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金销售合规审计内容

什么是基金销售合规审计内容,第1张

基金销售合规审计内容是合规性审计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资料是否合规所进行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合规性审计是内部审计实施的审计类型之一,可以作为单独的审计过程,也可能是财务审计或运营审计的一部分。

合规性审计可以由管理层发起,也可以由法律或法规要求进行。

在合规性审计中,审计人员应确定公司是否遵循了现行法律和法规以及专业和行业标准或合同责任的要求,即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循了特定的程序、规则或条例。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我认为是对企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保障。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自 2003年至今,我一直在亚宝从事销售工作,原来认为审计与我们的关系不大。但到太原公司工作后,我初次接受销售审记,原以为自己犯错误了,心里很是紧张,直犯嘀咕。可那次是审计工作流程中的一些项目,看是否有违规之处,提示工作中应当注意和防范的问题。后来又经过半年审计、年终审计等,几次的审计工作使我了解到,企业内部审计的重点有三:

一、检查评价销售制度的完善情况。一个企业要有好的发展,必须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销售制度包括:销售组织结构,销售管理权限,业务人员招聘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商务政策,销售内勤业务处理流程,应收账考核制度,呆死账清理制度等等。我们太原公司是新成立的子公司,有许多制度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通过审计,有力地促进了我们销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评价业务 *** 作的合规性。有好的控制制度,一定要有好的执行力来保障。审计中,审计人员从合同的建立、审批、发货,客户收贷记录和账务处理,每个环节都进行详细的检查,尤其是本年上半年审计中,审计部提出客户提供的个别证照有过期的问题,我深感审计工作之细致和全面,从而促进了我公司在内勤管理上更加严细和规范。

三、对超期在途的高度关注。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只是对超期在途做出相应处罚,安排片区经理进行了解,帮助收回,并未引起高度重视。我们在工作中对应收账款在途问题缺少有效的辨别方法,工作中有一定的随意性,审计人员便就认定方法和解决超期在途问题的重要性对我们进行了培训,使我们的在途管理工作走向了规范化。

从销售的角度看审计,我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是可以校正自己在工作中的偏差。从事一项管理工作,尤其是销售,如果只是按照自己的日常行为和习惯去做,没有有效的监管,自己就会在管理中麻痹和松懈,就会出现胡支乱花和浪费现象,甚至偏离集团公司发展的方向,那就是对企业的不负责任。而审计则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二是能有效地防范问题和错漏的发生。审计工作不仅仅是查找问题,更重要的是规范管理,防患于未然,并把一些优秀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推广,使大家能够取长补短。

三是能够彰显优秀的企业文化。近两次的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先从超期货款入手,第一时间拿出票据,提示销售部门尽快制定清理措施,减少发生呆死账的可能。发现问题后,审计部多次找有关人员谈话,进行启发和教育,充分显示了我们亚宝和谐文化的魅力。

由于过去没有从事过财务工作,对审计工作更不了解,所以,开始接受审计我尚有抵触情绪,认为多此一举。但经过几次审计后,我认识到了审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感谢审计部门对我们销售工作的帮助和支持。

法律分析:合规性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循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程序或规则,或者是否遵守将影响经营或报告的合同的要求。比如招标程序的合规性审计,土建工程的合规性审计,物资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审计等。合规性审计是确定某一组织是否遵从了监管方针的一种综合性评述。合规性审计是内部审计实施的审计类型之一,可以作为单独的审计过程,也可能是财务审计或运营审计的一部分。合规性审计目的在于揭露和查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其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内部控制制度等要求的审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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