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服务的经营规范有那些

邮政服务的经营规范有那些,第1张

邮政服务有以下标准:

1、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原则上应设置1个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2、营业场所应公示名称和营业时间要求:营业场所内应布局合理,指示清晰,环境整洁;邮政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营业场所内应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营业场所内应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及用品用具。

3、邮筒(箱)设置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0.5~1km服务半径;其他地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2km服务半径;县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2~2.5km服务半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5km服务半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4、按址投递包裹实物,城市全部按址投递,农村地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乡、镇其他地区)5千克以下包裹按址投递到户或投递到村邮站,5千克以上包裹可投递领取通知单,以方便用户,满足人民群众的用邮新需求。

5、信件全程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直辖市、省会城市间3~6天,不超过6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5~9天,不超过9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省际其他地区之间8~15天,不超过15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法律分析:新规强化了快件处理 *** 作规范,指引企业在 *** 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快件安全,要求“不着地、不抛件”,防范“野蛮 *** 作”。同时要求企业与寄件人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要求企业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告知保价规则,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法律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际、国内特快专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快专递(亦称速递、快件、快递)经营活动,是指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将信件性质的物品投交收件人,或者接受邮政企业的委托,将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通过邮政网络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物品。

国家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省财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工商、交通、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强化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遵守国家安全、邮政、保密、海关等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邮政管理秩序。第六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省财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第七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地、服务设施、查询网络和从业人员;

(三)具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和方便等服务的能力;

(四)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申请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及证明文件,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第九条 省财政行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给经营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特快专递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第十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在批准经营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到当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取得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批准文件的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委托未取得特快专递经营活动批准文件的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应当与其他企业订立代办协议,并报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应当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传递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其他物品。第十三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第十四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服从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收费、依法纳税、保障用户通信秘密,确保寄递物品的安全和服务质量。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二)买卖、出租、伪造、涂改或者转借特快专递经营批准文件;

(三)将收寄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转手交寄;

(四)收寄国家规定的禁、限寄物品、保密文件、空白发票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和封建迷信物品、印刷品等;

(五)将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交给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单位寄递;

(六)伪造或者冒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标识的封套、业务单册、邮政袋和包装箱等材料,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特快专递寄递违法行为都有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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