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关系营销的对象有哪些

建筑施工企业关系营销的对象有哪些,第1张

建筑施工企业关系营销的对象主要包括:1.业主。业主是施工企业的主要客户,客户营销的目的不仅是与其签订承包合同,更重要的是通过关系营销和为业主提供超附加值的服务,与其建立信任关系,并使之成为企业的忠诚客户。2.员工。员工不仅是企业的人力资源,更是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最关键、最活跃因素。没有满意的员工,就不会有满意的顾客。员工营销就是通过工资待遇、分配制度、升迁机会、工作环境、企业氛围、内部沟通等环节的精心设计,提高员工满意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协作者。包括设计公司、咨询公司、监理公司等。通过正式的业务交往和非正式的关系沟通,增进了解,建立信任,实现互惠互利的协作目的,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4.分包与供应商。通过市场竞争选择分包与供应商,可以合理配置资源,分散企业经营风险,降低企业成本。对分包商和供应商营销的原则是利益同享、风险共担、诚意合作、共同发展,而不应该为了暂时利益损害民期建立的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因为分包与供应商的经常变动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而长期合作伙伴会因为彼此信任、配合默契导致成本和风险的降低。5.竞争对手。竞争对于营销的目的是由恶性竞争走向联合与合作,通过联合投资、联合投标、联合承包和互相持股,以资金合作、技术合作、市场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实现共赢。6.金融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营销的目的是建立信任关系、拓宽融资渠道,争取资金支持,政府营销的目的是在项目开发、工程投标、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协助,为市场营销活动和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会环境。

业主指拥有产业或企业所有权的人。 

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

引证释义: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九四回:“(怀宁县)便传了地保,叫了那业主来,说明要买他祠堂的话。”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以上内容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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