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天津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1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淡化产业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创新驱动的原则,发挥海水淡化产业优势,全面提升产业集聚和协同创新能力,降低海水淡化运营成本,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海水淡化产业,建设全国海水淡化产业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和海水淡化示范城市。第四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将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和相关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推动海水淡化产业发展,推进海水淡化利用重大项目建设;会同规划资源等部门推动海水淡化示范城市、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市规划资源部门和相关区规划资源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推动海水淡化相关产业发展。

市和相关区水务部门负责将海水淡化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并列入年度供水计划。

市和相关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生态环境、财政、城市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开展海水淡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提升公众对海水淡化水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海水淡化利用的公益宣传。第七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海水淡化产业链,引进和培育海水淡化利用关键装备制造企业,推进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装备制造基地、海水淡化工程等建设,促进海水淡化研发设计、整机制造、装备集成、设备加工、关键材料部件、药剂生产、工程总包等产业链各环节集聚发展。第八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水淡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将海水淡化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纳入本市科技创新规划,支持建设海水资源利用技术创新中心,推动开展海水淡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组建海水淡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畅通产学研合作渠道,促进海水淡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第九条 鼓励发展高水平的海水淡化产品、装备,重点研发制造蒸汽喷射泵、反渗透膜组件等关键核心装备,促进产品迭代升级与优化,提升装备集成能力和制造水平。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海水淡化关键核心材料、部件和成套装备的首台(套)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推动突破关键核心装备制造瓶颈。第十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海水淡化产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和大型海水淡化试验场建设,促进国产大型海水淡化关键装备、核心材料、部件的集中检测、测试、评价和工艺技术验证,为海水淡化产业有关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和规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一条 鼓励海水淡化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海水淡化技术标准互认,促进海水淡化工艺装备的应用和推广,打造国际合作竞争优势。第十二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海水淡化技术和装备,持续拓展海水淡化技术装备的应用场景,促进海水淡化产业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第十三条 本市推动海水淡化水生产企业为工业企业点对点供水。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沿海区域规划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推动工业园区规模化应用海水淡化水。

鼓励沿海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第十四条 本市统筹配置地表水、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水资源,逐步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资源中的配置比例。

本市因地制宜推动符合相关标准的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管网,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第十五条 本市因地制宜推进海水淡化浓盐水综合利用,鼓励盐化工企业综合利用海水淡化浓盐水制盐、制碱和提取化学资源,鼓励海水淡化浓盐水化学资源利用技术研究开发,支持海水淡化浓盐水化学资源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海水淡化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依法确定海水淡化浓盐水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生态环境、规划资源、海洋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海水淡化浓盐水的排放加强监管。

发展我国海水淡化市场

我国是联合国确定的世界最严重的13个缺水国家之一。如2000年我国缺水4000亿立方米,整个北方处于干旱状态,因缺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400亿元,14个沿海开放城市中有9个严重缺水。可以说,水资源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积极研究与开发海水淡化技术,对解决我国沿海城市的淡水短缺,缓解华北、华东等地的用水矛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天津大学等多家研究单位于上个世纪90年代就进行了海水淡化技术的研究,其所研制的反渗透法、多效蒸馏法、多效闪蒸法、低温压气蒸馏法已在海水淡化开发中有所应用。但从我国对淡水的实际需要来看,并没有形成海水淡化技术应用的市场规模。既然海水淡化利国利民,既然海水淡化技术在我国有着现实的与潜在的广阔市场,为什么海水淡化技术反而未形成市场规模,使其在解决我国的水资源危机中大显身手呢?笔者认为,我国海水淡化技术的应用之所以发展缓慢,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低工资制度,对水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敏感问题,政府一直采用的是象征性收费与国家补贴相结合的“补偿型”的消费模式。即所收的水费与生产水的价值严重背离,并且至今水的消耗还仍未进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仍然是水的消费收入与水的成本价格严重背离。而水业管理不进入市场,对于讲究经济效益与成本核算的企业来说,无疑仍是一种“福音”。因为它可以减少产品的成本费用,甚至是宁可“停水待工”,也不愿意用水费较高的“淡化水”进行生产。因此,这种低价水费收取制度,是造成我国海水淡化市场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隐性障碍,故而应当通过水业管理改革加以改变,以为海水淡化事业的发展开辟广阔的需求市场。第二,由于节水产业投资风险小,经济效益大,市场广阔,加之政府的倡导和支持,因而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致使许多企业热衷于节水产业的投资,而不愿冒“淡化”产业的投资风险,不愿吃“海水淡化”这只新的“螃蟹”。这样,无疑就使“淡化”产业受到了冷落,使节水产业得到蓬勃发展。据统计,目前全国生产节水产品的企业已达200多家,年销售额为40亿元左右,仅生产节水龙头的所有企业,产值就达25亿元左右。同时,节水洗衣机、节水水箱、节水马桶等的广告比比皆是。毋庸置疑,要解决水资源的不足,开源节流,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应是永恒的国策。专家们指出,在我国,运用现有的节水技术与方法,农业用水可减少10%~50%,工业用水可减少40%~90%,城市用水可减少30%,而不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与居民的生活。然而,若从动态与发展的视角来说,单靠节水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工农业生产、人口增加、城市发展对水的实际需要。因为节水装置只能减少水的浪费,而不能增加水资源的供给量。即节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近2/3的国土与近1/2的人口所处地域水资源短缺的需求矛盾。所以,要解决我国北方水资源的严重不足,就应积极引导与扶植沿海地区的一些企业,尽快开发海水淡化市场。这既有利于解决沿海缺水城市的“近渴”,减少内地的水供应压力,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我国海水淡化技术的进步,努力参与国际“淡化技术”市场的竞争。

第三,对“南水北调”工程寄予厚望,认为这一调水工程可解决北方水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因而不愿投资成本费用较高的海水淡化技术。实际上这种认识存在着两个方面的误解。其一是,“南水北调”只能缓解北方部分地区的水资源危机,而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北方水资源不足的矛盾。其道理在于如前所述,我国是个严重缺水的大国,单靠调水不能满足每年北方大约4000亿立方米的缺水需求。其二是,海水淡化的成本费用与远程调水的成本费用相比,并无很大的差距,实际上二者相差无几。问题在于远程调水的费用计量的是日常运行费与管理费,而没有将国家的工程投资费用、引水渠道的土地占用费、设备费,以及因引用水而一路造成的间接损失计入调水的成本费,如果将这些费用计算在内,那么远程调水的距离越长,其成本就会越高,甚至会远远高于海水淡化的成本费。因此,美国有关专家提出的“远程调水超过40公里,其成本就会超过海水淡化成本”的见解,无疑是正确的。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对二者的成本价格进行一番对比。前面已经提到,目前我国自来水收费一般为1.5~2元/吨(居民与企业、不同地区间收取费用存在差距),但这一“福利价格”与价值存在着背离,并没有反映水的真实价值。以北京为例,市内居民用的水来自密云水库,所用的水需经沉淀、过滤、消毒等多种环节,若将政府建水库的投资、送水管道的设备费用、管理费用,以及污水的处理费用计入成本之内,其所用水的价值耗费绝非1.6元/吨的价格所能补偿的。而目前我国海水淡化的用水成本费用是4.5~7元/吨,它包括了取海水、生产、运行、回收及用水管理、经营利润等全部内容,而不像自来水那样,其成本费用要由政府补贴。由此可见,如果我们将自来水与“淡化水”一同置于市均经济的运行轨道,就会看到从长江引入京津地区的自来水,其成本价格与海水淡化的成本价格相比是相差无几的。另外,从西方主要国家的自来水价(0.3~1.9美元/吨)与海水淡化水价(0.67~2.5美元/吨)比较来看,也说明淡化水的成本与自来水的价格相差并不大,其中有的海水淡化成本费用比自来水的成本费用还要低些。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自来水的长期低价收费和政府的财政补贴,是造成企业依赖于用自来水,而不想用淡化水,使我国海水淡化难以市场化与规模化的主要来源。所以,为了解决我国淡水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与西部经济开发的顺利实施,国家应将水业的管理与运行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逐渐取消对水消耗的财政补贴,使自来水或远调水与淡化水同处市场经济的竞争之中,由价值规律调节各自的用水销售价格。这样,海水淡化技术就会在水的市场竞争中得以广泛应用,就可以较快地形成淡化水市场规模,为解决我国水资源缺乏与分布不均矛盾,为满足缺水的沿海城市与工农业生产的用水需要,为缓解我国淡水资源的危机,发挥积极的推动与补充作用,并为我国未来海水淡化技术事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刚找了下,看到可以用杉树皮净化海水,

海水淡化是海湾国家解决用水问题的另一条渠道。海湾地区海水淡化量占全球的60%。为节约用水和降低淡水生产成本,日本采取了许多措施。

第一、改变过去单一的蒸馏方法,采用根据水的用途进行多种淡化水的生产方法。以天然气为燃料将海水蒸发,推动涡轮机发电,蒸汽冷却后成为淡水,这种淡水一般作为居民饮用水,成本虽较高,但同时可满足城市电力的需求。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城市非饮用水则利用反向渗透法的物理水厂,生产不同水质的淡水,成本较低。

第二、科学管理和使用淡水。淡水供应由国家控制,产水公司从水井打出的淡水由国家收购,然后用水管输送到政府公司管理的巨型蓄水罐。如需用于农业灌溉,用户可直接向政府所属公司提出申请,核准用水量后,按需供水。

第三、实行饮用水和一般生活用水分开供应制。在条件较好的城市,每个家庭有两套供水系统,厨房有根水管,仅供食用;冲厕、洗衣等使用非饮用水,每户两个水表分别计费。

第四、将处理过的城市污水用于城市绿化。阿联酋和沙特一些城市的绿化灌溉系统都在使用经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在有地下水的农村,政府将饮用水井和农业用水井分开管理,保证饮用水的质量,控制农业用水。第五、提高水价,限制用水。沙特最近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07美元上调到每立方米0.21美元,价格提高了3倍。第六、利用外资建设水电厂。阿联酋塔维拉水电厂二期工程的招标条件是外商带资承包,水厂建成后由外国公司经营20年,国家以低于供应居民用水用电的价格,向外商收购水电厂的产品。这样做既节省了资金,又不增加居民的水电费负担,可谓一举两得。

你说涡轮机并不是一个净化装置,而是利用其他能源来蒸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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