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资料:
一、钓鱼单的特征
1.第一,钓鱼单一般来说,是涨跌停板的单,在涨停板挂出卖单,在跌停板挂出买单,采取“守株待兔”的策略,“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2.第二,钓鱼者参与的往往是成交较为清淡的远月合约或季月合约,由于成交量较少,挂单会出现只剩钓鱼单的情况,其他投资者的挂单就这样意外的与停板“钓鱼单”撮合;
3.第三,“钓鱼单”利用的是市场参与者急于追多或追空的心理,当市场走势发生突然性变化、急涨急跌时,市场参与者往往会急迫地挂出市价指令单,此时由于成交量较少,往往让钓鱼者得逞,而被钓鱼的投资者则损失惨重。
二、常见的钓鱼单有以下两种:
1.第一种比较简单,有点“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意味。 *** 作手法是在次主力合约的涨跌停板附近挂单,在涨停板挂出卖单,在跌停板挂出买单,采取“守株待兔”的策略。
举个最近的例子,沪深300股指期货IF1909合约,在4月8日的13点24分09秒瞬间砸到了3657.8点,几乎就是跌停板,而上一秒该合约成交在4030点附近。查看当日分时成交明细就会发现,该合约以3877.2成交了102手,13点24分10秒以4004.8的价格成交了41手,随后迅速回到正常价位4025点左右。
2.第二种被称为定向钓鱼。
我们都知道,国内期货市场是不连续交易的,交易时间为白天4个小时,晚上3个小时。我们这边晚间收盘之后,欧美市场才刚刚开盘,这导致经常有很多重大财经消息数据发布于我们收市之后。所以内盘第二天经常出现跳空缺口,定向钓鱼单就应运而生了。它主要赚的是开盘大幅跳空行情修复的钱,因此定向钓鱼机会更多,但是赢利点相对少些,不过相对于正常投机还是要大的很多。
定向钓鱼者通常有丰富的看盘经验,对外盘相关品种有一定的研究及判断,能找到较好的钓鱼点位。
钓鱼式营销营销术语
钓鱼式营销,就是推广、营销人员,很轻松地下饵,等希望的人群过来买,然后把他们钓到自己的设计好的圈套里。总之,就是利用价格优势等幌子,吸引来巨量的人气和流量,但是在实实在在的折扣承诺上,移花接木、瞒天过海、偷工减料。消费者为了广告中几十几百块的降价蝇头小利,蜂拥而至,非理性抢购,商家则借此打捞一笔,赚得盆满钵溢。谁赔谁赚,一目了然。
中文名
钓鱼式营销
外文名
Fishing marketing
快速
导航
主要区别
现象
应对
基本介绍
钓鱼式营销所谓钓鱼式营销,就是将自己的优势品种在原来的基础上再细分,再挖掘潜力,把核心优势打造成核心竞争力,把这个核心竞争力发挥开来,赋予它可复制性,可传播性,让其他产品都能从这个产品上学到东西,并从此产品上受益,这就好像要用好的诱饵来钓鱼。钓鱼的关键在方法和诱饵以及钓鱼者的心态,好方法就是好的营销策略,好诱饵就是好的产品,好心态来自于营销的底气。
钓鱼式营销
主要区别
与撒网式营销的区别
钓鱼式是说追求高的单品利润,钓一个是一个的最常见销售方式。撒网式是说追求薄利多销不以单品利润为目标,只追求跑量式快速大量销售。钓鱼式营销比较适合高端产品,追求单品高利润的行业,而撒网式跑量销售是最适合地摊尤其是流动摆摊的销售模式,这种模式不追求高的单品利润,只求量大,快销。
现象
银行
钓鱼式营销就像某些商场或网站时不时会来个“促销打折”一样,银行偶尔也会推出一些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来吸引客户眼球。不过,当不少储户兴冲冲赶去银行时却被告知“已停售”,一句话“没额度了,下次早点来吧!”便打发了未能买到产品的客户。而买到的幸运儿往往只看见了合同上那显眼的“百分之几”,却对风险提示置若罔闻。还有不少人未能如愿抢购到“高富帅”,退而求其次购买收益率略低的产品,到头来还没有跑过CPI。无论银行有心还是无意,钓鱼式销售手法让不少人大呼不爽。
钓鱼式营销
房产
网络上存在很多的虚假房源信息,目的就是吸引客户‘上钩’,这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营销手法。网民在某网站上搜寻在售二手房源信息,致电中介询价后发现中介的实际报价和网络上的价格竟然相差13万元。调查后发现,中介抛低价吸引客户,然后以房源已售或其他原因拒绝看房,并设法带看其他相似在售房源,而这些带看房源的价格大多都比网络上刊登的在售房源高出数万甚至十余万元。这种惯用伎俩就称为“钓鱼式营销”。
应对
钓鱼式营销法律对诱导(广告)作出了规范性规定。只要不违反这种规范性规定,就不构成违法或侵权。开发商的行为是企业(家)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但却不能据法指责其侵权。
钓鱼式营销
在西方国家,人们习惯聘请律师代为购买房产,签订合同时相应问题也由律师鉴定和处理。而国内消费者习惯自主购房,多数消费者对房产合同等相关法律并不熟悉,所以很容易走进开发商的“宣传陷阱”。只有消费者提高购买法律服务意识,即懂得在高额交易时通过聘请专业人士协助以实现交易安全和交易目标的实现,时刻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才不会被侵犯。
开发商很多夸大其词的自我宣传是无法兑现的。业主是否能维权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相关线索已写入合同,可以作为要约承诺的一部分;开发商没有做到的话,属于恶意虚假宣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中明确提示免责条款,如“宣传仅供参考,以最终合同为准”等字样,在不影响房屋主要用途的情况下,开发商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业主也无从维权。
这是一个成功的营销案例。如果这位老板整天喊着卖鸡,开始可能有人买,但不可能天天吃鸡肉,时间长的市场饱和了,他的鸡的销售量自然会下降,但是把鸡当做赠品就不一样了,钓鱼的人目的是钓鱼,鸡属于额外的收获。
虽然没钓到鱼自然也高兴,作为养鸡户来说,这样不但鸡卖出去了,利润应该比正常市场情况下还要好。其实这种营销案例在我们生活中也挺多见,比如吃饭送电影票、买药送鸡蛋等等。
我们日常生活也是一样,有时候我们需要换个角度去思考问题,也许毫不相关的两件事,其实可以放在一起去处理。
大概内容
一个老板在一个地方新开业了一个鱼塘,开业就要做活动的嘛,钓鱼费用每位一百元,凡是到最后没有钓到鱼的就送一只鸡。去钓鱼的人回来时每人都拎着一只鸡,大家都很高兴!觉的这个老板很够意思……后来钓鱼场看门的大爷说,老板本来就是个养鸡专业户,这个鱼塘里根本就没有鱼。
开鱼塘的这个老板就是卖鸡的。他利用这种人的失落感,在这一次体验或者合作当中的这种失落,给他一个弥补,也算是一个意外的惊喜,而不是送鱼,应该是送鸡,他会比较的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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