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扬美味事业,酿造美满生活
调味业是深具中国美食传统的产业,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演变过程。海天立足中国调味业的文化沃土,立足美味事业,在做深做细国内市场的基础上,更有责任把“中国味”推广成为世界语言,把海天做成国际品牌、以集团化、产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战略经营,提供优质产品,传扬美食文化,让更多人享受美味的欢乐,让更多家庭感受生活的美满。为社会整体的协调和改善,贡献自己的力量! 勤俭创业 稳健创新
立足根本 发展无止境 坚持做到最好
“只有创业,没有守业”,创业难,勤俭创业更难。海天企业的核心价值观重心在“创业”和“创新”上,即反对安于现状的思想,鼓励永远保持艰苦创业的作风,以创新为动力,把每一样工作做到最好,追求向更高目标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只要坚持“勤俭”和“稳健”,我们就能战胜任何困难。
“创新”和“稳健”是一对矛盾统一的命题,是企业价值观的互补。创新如锐利之矛,用以撕开各种市场壁垒,确保海天高速发展;稳健如牢固之盾,用于防御千奇百怪的市场风险,确保海天健康发展。一手执矛,一手挽盾,攻守皆备而不自相矛盾。海天坚持这个互补的“矛盾原则”,在变化中变化自己,在否定中否定自己,没有终极目标,惟有阶段性目标,最终使企业在创新中稳步提升,驱动美味事业不断前进。 海天九大精神主张
成就事业的精神:理想、豪情还有决心。唯有控制了市场的人,才真正控制了自己。
追求卓越的精神:优秀是一个高度,也是一个瓶颈,突破优秀才能卓越。
诚信务实的精神:以诚信律己,对消费者,对企业,对自己的责任。诚信不是一天,服务不止一年,品质保持永远。
光明正大的精神:心正,才能身正,故能“味”正。做实事,务真情;存公理,去私心。
团队协作的精神:强化团队竞争力,强调人与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有机协调,打造高素质的团队。
创新思变的精神:求新求变求改进,海天欢迎每一个“善变”的人。
忠诚服务的精神:对社会忠诚,对客户忠诚,对公司忠诚,对同事忠诚。
礼节谦让的精神:永远不要忘却,您所遇到的每个人都是您的顾客。
感恩图强的精神: 学会感激,记得称赞,欢喜领受每一天,由衷感谢和知足。 企业内刊:《我们海天人》
我们海天人,就在您身边
《我们海天人》,她萌芽于海天最初的宣传资料《安全简报》,经历了90年代初的《海天人》、90年代中的《海天报》,2003年的《大家》杂志,直到2008年,发行更加快捷和内容更丰富的《我们海天人》报正式诞生,现为四开彩色胶印的月报。年轻的色彩、时尚的气息,第一时间的播报以及海天人的多姿风采……全在《我们海天人》。
长袖善舞,文脉飘香,海天人走过了300余年的风雨历程,海天企业内刊内容和定位也在不断更新变化,但是她一直都是海天人展现自我的窗口、内部交流的平台、精神与文化的家园,风雨同舟,《我们海天人》将继续伴随海天人成长,奋斗……
宗旨:“我们海天人,就在您身边”
经销商季刊:《味·道》
味之道上 携手共进
从纵览中国五味,到发展世界美味,带着非专注无以致精,非携手无以致远的理念,海天一路披荆斩棘,锐意创新,携手志同道合的经销商,骁勇善战的营销员,让海天之道通向了全国各地,世界各州,把美味送到了千家万户。
经销制、联盟商、责任田、周订单、ERP,海天一路种树浇水,开荒辟野,维护通行秩序,喜待绿树成荫,车水马龙时,味之道上同仁皆是收获者。
味之道上,我们的经销商与营销员是最深刻的品味者,点点滴滴触动味蕾。商者无域,相融共生,带着“以至善之心调味中精品,以至诚之意携手同道共进”的宗旨,《味·道》顺势而生,这里我们将共注焦点,品鉴新品、分享心得,知悉行业……欢迎营销味道上的新朋旧友一起加入、分享、点蘸、品味酸甜苦辣。
味之道上,从此,有你我陪伴更精彩。
…………
为了让经销商能更及时全面的了解海天的企业动态,加强企商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海天味业自2009年起特别筹划出版了《味·道》季刊。愿《味·道》能成为我们企商之间良好的沟通平台,欢迎广大经销商朋友积极投稿,祝愿《味·道》越办越有味。
宗旨:味之道上 携手共进
只有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查询。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持本人身份z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并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目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z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z。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一百零一条 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一百零二条 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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