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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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开展营销宣传活动不得有的情形。1、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
3、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
4、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恶意营销主要包括垃圾营销、夸大误导、谣言。恶意营销,一经发现轻则删除账号中则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要恶意营销。不要打网络的擦边球一定要遵纪守法一定要懂得法律,不要做那些违法的事才后卫,还有就是一定要提防传销组织,不要进行恶意营销,被他人指使,这样的话,虽然不是我们自愿的,不过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周围有种恶意营销的状况,一定要向相关部门及时反映。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落入坏人的圈套。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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