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无总包单位时,配合费如何计取?

当无总包单位时,配合费如何计取?,第1张

配合费是因甲方分包部分工程内容,影响原承包单位的施工而发生的费用,主要是因交叉施工使原施工单位人工、机械降效而补偿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如果分包单位在施工工程中使用了原承包单位的机械、材料、脚手架等,不包括在配合费内,由分包单位和原承包单位直接结算。

所以配合费的计取主要看是不是同时施工?

作为分包单位来说,不应该以配合费的名义来交因使用原承包单位的机械、材料、脚手架等的费用。作为原承包单位也不应该向分包单位收取配合费,如果发生也应向甲方(建设单位)收取。甲方(建设单位)也不得因自己分包项目而向分包单位收取配合费,再支付给原承包单位。

计取配合费的标准按分包工程总价(不包括设备费)的2%~5%,在此区间双方根据配合深度协商确定

计取配合费的计算基础是定额基础部分价值、不含动态管理或市场因素的价值差。

计取配合费的标准按分包工程总价(不包括设备费)的2%~5%,在此区间双方根据配合深度协商确定计取配合费的计算基础是定额基础部分价值、不含动态管理或市场因素的价值差。

施工配合费是总包单位为配合分包单位所发生的现场管理费用。在各省的定额中有说明。

建设单位必须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建安工程量全部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将其中一部分工程量(如铝合金窗、铝合金吊项、铝合金隔断、铝合金墙面墙裙等)分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主体的施工单位伯应以整个单位定额直接费(或定额人工费)向建设单位收取就计取的全部费用。

建设单位如确实属于专业需要,主体承包施工单位又无力施工,需人才济济定专业施工单位将其安装、装饰等部分(电梯,集中空调,消防报警、玻璃幕墙)单独分割发包给各专业施工单位。承包主体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收取配合费用作为主体承包施工单位现场配合,交叉施工、造成人工机械降效、影响施工进度而增加的现场经费。

计取配合费的条件是施工同步,计取标准按分包工程总价的2--5%。

计取配合费的计算基础是定额 基价部分价值,不含动态管理或市场因素的价值差。配合费单独计列,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并入总造价内。

主体承包施工单位要提供现志水、电、道路、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等配合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

主体承包施工单位与各专业施工单位发生的水、电费垂直运输费、周转性材料摊销费据实结算,由各专业施工单位付给主体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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