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b和toc的区别

tob和toc的区别,第1张

1、业务模式的不同

ToC主要是针对个人的衣食住行等刚需。目标群体基数极大,客户画像指标多且分散,往往聚焦在两到三个关键点作为突破。

ToB主要是针对企业的流程化管理,用更简洁的形容,就是“效率管理”。目标群体的定位比较聚焦,但在获客成本上,往往需要投入更多。

因为需要长时间跟进、梳理业务流程、了解核心需求。而且成交后的现场实施、部署、交付、后期维护,都是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因为要对后面客户的续约负责)。

2、营销模式的不同

其实营销模式是受到业务模式的影响。对于ToC而言,消费者最关心的就是“性价比”,对于产品性能的敏感度其实并没有那么高。

比如消费者入手一部手机,绝大部分消费者只关注手机的内存和运行内存,对于芯片、系统、处理器这些参数并不感冒,也不关心。往往可能因为品牌、外观就直接入手。

3、价值模式的不同

对于ToB的客户而言,他们最大的需求就是“降本增效”,这就是最显性也最重要的价值。价值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而定的,而价格是遵守客观的市场供给规律的。

而对于ToC的消费者而言,他们购买产品往往是为了解决生活中某一个问题,市场上竞品多,并且除了解决的相关问题外,还有其他附加的功能,消费者对于这些附加功能往往是不在意的,所以花最少的钱解决对应的问题,才是消费者最关心的。

TOB是指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扩展资料:

tob的特点

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

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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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zz/7563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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