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营销的主动性

人身保险营销的主动性,第1张

第一、营销人员应加强理论学习,对所营销的保险品种知识了如指掌,要有扎实的业务知识。

既要掌握主要业务知识,又要熟悉较为冷门的业务知识;既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又要能具体介绍各种业务的 *** 作流程;既要熟悉传统业务,又要及时掌握新兴业务。如果不能熟悉掌握每个险种的特点就不能更好的营销给客户。每个客户的实际情况不同,这就需要我们因人而异,用平时所学的知识来比较那一款保险更适合和有利于客户,切实为客户的利益着想。

第二、对待客户和营销工作要“诚、勤、细、新”。

所谓“诚”,就是要讲诚信。诚信是维系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与客户相互沟通的桥梁,在与客户打交道时只有真诚想待,言行一致,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才能赢得客户的一份信赖,换取客户的一份诚心。

所谓“勤”,就是要勤谈,勤跑。只有与客户进行经常性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客户的动向,知晓客户的所思所欲,才能及时调整营销策略,捕捉商机,在激烈的商战中抢占先机。

所谓“细”,就是要细致入微。工作从细微处入手,在做出营销前对客户有充分的了解,要知道自己的客户看重的是什么,需要的是什么,发掘合作的广阔天地,同时要细心观察,见人所未见,想人所未想,捕捉蕴藏在事物背后的新商机。

所谓“新”,就是要创新服务方式,营销不能停留在传统的习惯思维和做法上,要将新的营销理念和服务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日益提高的服务需求。在营销保险时就要求我们要注重产品间业务特点的比较,要与客户的特点相结合,与产品的特点相结合,改变过去粗放式的宣传营销模式,创造一种“以理财方式进行宣传营销”的新思路。

第三、提高心理素质,完善服务技巧。

要做好营销保险工作,营销人员心理要成熟、健康,要经受住磨炼,能理智地对待挫折和失败。还要有积极主动性和开拓进取精神。同时,还要有较强的交际沟通能力,语言、举止、形体、气质富有魅力。在性格上要热情开朗,在语言上要风趣幽默,在处理棘手问题上要灵活变通,在业务 *** 作上要谨慎负责。

四、展开强大的保险宣传营销攻势,积极抢占业务市场。

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和印刷宣传资料,通过宣传报道、邮政广告、柜面资料、街头咨询等手段,全方位进行宣传、介绍特色业务品种,宣传我行近年来所取得的成就,有效提升我行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力地推进保险业务市场的扩张。

除此之外,营销人员还要具备法律知识、经济知识,要掌握市场营销学的基本知识,又要身体力行,积极参与实践。掌握推销自我的技巧、演讲技巧、产品推介的技巧、与客户沟通的技巧、处理拒绝的技巧等。要具备综合运用多种知识为客户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投资理财方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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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1、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2、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经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和保险人同意承保两个阶段,也称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对于保险营销员的展业与推销,只能称为要约邀请。

2、承诺

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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