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销的种类

非法营销的种类,第1张

从目前案件情况看,主要包括债券、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投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营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者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希望对你的营销非法集资种类的问题有所帮助

非法销售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非法经营一般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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