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坚决禁止以任何名义,将销量、结构任务摊派给零售客户,或将销量、结构任务与一线营销人员和非卷烟销售部门的业绩考核挂钩。
二、坚决禁止人为干预或利用卷烟订货系统限制零售客户提报真实需求。
三、坚决禁止以任何理由修改客户订单或直接代订,强行要求零售客户订购指定品牌(规格)的卷烟。
四、坚决禁止将单品牌(规格)或少数品牌(规格)的订货量与零售客户的分类定级、供货总量和紧俏货源订货量挂钩。
五、坚决禁止利用紧俏卷烟与指定品牌(规格)进行捆绑、组合、奖励、协议等形式的搭配或变相搭配销售。
六、坚决禁止以现金、卷烟实物、贵重物品等作为促销手段,开展销售奖励或变相销售奖励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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