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定位,就是要找准自己的坐标,以期一击即中,减少不必要损耗,达到最佳效果。就是要清楚在有需求的前提下,企业、产品、品牌、服务等等方面和现有或将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区隔在哪里,划定领域,拥有自己的拥趸,有点象动物的领地观念。
说穿了就是:企业要通过什么样的产品,以什么样的价格,通过什么样的服务来划定自己的领域,建设自己的品牌,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来满足消费者需求同时来实现企业最终目标。这个定位过程在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时就已经同步开始了。
所以,市场营销定位至少要包括:产品定位、价格策略、目标人群、服务体系、品牌想象等几个基本方面。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
给你个链接: http://wenku.baidu.com/view/55e810b169dc5022aaea0016.html
市场营销pest+pn是指PEST分析方法。PEST分析是指宏观环境的分析,P是政治(Politics),E是经济(Economy)s是社会(Society),T是技术(Technology)。在分析一个企业集团外部所处的背景的时候,通常是通过这四个因素来进行分析企业集团所面临的状况。
PEST分析方法通常采用矩阵式的方法,就是在坐标中分成四个象限。如拿政治和经济两个做坐标,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都好的情况下,就应该发展。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都不理想的情况下,就不能发展。环境一个好一个不太好时,就要适当考虑,可以发展也可以不发展。PEST分析通常用于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一.促销方法种类多,细心寻找效果佳,促销未必要大造声势,尤其对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来说,既省钱又有效的促销方法有很多。(一)把促销做成公益事业,博得顾客青睐(二)通过提供免费样品或让潜在顾客亲自体验的方式来宣传产品或服务(三)利用人的逆反心理进行促销 (四)精心策划,巧妙展示产品优点,利用口碑传播促销产品(五)人性化促销,往往产生会不同的促销效果(六)借助或制造引人注目的事件(七)善于利用各种新闻事件,从中找出与企业和产品的结合点 二.促销学中,加勒特 提出相称理论 相称理论(The Proportionality Framework)这一理论由加勒特(T.Garrett)于1966年提出。该理论认为, 判断一项行为或一项决定是否道德,应从目的、手段和后果三个方面加以综合考察。
目的是指行为背后的动机与意图。加勒特认为,行为背后的意图是构成道德的一部分,意图纯正与否应作为判断行为是否道德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营销经理从事市场调查,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真实、准确的市场信息,而只是为某一项早已决定了的营销方案提供支持证据,或仅仅是为了堵住反对者的口舌,这样的市场调查活动本身就存在严重违背道德的问题。
三.判断某一营销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象人们想像的那么容易。固然,有些违背营销道德的行为,诸如虚假广告,合谋定价,贩卖假酒、假药等普遍为社会所痛恨,其不道德性一目了然。然而,对某些营销行为,如儿童广告、以顾客身份从竞争对手处获得营销情报、对购货大户实行价格优惠等是否合乎道德,并不容易弄清,人们的判断往往也不一致。
那么,是否存在普遍的道德评判标准,用以对行为的“善”、“恶”或道德合理性作出评价呢?伦理学家们提出功利论与道义论两大理论。功利论主要以行为后果来判断行为的道德合理性,如果一项行为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幸福,则该行为就是道德的,否则就是有问题的或不道德的。道义论则从直觉和经验中归纳出某些人们应当共同遵守的道德责任或义务,以这些义务的履行与否作为判断行为是否合理的标准。
在市场营销实践中,企业有时根据功利论,有时则根据道义论对自身行为作出道德判断。本文试图介绍几种“道义偏向”的西方道德理论,并对它们在市场营销领域的应用作出简短评价。虽然这几种理论各自都有其局限性,但由于它们不是建立在纯粹功利论的基础上,而更多的是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以,对决定市场营销活动的道德界限具有现实的借鉴和启发意义。
一、显要义务理论(The Prima Facie Duty Framework)
这一理论由英国人罗斯(W.D.Ross)提出。罗斯在1930年出版的《“对”与“善”》一书中,系统提出了关于“显要义务”或“显要责任”的观念。他认为,所谓显要义务,是在一定时间一定环境中人们自认为合适的行为。在大多数场合,神志正常的人往往不需要推敲便明了自己应当做什么,并以此为一种道德义务。
罗斯提出了六条基本的显要义务:①诚实,包括信守诺言、履行合约、实情相告和对过失予以补救等等。具体到营销领域,则要求企业避免欺 骗和误导性宣传,使产品或服务质量适合消费者的预期要求。②感恩,即知恩图报,如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对朋友的关心、帮助予以善意的回报等。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则要求企业对那些与自己有长期友好合作关系的客户、供应商给予特别关照,在后者遇到困难的时候,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③公正,即奖罚分明,在同样条件下不厚此薄彼。比如,在招标过程中应按程序和投标条件确定发包给谁,而不能凭个人好恶或凭对方是否给予回扣等作出决定。④行善,即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比如,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拒绝与损害公众利益的公司交往等。⑤自我完善,使自身潜能和美德得到充分发挥,实现自身价值。比如,企业应尽其所能生产适合社会需要的产品,为股东赚取尽可能多的股权收益。⑥不作恶,即不损害别人,如在营销活动中要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
上述六项显要义务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冲突,此时就存在适用次序问题,即应优先履行何种显要义务。比如,在赴约途中,遇到有人因车祸受伤,急需送医院抢救,此时就必须在遵守诺言和帮助不幸者之间作出选择。虽然守约和行善两条原则都十会重要,但此时选择何者更为正确呢?罗斯认为在普通人的意识中直觉告诉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更大的责任应当是救人。“归根结底,调节各种道德原则冲突的是‘正确’的概念,是在一定场合下对某一具体行为正确的直觉。”
罗斯的“显要义务论”显然存在缺陷,尤其是当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靠诉诸于直觉和常识来解决,难免带有主观性。然而,这一理论在营销道德建设方面至少有双重重要意义:一是它鼓励营销人员在营销活动中审视、决定应当承担哪些道德责任,如果没有更重要和优先的责任,那么营销人员就必须如实履行这些凭直觉就可意识到的责任;二是罗斯的理论强调的是营销活动中无处不在的义务,而相对淡化对行为结果的预测。这样就避免了在后一情况下常常出现的只问结果而不顾义务、责任的状况,从而有助于减少那些从单纯功利观点看某营销行为似乎可取,但实际上并不道德的情况。
四.这个不清楚,呵呵不好意思啦...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