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

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第1张

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第一条 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的管理,除按照人事管理规程办理外,悉依本规定条

款进行管理。

第二条 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

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三条 销售人员凡因工作关系误餐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发给误餐费XX元。

第四条 部门主管按月视实际业务量核定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其金额不得超

出下列界限:经理XX元,副经理XX元,一般人员XX元。

第五条 销售人员业务所必需的费用,以实报实销为原则,但事先须提交费用预

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销售人员对特殊客户实行优惠销售时,须填写“优惠销售申请表”,并呈

报主管批准。

第七条 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注意仪态仪表,态度谦恭,以礼待人,热情周到;

(二)严守公司经营政策、产品售价折扣、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商业秘密;

(三)不得接受客户礼品和招待;

(四)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饮酒;

(五)不能诱劝客户透支或以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

(六)工作时间不得办理私事,不能私用公司交通工具。

第八条 除一般销售工作外,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向客户讲明产品使用用途、设计使用注意事项;

(二)向客户说明产品性能、规格的特征;

(三)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

(四)会同经销商搜集下列信息,经整理后呈报上级主管:

1 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

2 客户对价格的反映;

3 用户用量及市场需求量;

4 对其他品牌的反映和销量;

5 同行竞争对手的动态信用;

6 新产品调查。

(五)定期调查经销商的库存、货款回收及其他经营情况;

(六)督促客户订货的进展;

(七)提出改进质量、营销方法和价格等方面的建议;

(八)退货处理;

( 九)整理经销商和客户的销售资料。

第九条 公司营销或企划部门应备有“客户管理卡”和“新老客户状况调查表”,

供销售人员做客户管理之用。

第十条 销售人员应将一定时期内(每周或每月)的工作安排以“工作计划表”的

形式提交主管核准,同时还需提交“一周销售计划表”“销售计划表”和“月销售计划表”,呈报上级主管。

第十一条 销售人员应将固定客户的情况填入“客户管理卡”和“客户名册”,以

便更全面地了解客户。

第十二条 对于有希望的客户,应填写“希望客户访问卡”,以作为开拓新客户的

依据。

第十三条 销售人员对所拥有的客户,应按每月销售情况自行划分为若干等级,

或依营业部统一标准设定客户的销售等级。

第十四条 销售人员应填具“客户目录表”、“客户等级分类表”、“客户路序分类

表”和“客户路序状况明细卡”,以保障推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营业部门应填报“年度客户统计分析表”,以供销售人员参考。

第十六条 销售人员原则上每周至少访问客户一次,其访问次数的多少,根据客

户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销售人员每日出发时,须携带样品、产品说明书、名片、产品名录等。

第十九条 销售人员在巡回访问经销商时,应检查其库存情况,若库存不足,应

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补救处理。

第二十条 销售人员对指定经销商,应予以援助指导,帮助其解决困难。

第二十一条 销售人员有责任协助解决各经销商之间的摩擦和纠纷,以促使经

销商精诚合作。如销售人员无法解决,应请公司主管出面解决。

第二十二条 若遇客户退货,销售人员须将有关票收回,否则须填具“销售退货

证明单”。

第二十三条 财会部门应将销售人员每日所售货物记入分户账目,并填制“应收

账款日记表”送各分部,填报“应收账款催收单”,送各分部主管及相关负责人,

以加强货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会部门向销售人员交付催款单时,应附收款单据,为避免混淆,

还应填制“各类连号传票收发记录备忘表”,转送营业部门主要催款人。

第二十五条 各分部接到应收账款单据后,即按账户分发给经办销售人员,但须

填制“传票签收簿”。

第二十六条 外勤营销员收到“应收款催收单”及有关单据后,应装入专用“收款

袋”中,以免丢失。

第二十七条 销售人员须将每日收款情况,填入“收款日报表”和“日差日报表”,

并呈报财会部门。

第二十八条 销售人员应定期(周和旬)填报“未收款项报告表”,交财会部门核

对。

第二十九章 销售人员须将每日业务填入“工作日报表”,逐日呈报单位主管。

日报内容须简明扼要。

第三十章 对于新开拓客户,应填制“新开拓客户报表”,以呈报主管部门设立客

户管理卡。

第三十一条 销售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时,所需交通工具由公司代办申请,但须填

具有关申请和使用保证书。

第三十二条 销售人员用车耗油费用凭发票报销,同时应填报“行车记录表”。

友邦保险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始于1992年,并于同年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是当年第一家获许在中国大陆经营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目前,友邦保险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范围已经扩展到北京市、深圳市、广东省和江苏省。作为第一家将保险营销员制度引进国内的保险公司,友邦保险建立了专业的保险营销员队伍,并通过多元化销售渠道,为客户提供一系列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产品。

公司是外资的还可以。至于保费一个月交多少则要看你买他们公司的什么产品。根据您的年龄和职业的不同,同一产品的缴费也是不同的,这个你可以找友邦的保险代理人进行具体的咨询,让他们给您制作保险计划书。保费最好是您家庭年收入的10%-20%是比较好的。

想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可以进入 >>“多保鱼讲保险”进行免费咨询!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zz/8411990.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4-16
下一篇 2023-04-16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