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知识付费生产者都想从知识付费红利中分得一杯羹,但在互联网这个大环境下,僧多粥少是常态。如何从中与同质化的知识付费生产者匹敌,有效进行课程营销,拿到更多的生源流量,才是能在知识付费市场中获胜的法宝。
如何有效进行知识付费课程营销,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做:
tips1:擅于使用优惠券进行课程营销
大多数消费者都有希望使用优惠价格获得高质量商品的心理,知识付费消费者也一样,如果可以用优惠的价格获得优质的产品,消费者会更容易心动,同时将优惠券的使用时间设置为一个短期范围,减少消费者的决策时间。短书的优惠券工具的使用方法就是学员在购买商品时先领取优惠券,付费时使用优惠券抵扣部分费用。
tips2:擅于使用秒杀进行课程营销
秒杀可以更轻易影响消费者的决策行为,知识付费课程购买页面在不停地倒计时,留给消费者决策的时间就更少,给消费者营造一种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感觉,促进转化。
tips3:擅于使用会员卡进行课程营销
会员卡有助于与消费者建立一种信任和归属关系,对于知识付费消化者来说绑定这种归属关系也同样有效,给消费者一种它就是属于这个知识付费课程的会员,如果在加上会员积分功能,将锦上添花,比如说短书的会员积分,学习获得积分后可以通过积分商城的功能兑换礼品和书籍,就能够很好的帮助机构做学员的激励和督学。
tips4:擅于使用拼团进行课程营销
拼团是一种多人成团即可享受低价购买课程的课程营销形式,利用的也是消费者的从众心理和爱占小便宜的心理,消费者看到别人也一起组团购买知识付费课程,会觉得是对这个知识付费课程的认可,同时,还可以使用比正价低的价格购买,给消费者制造一种赚到了的心理暗示。比如短书的拼团,商家设置商品限时拼团,会员可担任团长通过微信分享给好友一起购买并且达到人数上线后即可享受优惠折扣,从而提高课程的转化率。
tips5:擅于使用低价体验课程的手段进行课程营销
9.9元让用户去体验一门课程,会比499元让学员购买正价课程容易得多,学员在没有真正使用过你的知识付费课程之前,始终还是会保留怀疑态度,学员犹豫不决,很可能就会流失。但是使用9.9元这种低价体验课程的方式,学员下单的决策时间就被大大缩短了,只是一两包薯片的价格,就可以体验到课程,还是挺划算的。对于知识付费生产者来说,鱼儿已经上钩了,报了体验课程进入了自己的私域流量,之后再潜移默化让他消费,何乐不为。
tips6:擅于对老用户进行激励进行课程营销
当用户学完了某一个知识付费课程,可以跟学员进行聊天,试探学员目前还存在哪些痛点,当对方的痛点刚好我们有对应的知识付费课程时,可以给学员一个老学员优惠价链接,刺激老用户进行二次消费,同时提供优质的服务,比如说在老学员购买了新的知识付费课程后的一天或者三天内,有什么跟课程有关的疑惑可以有一次1对1的咨询机会,帮助学员解决难题。当然这对运营人员的服务意识要求很高,也会花费较多的精力。
短书在知识付费领域已经深耕多年,是知识付费领域知名的解决方案服务商,在招生获客,课程营销方面都有自己一套完善的技术经验支持,优惠券、秒杀、会员卡、推广海报、限时购等等工具,助力知识付费者稳定获客,解决课程招生难的难题。
在持续打磨好知识付费内容的同时,擅于使用课程营销工具,让消费者觉得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知识付费之路才能越走越好。
知识付费割韭菜是犯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付费割韭菜侵犯了著作权,并且进行传播,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有期徒刑。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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