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佣金和差旅费的会计核算怎么做

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佣金和差旅费的会计核算怎么做,第1张

销售佣金的会计核算: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销售佣金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销售佣金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佣金,应当采用与其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差旅费的会计核算: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差旅费不属于合同的增量成本,所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属于

“销售的佣金,属于合同取得的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佣金在发生时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待确认收入时摊销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处于预售阶段的项目公司,在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限额内,当期发生的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销售佣金是否应调整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当期发生的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销售佣金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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