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打电话销售不违法,是否违法主要取决于电话推销的内容以及服务是否合法。若是销售产品涉嫌法律禁止流通的,或者销售手段存在违法情形,则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单位涉嫌诈骗,可能属于违法犯罪。如果单位正规经营,无关系。如果该公司的证件齐全,出售的商品和事实相符是不违法的。反之,该公司就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要受到工商局的查处,后果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若是电话销售有诈骗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诈骗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电信条例。
以江西省为例,根据《江西省电信条例》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拨打商业性电话或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电信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停止向其拨打商业性电话或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违反前款规定的商业性电话或者商业性电子信息的举报、监测、预警、处理机制,发现违反前款规定拨打商业性电话或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应当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或者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规范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呼叫中心使用者的行为,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话外呼业务的网络或者接入服务。
电信用户对具体的骚扰或者广告、诈骗电话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禁止拨入要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禁止拨入服务。
扩展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通过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西省电信条例
不违法。
电话营销,即电话销售,它是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电话销售通常为打电话进行主动销售的模式。
借助网络、传真、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式,通过专用电话营销号码,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完成公司产品的推介、咨询、报价、以及产品成交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的业务。
电话销售要求销售员具有良好的讲话技巧、清晰的表达能力和一定的产品知识。电话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经济的现代化通讯工具,正日益得到普及,当前中国城市电话普及率已达98%以上。
扩展资料
电话营销的工作内容:
1、负责搜集新客户的资料并进行沟通,开发新客户;
2、通过电话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客户需求, 寻找销售机会并完成销售业绩;
3、维护老客户的业务,挖掘客户的最大潜力;
4、定期与合作客户进行沟通,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话销售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