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讲,就是请客送礼。
灰色营销不遵循一般竞争优胜劣汰的游戏规则。做为短期促销手段,处理企业积压产品,对于营销者来说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不无可取之处。但若长此以往则后患无穷。它会使企业竞争环境恶化,导致卖方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直至最后迫使企业以降低产品质量为代价提高提供灰色利益的能力。
灰色营销是一种恶性竞争,而且在存在灰色需求的情况下力量强大,对此不依赖灰色营销的企业绝不能等闲视之。比较稳妥的策略是,利用自己的优势(买方所有者可接受价较高)参与其中,但始终以正常营销为主。灰色营销的根源在于买方的采购代理制,所以要想根除灰色营销也必须从买方着手。只要社会上有大量的灰色需求存在,即使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律限制灰色营销,灰色营销也是很难限制得住的。因为灰色营销的特点在于一个"灰"字,由于灰,即使有法律条文限制,也很难监督和执行。而从采购代理制着手,想法使"灰"变"白",如规范采购程序、健全采购机构、强化监督机制等,再加大打击力度,那幺灰色需求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一旦灰色需求被控制住,灰色供给自然没有了用武之地。
最近,重新翻阅了一下几年前的大客户营销的书籍和论述,发现字里行间都写着:关系、灰色。甚至有人提出,在大客户营销中,正规的营销理论会在中国水土不服,不会搞关系、耍灰色的营销人员,就没有挤入大客户营销巨轮的那张“船票”,永久地被隔离在痛苦的彼岸。从事着这么多年大客户营销,天堑通途管理咨询深知大客户营销理论和时间的变迁,由人际关系和灰色营销,到企业间多部门深度沟通和业务共赢,再到现在的战略伙伴关系的建立,大客户也开始意识到供应商的战略地位,而不是动不动拿买方的权利作为讨价还价的重要把柄。
大客户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也开始重视供应商的资质评价,而考评的范围也开始综合和科学了,一些有特色、有实力的中小供应商,也逐步进入到大客户的视野。战略层面的考量,也避免采购权利部门化、私人化,从而降低大客户自身的产业链整体价值。因此,灰色营销和关系营销的温床,从根本上开始被捣毁了。
当然,有些招投标还在走过场,陪太子读书的现象也屡有发生。但规范化的上市公司、管理到位的大型私企,都在组织化地对待供应商了。天堑通途管理咨询,在营销咨询的实战服务过程中,也感同身受地体验到各种的变化和进步。健康的市场,需要公平公正的竞争,而客观可执行的评估标准,是其中的关键。
过去,销售是企业关注的焦点,而今供应和物流,也都成了公司战略的重头戏。天堑通途管理咨询为此感到振奋,只有摆脱灰色营销和关系营销的诅咒,才能理顺一个企业的上下游价值链。灰色营销和关系营销的阴影,不仅仅是采购人员或其他权利者腐败的自留地,更是一颗老鼠屎、带坏一锅粥的因小失大之举。
跟有些营销咨询公司的大客户营销培训宣讲的不一样,天堑通途管理咨询正视灰色营销和关系营销,但从不鼓励和误导客户,让他们把所有鸡蛋都放在这个破竹篮里。因为,天堑通途管理咨询切身地理解,所谓灰色和关系的代价很高,而且成本投入完全失控,不是一个试图强大的企业值得下赌注的。
但愿有一点,所有优秀的买卖双方,都从心底发出一句:别了,灰色营销;别了,关系营销。这一天,就是企业真正规范化的纪念日。
灰色行业的五个最主要的来源: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腐败普遍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收入。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几点:
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
“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
二是权力特色:绝大部分灰色收入跟权力相结合,灰色收入的“趋权性”非常明显。
三是谋取方式“集团化”:
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
四是存在氛围“正当化”:
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
拓展资料: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获得收入报酬的渠道变多了,像炒股的收入、投资房地产的收入等等。因此,以前的界定显然是不妥当的。
概念的定义
概念最难定性。目前,学界对“灰色收入”的定义也不统一,有的专家定义为来路不明、没有记录在案、没有纳税、游离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秘收入。也有学者认为收入“非白即黑”,无论如何冠冕堂皇,其本质是公权与私利交易而产生的“黑色收入”。
目前,“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礼金等名目繁多。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的,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比如商业回扣、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三是“浅灰色”收入,这一部分本来应该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薛澜:“灰色收入”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间接或变相获得的某种贿赂,应予以杜绝;一种是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应加以规范和管理。
尽管目前“灰色收入”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它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界定,到现在为止,只有民间版本的解释,官方正解一直未出炉。
“灰色收入”的官方版本,之所以难以面世于众,主要在于界定这个概念有相当的难度。正如叶青委员所言,所谓“灰色收入”,说白非白、说黑非黑,白和黑混在一起的叫“灰色收入”。也可以理解成就是公职人员工资之外的收入,比如是一些感谢费、劳务费、补贴之类的收入。
“灰色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它既不同于贪污盗窃、走私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于合法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其最大的特点是非公开性,即以种种手法和“技术外理”逃避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则认为,最重要的就是你有没有正式纳税。的确,公民有纳税义务,如果正常纳税了,就是合法收入。倘若是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你不公开,不纳税,我就认为你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是不敢纳税的,非法收入就更不敢拿出来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灰色收入)网页链接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