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国际结算方式比较

三大国际结算方式比较,第1张

国际结算的三种结算方式:

1、信用证,信用证其实是一种由银行按照客户的指示与要求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一般可以分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以及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常用的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业务需要涉及到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收益人、议付银行和付款银行。

2、托收,托收是出口人装出货物后,开具汇票,之后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分行或者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形式,托收也称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3、汇付,汇付则主要指的是交款人按照约定的时间与条件,通过银行把款项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和信用息息相关,目前汇付可以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其中电汇是最常用的办法。

国际结算方式都是具有特殊的环境和运作惯例,一般来说,熟悉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每个外贸工作者必须掌握的技能,要学会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也可根据需要,

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进行结合使用,这样也有利于促成交易,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和妥善处理付汇。

拓展资料: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图1以CIF价格为例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都是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的主要方式。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在这里仅就各种结算方式一些 *** 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要求量体裁衣。 一、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订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订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验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一般而言,"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 二、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和"D/A远期"两种。"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校"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三、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 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 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 (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 (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 (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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