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

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禁毒工作坚持有毒必肃、从严惩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禁毒工作。禁毒所需经费应当及时拨付,专款专用。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海关、商检、航运、民航、铁路等部门均应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禁毒工作。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组织均有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任何个人都有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义务。第二章 禁种毒品原植物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禁种责任,落实禁种措施。

农垦、林业系统和重点地区,应层层签订禁种毒品原植物的责任状。第九条 各乡、镇、村(屯)都应制定有禁种毒品原植物内容的乡规民约,明确禁种责任。第十条 严禁保存、使用、买卖罂粟种籽和罂粟苗。第十一条 各县、乡(镇)每年夏季都要组织毒品原植物的踏查和铲除工作,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三章 防范与管理第十二条 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国家医药、卫生部门批准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于违反国家规定越权批准或擅自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对成品、半成品必须严加保管,禁止自行销售和使用。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营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十六条 卫生、工商、公安部门要经常对医药商店、药材市场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营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坚决查封、取缔。第十七条 严禁医护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十八条 严禁一切饮食服务业在食品中掺加罂粟籽、罂粟壳等毒品。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使用醋酸酐、乙醚、 *** 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原料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条 从事旅游、娱乐、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把禁绝毒品作为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第四章 戒毒第二十一条 凡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除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外必须戒毒,戒毒费用自理。第二十二条 对提出自愿戒毒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和组织应该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组织、企事业等单位发现吸食、注射毒品者应对其进行戒毒教育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主管部门责令其自行戒毒,对不能自行戒除毒瘾的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第二十四条 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以下简称戒毒医疗单位),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公安部门备案,其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第二十五条 戒毒医疗单位对自愿戒毒人员,应当予以接收,并给予积极治疗。第二十六条 经过责令自行戒毒后仍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或者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送强制戒毒所实行强制戒毒。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强制戒毒决定时,应将《强制戒毒决定书》交给被强制戒毒人员,并在3日内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所在单位及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二十八条 强制戒毒期限为3至6个月。强制戒毒期限从入所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 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由驻所医生提出意见,所长审核,报经原决定强制戒毒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强制戒毒期限一次累计不超过一年。第三十条 被强制戒毒人员经驻所医生诊断确已戒除毒瘾的,由所长审核,原决定强制戒毒的公安机关批准,解除强制戒毒,并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

解除强制戒毒后的人员,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妇炎洁电商官方旗舰店一款女性用品广告被指侮辱女性。不少网友留言表示,一个女性产品如此恶臭发言,给女性制造焦虑,这样的营销方式太掉价。妇炎洁已经撤下相关广告详情页,涉事商品也被下架。不过官方客服同时称,网上有不少博主在恶意营销此事,导致很多线上客服无端被网暴,而客服也只是打工人。

我们可以在类似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就是这种打擦边球的营销广告,实际上在电商媒平台上非常之多。这些广告当中使用的所谓数据所谓科学研究基本上都是瞎扯,那么只要有人愿意去较真,基本上没问题。

刑法上判断一个罪是否成立,应该同时考虑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妇炎洁的广告就涉嫌低俗营销,主观方面它有没有侮辱女性的故意?恐怕没有,因为更可能就想多卖一点货。确实有一种营销叫做“恐惧营销”。然而现在的大趋势是,只要广告是你做的,就必须考虑负面的社会影响。商家想把东西卖给女性,但有些女性不满意,那就没什么好说的。一个人可以俗气,但不能低俗;一个人可以恶搞,但不能恶趣。尤其在产品宣传上,保持对用户的最起码的尊重,体现了一家公司的精神境界。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有些商家在广告用词上开始随心所欲,不惜通过使用擦边球的方式来博取用户的眼球,从而达到炒作的目的,我国在广告用语方面早就有明确的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但是依然不能阻挡有些商家挑战法律法规的底线,对于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应该一方面对法律条文进行明确外,可以建立针对厂家的负面清单,一旦发现有些厂家试图打擦边球时,就将其列入清单之中,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限制或者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相信通过这种方式肯定能够大量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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