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营销专业的知识技能

医药营销专业的知识技能,第1张

(1)掌握药剂制备、药物分析的相关知识,能进行制剂制备基本 *** 作和药品质量检测;

(2)掌握医学、药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能参与临床合理用药,进行药物用药指导;

(3)掌握药品营销学和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巧,具备市场调查和研究消费行为的能力,能胜任医药营销工作;

(4)掌握药事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药事法规及经济法原理;

(5)具有熟练应用计算机的能力,能进行网络管理。在校期间可参加“营销师”资格考试,毕业后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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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家的反腐风暴涤荡了整个医药领域,笔者发现该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集中在购销环节。国家也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改革政策,期望净化医药行业的不良风气,例如: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两票制、医药代表备案制、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上述举措极大的压缩了商业贿赂的空间,但由于医药购销领域“带金销售”的模式根深蒂固,营销模式并未回归到学术销售的本位,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现象仍然存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可能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本文将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变化出发,从典型的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例入手,分析背后的合规要点。本文分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剖析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基本概述,第二部分阐述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的变化,第三部分分析行政处罚案例及合规要点,第四部分结语。

一、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基本概述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我国目前尚无成体系的《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概念的界定,散见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有如下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未对商业贿赂进行定义,而是通过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法律列举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这一禁止性规定,将商业贿赂进行了描述。其中列举的受贿对象不再包括交易相对方,而是包含三种:“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列举的方式将经营主体向交易相对方的利益诱惑性行为排除商业受贿行为之外,即交易相对方不作为受贿的主体。此法列举的三种受贿对象皆为可能作出职务利益交换的对象,较《暂行规定》中的定义法,更能充分诠释商业贿赂的本质,即受贿者系背离其在商业活动中的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行贿方所给予的不正当利益,扭曲正常交易活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而非交易相对方本身之单位。

(二)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规定

2019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顺应国家针对医药行业反腐的高压态势,此法第八十八条以禁止性的规定,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做如下规定:“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由于此法明确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明确规定了从事药品经营企业活动应当配备“药师”,此法将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师纳入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规制范围,作为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新增主体。但对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对象的另一主体,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应视为交易相对方,从而被排除出商业贿赂规制的范围,实务中存在争议。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经排除了交易相对方作为受贿的对象,但《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受贿对象包含医疗机构。那这两部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是否冲突呢?笔者认为,《药品管理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脉相承,并不冲突。在医药购销领域,向公立医院低价或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虽然实务中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有过争议,但现主流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且业已被工商局查处。其背后的原因在于,公立医疗机构并非营利性商业主体,而是事业单位,行使的是公共服务管理职能,财务不独立核算,购买药品、耗材、器械设备等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公立医疗机构只不过是国家“代理人”,非交易相对方。只不过实践中,公立医疗机构被认定为“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争议。无论何种认定,都未视公立医疗机构为交易相对方,公立医疗机构显然可以作为受贿的对象。

(三)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特点

第一,手段隐蔽性。《药品管理法》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手段作了明确规定,即“给予、收受回扣和其他不正当利益”。该法并未对“回扣”概念作出释明。但《暂行规定》对“回扣”下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显然,回扣不是正常的让利行为,在交易中,退回的款项通常不会如实入账,而是相关人员的私人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贿赂条款虽然找不到“回扣”字眼,但此法第七条规定禁止“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从法解释学角度,“回扣”当然属于“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有关回扣的规定《药品管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是契合的。《药品管理法》中对“回扣”之所以保留,是因为在医药购销领域中,药企带金销售给予“回扣”现象频发,保留回扣这一词汇,更方便从业人员理解。通过检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发布的案例,“回扣”的表现形式不仅是传统性的现金、有价证券、xyk、购物卡等与其他行业无差异的方式,还包括支付医生开具处方换取药品销量的支付“处方费”,医生帮助医药代表统计处方收取的“统方费”等回扣方式。

第二,手段多样化。实践中,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手段是纷繁多样的,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手段不仅限于交易本身的“回扣”行为,还存在与交易相关联的其他手段。例如药企为了使药品入院销售,缴纳“进院费”;药企为捆绑销售耗材和配套设备,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缴纳“感谢费”;药企对医疗机构、医生的“资助费”、“捐赠费”;药企为医生报销旅游费用、学术会议费用、讲课费用、假代运输药品的“运费”等。

二、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变化

我国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处罚主要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我们先从行政监管机构对药企的行政处罚出发,从法律的适用、处罚力度、执法方式、行政处罚效果延伸四个方面阐述医药行政处罚这些年的变化。

第一,从法律适用的变化来说,关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两部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药品管理法》均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2018年新修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涉及商业贿赂条款;2019年新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都是关于商业贿赂的条款;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等也是关于商业贿赂的条款,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对商业贿赂问题空前重视。因为《药品管理法》较《反不正当竞争法》更能反映处行业的特殊性,处罚力度更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医药行政执法部门优先适用《药品管理法》执法,会大幅度增加行政处罚的执法力度。

第二,从行政处罚力度上来说,医药行政执法部门较以前单一的采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转变为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与此同时,处罚力度也大幅度增强,例如,一般行业罚款额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改为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而医药行业处罚额度提高到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以下;一般行业行政处罚最严厉的可能为吊销营业执照,而医药行业增加了吊销药品许可证件、责任人员终身从业禁止等规定,这些都是执法力度上的加强。

第三,从执法方式上来说,医药行政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多头惩治,对处罚对象采取“穿透式”执法等创新方式。2021年4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2021年,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2021年,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发布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2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纪委”)宣传部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反腐专题片《零容忍》......从上述发布的关于反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相关文件上看,原来主要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药行业进行行政处罚,现在转变为国家多行政监管部门采用联合执法方式,提出专项治理要点,打击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现象,并对其行政处罚。一般行业行政处罚对象为行政责任企业,而在医药行业对药企采用“穿透式”处罚,如随着“两票制”制度的落地,层层分销的医药销售方式被禁止,医药合同销售组织(以下简称CSO)得到大力发展,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在CSO中大量出现,有关部门在打击CSO对其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中,穿透处罚与CSO合作的药企。

第四,从行政处罚后果延伸来说,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企业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会触发行政处罚后的企业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被行政处罚后的企业较一般企业,不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之外,纳入“黑名单”,还会被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卫生计生委发布新版《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规定,被列入不良记录的药企,两年内医疗机构不得购入其产品,在产品招采中将会减分。加上各地纷纷出台的黑名单制度,打击药企商业贿赂的力度空前加大。

三、行政处罚案例及合规要点

(一)不明示折扣并如实入账的风险

仙市监处〔2017〕94号行政处罚案例中,仙居县人民医院通过与中标制药企业二次议价,要求其在中标价格的基础给予一定比例的返利。双方协商一致,负责配送的医药公司接单后按照中标价格开具发票。仙居县人民医院按照发票记载金额入账,返利款暗中截流。事后,双方按照二次议价确定的低于中标价格统计处返利款总额并签订《药品折让清欠协议》,医药公司将返利款以“事业基金”名目入账。该行政处罚的原因在于在交易活动中,医药公司向仙居县人民医院提供回扣,工商局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在实践中,很多人对上述处罚就会产生误解。将“回扣”和“合法折扣”混淆。“帐外暗中”是“回扣”应有之义,也是区分“合法折扣”的关键。“帐外暗中”不仅是账本之外的私下交易,即便光明正大的交易,但是以各种名目入账、用红字发票冲账等方式向交易相对方进行利益输送,也属于回扣行为。由此可见,医药企业在交易时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不仅要明示,还应按照实际如实入账,这才是合法的提供折扣行为。

(二)捐赠、资助的风险

宣工质经检处字〔2016〕1号处罚案例中,案件当事人安徽宣草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旌德县人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案件当事人免费向医院投放一台YD-600尿液分析仪供旌德县人民医院使用,但该医院需购买设备配套试纸条。工商局认定案件当事人的行为系捆绑销售式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京工商丰处字(2011)第1015号处罚案例中,北京诺德美科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为了维系与北京协和医院已经建立的销售关系,以医院的内部培训费名义向医院支付人民币64810元。工商局认定此行为属于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处罚决定。穗工商处字[2018]179号处罚案例中,广东赛葆力药业有限公司为了保持与医院业务往来,向影响力的医生以会议费的名义赞助人民币10000元,工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处罚决定。

上述三个处罚案例中,医药企业通过与交易相关联的手段,巧立名目,如“资助费、感谢费、捐赠费”,换取不正当竞争机会,从而被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认定具有其特殊性,例如医院采购设备往往需要走招投标,部分医疗设备销售企业不参与招投标采取捐赠设备捆绑销售的方式,就变相排除同类医疗设备销售企业的正常投标及竞争,所以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这在别的行业就不常见。因此在捐赠、赞助时应保证用途真实,使用合理,避免与药品销售量等销售行为勾连,不得以获取任何竞争机会作为回报。对医生的赞助,要注意捐赠活动中是否是捐赠的对象、是否与医生处方有关、是否被药企直接指定医生为受赠人等。对医院的捐赠要符合《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要注意捐赠活动是否符合医院的经营范围、是否真实、是否与药品销售有关、是否具有公益性、受赠物品是否用于特定用途。

(三)学术推广的风险

沪监管普处字〔2018〕第072018000223号处罚案例中,上海迈好企业营销策划事务所专门从事医药推广的公司,为了让医院、医生多推广其医药产品,向其支付推广费用人民币58400元。工商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原因在于医药推广公司以“会务费”、“推广费”“讲课费”等名义,进行商业贿赂。

由此可见,医药公司在进行学术推广时应注意,学术会议是否真实需求、学术会议内容是否与诊疗技术相关、学术会议的地点是否奢华、学术会议费用是否与产品销售勾连、学术会议的费用专款专用、学术会议费用标准合理并符合市场标准,如费用应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的支付,避免为其安排旅游、休闲活动等活动。必要时药企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飞行检查,避免出现申报推广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CSO企业销售推广的风险

(杭富)市管罚处字〔2018〕067号行政处罚案例中,浙江惠迪森医药有限公司与金华市万载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广告公司”)合作,广告公司为医药公司从事医药推广工作。为了销售医药公司药品,推广公司在会议期间发放给每位参会医生现金劳务费,加上用餐费、住宿费等费用,工商局认定浙江惠迪森医药有限公司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大量CSO企业虚开发票报销,倒出现金,以掩饰商业贿赂款项。因为国家加大对CSO企业虚开发票行为的打击,行政执法部门认为药企与其同谋,施行穿透式处罚,所以药企也不能幸免。因此药企要对CSO企业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其实行推广模式的合规化,避免低水平的同质化。药企对委托CSO企业进行推广时应注意尽量避免与个人代理商合作、确保是真实的推广服务关系、争取能适度管控CSO企业,从而避免相关连带责任。

四、结语

综上,我国通过不断加强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行政监管,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空间被压缩。通过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剖析、界定,以及行政处罚风险的解读,以案为鉴,医药企业能够识别行政处罚的风险,采取合规应对的措施。但针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问题,药企不应仅仅是应对行政监管的风险,还有刑事风险。笔者认为企业合规风险防空措施应当是立体有效的,应该建立事前预防、事中识别、事后应对的完整的企业合规体系,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合规体系不仅仅应当融入公司治理机制,使企业良性发展,减少企业损失,做好预防工作,还应当注意事中识别和事后应对。当前有关部门为了激励企业合规,在事中识别和事后应对也加大了力度,行政监管部门可能因为企业合规体系的健全而达成行政和解;刑事执法机关在刑事案件过程,企业如果做到了事后合规,也可能会合规不起诉。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然而,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配套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实施,需要企业管理人员,法律相关从业者,行政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本文主要系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问题及合规的行政篇,笔者将会在下篇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问题及合规的刑事篇继续探讨。

参考文献

[1]彭瑶,邓勇.新法下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问题探讨[J].2021,13(2):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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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汪全胜.“特别法”与“一般法”之关系及适用问题探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6):50-54.

[4]傅长煜,伊向明,左玉茹,韩越,成豪.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反商业贿赂等执法实践及营销推广模式合规风险分析(上).[2020-11-3]

.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20/11-03/1504183313.html.

[5]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CPIA).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PIAC/T 00001-2020.2020-12-31.

作者介绍

张冬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京师律所刑委会刑事合规研究中心研究员

朱静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医药营销专业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毕业后主要从事医药营销及管理工作。

二、培养要求

1.热爱祖国,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昌盛而努力奋斗和为人民医药卫生事业而献身的精神;遵纪守法,艰苦求实,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掌握本专业实际工作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具有大学专科生应有的文化素养;具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和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实际能力。

3.掌握一定的体育基本知识和军事常识,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体育合格标准;身心健康。

4.专业培养要求:⑴掌握医学基础知识,临床医学知识及有关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知识;⑵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经济理论、西方经济理论和医药营销的原则和法规;⑶具备从事医药营销的经营方法、业务知识和技能;⑷具备调查研究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⑸熟练地掌握英语和计算机知识。

三、修业年限三年

四、主干课程药学、营销学

五、主要课程生药学、药理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药剂学、天然药物化学、市场营销学、经济法学、市场调研预测学、公共关系学、药事管理与药事法规、现代推销学等。

二、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Shanghai Institute of Health Sciences)于2005年9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建校。学校隶属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接受上海市教委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双重领导。

学校现有专职教师111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达33.3%,形成了一支高素质“双师型”师资队伍。学校目前拥有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常驻外籍教师18名,中外合作教育教学交流项目达十余个。此外学校还接受来自芬兰、荷兰、挪威、日本等国长期或短期交流学生,并每年派出师生赴以上国家讲学或学习。

学校紧跟社会经济的发展,力求满足医疗卫生事业对卫生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目前开设的专业有护理学、护理学(中美合作)、护理学(口腔卫生)、护理学(助产)、医学检验、口腔医学技术(口腔工艺技术)、药学、眼视光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营养(食品卫生)、药学、市场营销(医药营销)和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等专业。

2006年9月学校新校区正式启用,座落于南汇周浦地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内(南汇区周祝公路279号),占地面积384亩,建筑面积11万余平方米,可容纳4000余名学生。学生宿舍建筑面积4万余平方米,体育场所2万余平方米。学校教学设施先进,实验设备精良,拥有国家财政和上海市教委重点建设的上海现代护理公共实训中心、上海现代医学检验公共实训中心、上海口腔医学技术公共实训中心、上海现代眼视光技术公共实训中心、上海现代药学公共实训中心等,是上海市开展多种形式卫生职业培训的重要场所。学校的现代化计算机教室、数码互动形态学实训室、多媒体语音教室、现代化报告厅、演讲厅、图书馆、运动场(400米环形跑道、足球场)、篮、排球场、健身房、体 *** 房、乒乓房以及4万余平方米的学生公寓,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现代化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新校区采用智能化、网络化、多媒体化、无纸化办公的教育管理网络系统,校园网向全校师生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服务,形成了集教学、科研、管理的数字化控制体系。

三、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简称:浙江医药高专

英文名称:Zhejiang Pharmaceutical College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教园区(南区)鄞县大道东段888号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电话:0574-88222726

学校主页:http://www.zjpc.net.cn/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前身为创建于一九八四年的浙江省医药学校,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筹建浙江医药职业技术学院,二零零二年二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正式建立,成为全国最早独立设置、浙江省惟一一所医药类专科层次高等院校。学校行政隶属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业务管理隶属浙江省教育厅。学校坐落于浙江东部海滨港城宁波市南高教园区,区内风光旖旎,环境优美,学术氛围浓郁,与诺丁汉大学(中国校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浙江万里学院等六所本专科院校共享教育教学资源。占地约233亩,总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毕业生就业形势良好,历年毕业生就业率均超过了95%,为浙江省乃至全国医药行业输送了大量技术应用型人才,广受赞誉和好评。学校专任教师300余人,高级职称教师所占比例为21%,双师型教师所占比例为2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占19%。拥有计算、实验、实训中心及130多个校外实习基地。教学仪器设备先进,总值达到5500余万元;馆藏图书丰富,总数达30多万册,中外文期刊1000多种。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将继续发扬创新创业精神,为发展医药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管理系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管理系成立于2001年7月,目前设有医药营销(药品经营与管理)、医药信息管理(电子商务方向)两个高职专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普通专科专业,现有在校全日制学生1700余人。

  长期以来,管理系十分注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行了学科一体化,办学中注重学生实际 *** 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坚持“欲成才,必先成人”的原则,坚持以培养学生实用技能为核心,精心设计各专业课程和安排教学环节,坚持产、教相结合,依托企业办学,保持专业建设的适应性、应用性、职业性和先进性。在办学过程中,我系坚持“就业导向”和“考证制度”相结合的方针,利用浙江省医药大省的优势,与多家医药企业建立了友好的合作共赢关系。

 目前管理系拥有一支团结、奋进、严谨、创新精神的以中青年为主、结构比较合理的教师队伍。现有的教师队伍中高级职称占13%,中级职称占47%,具有硕、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占28%以上。在过去的几年中,管理系教师共申报了各级各类课题29项,立项11项,其中省级2项,在各级各类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35篇,其中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文章3篇,主编或参编各类著作16部。目前系部设置的机构有:有机化学、基础化学、市场营销、专业法规、商务贸易五个教研室,另外还配备了专职辅导员队伍和系部行政队伍。我系的《药事法规》、《有机化学》、《基础化学》2003年被学校列为校级精品课程,《药事法规》2006年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

  管理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立足医药和医药相关专业,多学科相互渗透,注重医药市场营销、专业法规两大学科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有一定特色的医药企业营销策划、推销、医药商业领域的管理与质量控制、药事法规四个研究方向。

  在21世纪中国医药改革浪潮之中,我系全体师生将继承和发扬“厚德厚朴、励志远志”的优良校风,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树立品牌”的办学理念,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生命线,以学生就业为导向,不断探索教学新思路,新方法,为管理系的进一步发展,为药校的辉煌明天,献上一份绵薄之力。

四、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 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函〔 2006 〕 52 号)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由“国家级重点中专”重庆市药剂学校、“省部级重点中专”重庆市第二卫生学校和重庆市卫生学校三校合并组建 而成 。 现已在重庆大学城(沙坪坝区虎溪镇)新征土地建设新校,预计 2007 年学生将进入新校区学习。 2006 级新生根据不同专业在各老校区( 沙坪坝校区、九龙坡校区和江津校区) 学习。

学校现有教学用房 13711 平方米 ,实验、实训用房 18957 平方米 ,行政用房 3694 平方米 ,学生宿舍 32738 平方米 ,有纸质图书 19.8 万册、电子图书 9 万册,有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教学大楼、食堂、学生公寓美观,通讯网络齐备。学校有具备对外服务功能的产学研结合的综合实习基地,有通过国家 GMP 认证的校办企业重庆渝生制药厂、重庆市明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埃夫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附属医院 ,有分布于各地县级以上医院、大中型制药厂、医 药公司等专业校外实习基地 125 个,满足了各个专业的实习需要。

按照“培养、引进、提高,以学科建设带动师资队伍建设”的方针,学校把学科梯队建设和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培养作为师资建设的重点。 现有专任教师 215 人,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 91 人,占 42% ,近年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 104 篇;担任全国教材主编、副主编 42 人次,参编 117 人次;取得科研成果 14 项。

五、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其前身为安徽省安庆卫生学校。

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前身为安徽省安庆卫生学校。学校1943年创办于当时安徽省临时政府所在地立煌县(今金寨县),原名安徽省立立煌高级助产护士职业学校,设助产、护士两个专业,是安徽省最早的公办医学教育学校。1945年增设药剂专业,更名为安徽省立立煌高级医事职业学校,开全省药学教育先河。1946年元月迁至合肥,同年2月迁至安庆,更名为安徽省省立安庆高级医事职业学校。1952年定名为安徽省安庆卫生学校。现为正县级教育事业单位。 1958年5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安庆卫生学校基础上开办“安庆医学专科学校”,招生3期,办学4年,至1962年7月,按省高校调整方案停止招收专科生。 60多年来,安庆卫校培养了16000余名学子。1993年,时任卫生部部长陈敏章为建校五十周年题词:知命之年,桃李芬芳。现任校长是安庆市十大女杰曹艳平。 

六、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坐落在吉林省长春市东方广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学校始建于1936年,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2001年与长春职工医科大学、医学情报所合并。通过资源整合,改善办学条件,强化内涵建设,学校各项工作蓬勃发展,整体办学实力已位于省内专科院校前列。

学校占地面积346752平方米,建筑面积153567平方米。现有教职工1607人,具有中高级职称676人。藏书量190105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9590万元。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设有两院四系七部,即第一、二附属医院、医学系、护理系、药学系、生物工程系、基础医学部、外语教研部、计算机教研部、马列教研部、体育教研部、国际交流部、成人教育部。开设有临床医学、护理、药学等十八个专业和成人本、专科十个专业。经过几年来的建设,学校现有国家级实训基地1个,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1个,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2个,省优秀课程12门,省级合格实验室4个,省、市级职业技能鉴定站2个,职业技能鉴定工种17个。近年来,学校大力加强现代化教学设施建设,积极引入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手段,建有数字化、多功能的校园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了教学手段现代化、教学管理和行政办公自动化。

七、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14013)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学校座落于拥有“人类发祥地”和“古生物宝库”之美誉的滇中腹地——楚雄;交通便利,校园环境优美,办学设施齐全,教学设备先进,师资力量雄厚。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5月,经国家办学水平评估,被教育部评定为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2006年2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今年起在招收初中毕业生(三年制中专或五年制专科)、高中毕业生(两年制中专)的同时,将面向全省(以后将面向全国)招收高中毕业生(专科层次)。

药品经营与管理

专业代码:530403

该专业培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卫生工作方针,培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文化修养,面向医药卫生行业,具有医药市场营销与管理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药品市场开发、药品批发零售服务、药品储存养护、药品经营管理以及药品监督管理等岗位的高等技术应用型医药卫生人才。

主干专业课程: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物分析、药理学、药品营销心理学、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市场营销学、临床药物治疗学、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学、药品储存与养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等。

学制为三年,在校理论学习两年,校外生产实习一年。

专业资格取证:①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可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②在校期间可报名参加国家高级药品检验工、高级药房辅助员、高级医药商品购销员等资格考试。③在校期间可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毕业前可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进入本科医药院校深造。本专业2010年开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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