签字同意了手术,这说明手前孙某就已经知道手术存在着风险。在手术过程中,孙某出现的身体严重不良反应是任何人事先都没想到的,死亡确实属于意外。虽然如此,孙某死亡的原因并不是以意外伤害为近因。也就是说,确实手术过程中有意外,但并不是意外伤害。

也就是说,孙某的死亡不符合赔付的第三个条件,意外伤害的发生与投保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保险责任。

所以大家在购买意外险的时候也要考虑实际情况,看清免责条款,以免所谓的千万保单成了废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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