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位高人有尉缭子的兵法?

那位高人有尉缭子的兵法?,第1张

《尉缭子二十四篇》原文如下:

天官 第一:

梁惠王问尉缭子曰:『黄帝刑德,可以百胜,有之乎?』尉缭子对曰:『刑以伐之,德以守之,非所谓天官时日阴阳向背也。黄帝者,人事而已矣。

『今有城,东西攻不能取;南北攻不能取;四方岂无顺时乘之者耶?然不能取者,城高池深,兵器备具,财谷多积,豪士一谋者也。若城下池浅守弱,则取之矣。由此观之,天官时日不若人事也。

『按天官曰:「背水阵为绝地,向阪阵为废军。」武王伐纣,背济水向山阪而阵,以二万二千五百人,击纣之亿万而灭商,岂纣不得天官之阵哉!

『楚将公子心与齐人战,时有彗星出,柄在齐。柄所在胜,不可击。公子心曰:「彗星何知?以彗斗者固倒而胜焉。」明日与齐战,大破之。

『黄帝曰:「先神先鬼,先稽我智。」谓之天官人事而已。……。』

兵谈 第二:

量土地肥硗而立邑,建城称地,以城称人,以人称粟。三相称,则内可以固守,外可以战胜。战胜于外,备主于内,胜备相用,犹合符节,无异故也。

治兵者,若秘于地,若邃于天,生于无,故关之。大不窕,小不恢,明乎禁舍开塞,民流者亲之。地不任者任之。夫土广而任则国富,民众而制则国治。富治者,民不发轫,甲不出暴,而威制天下。故曰:「兵胜于朝廷。」不暴甲而胜者,主胜也;阵而胜者,将胜也。

兵起,非可以忿也,见胜则兴,不见胜则止。患在百里之内,不起一日之师;患在千里之内,不起一月之师;患在四海之内,不起一岁之师。

将者,上不制于天,下不制于地,中不制于人,宽不可激而怒,清不可事以财。夫心狂、目盲、耳聋,以三悖率人者难矣。

兵之所及,羊肠亦胜,锯齿亦胜,缘山亦胜,入谷亦胜,方亦胜,员亦胜。重者如山、如林、如江、如河,轻者如炮、如燔、如垣压之,如云覆之,令人聚不得以散,散不得以聚,左不得以右,右不得以左。兵如总木,弩如羊角,人人无不腾陵张胆,绝乎疑虑,堂堂决而去。

制谈 第三:

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形乃明。金鼓所指,则百人尽斗。陷行乱阵,则千人尽斗。覆军杀将,则万人齐刃。天下莫能当其战矣。

古者,士有什伍,车有偏列,鼓鸣旗麾,先登者未尝非多力国士也,先死者亦未尝非多力国士也。

损敌一人,而损我百人,此资敌而伤甚焉,世将不能禁。征役分军而逃归,或临战自北,则逃伤甚焉,世将不能禁。杀人于百步之外者弓矢也,杀人于五十步之内者矛戟也,将已鼓而士卒相嚣,拗矢折矛抱戟,利后发,战,有此数者,内自败也,世将不能禁。士失什伍,车失偏列,奇兵捐将而走,大众亦走,世将不能禁。夫将能禁此四者,则高山陵之,深水绝之,坚阵犯之。不能禁此四者,犹亡舟楫,绝江河,不可得也。

民非乐死而恶生也,号令明,法制审,故能使之前。明赏于前,决罚于后,是以发能中利,动则有功。

令百人一卒,千人一司马,万人一将,以少诛众,以弱诛强。试听臣言,其术足使三军之众,诛一人无失刑,父不敢舍子,子不敢舍父,况国人乎?

一贼仗剑击于市,万人无不避之者,臣谓:「非一人之独勇,万人皆不肖也」。何则?「必死与必生,固不侔也。」听臣之术,足使三军之众为一死贼,莫当其前,莫随其后,而能独出独入焉。独出独入者,王伯之兵也。

有提九万之众,而天下莫能当者,谁?曰:「桓公也。」有提七万之众,而天下莫敢当者,谁?曰:「吴起也。」有提三万之众,而天下莫敢当者,谁?曰:「武子也。」今天下诸国士所率无不及二十万众者,然不能济功名者,不明乎禁舍开塞也。明其制,一人胜之,则十人亦以胜之也。十人胜之,则百千万人亦以胜之也。故曰:「便吾器用,养吾武勇,发之如鸟击,如赴千仞之溪。」

今国被患者,以重币出聘,以爱子出质,以地界出割,得天下助,卒名为十万,其实不过数万尔。其兵来者,无不谓将者曰:「无为人下,先战。」其实不可得而战也。

量吾境内之民,无伍莫能正矣。经制十万之众,而王必能使之衣吾衣,食吾食。战不胜,守不固者,非吾民之罪,内自致也。天下诸国助我战,犹良骥騄耳之駃,彼驽马鬐兴角逐,何能绍吾后哉?

吾用天下之用为用,吾制天下之制为制,修吾号令,明吾刑赏,使天下非农所得食,非战无所得爵,使民扬臂争出农、战,而天下无敌矣。故曰:「发号出令,信行国内。」

民言有可以胜敌者,毋许其空言,必试其能战也。

视人之地而有之,分人之民而畜之,必能内有其贤者也。不能内有其贤,而欲有天下,必覆军杀将。如此,虽战胜而国益弱,得地而国益贫,由国中之制弊矣。

战威 第四:

凡兵,有以道胜,有以威胜,有以力胜。讲武料敌,使敌之气失而师散,虽形全而不为之用,此道胜也。审法制,明赏罚,便器用,使民有必战之心,此威胜也。破军杀将,乘闉发机,溃众夺地,成功乃返,此力胜也。王侯如此,所以三胜者毕矣。

夫将之所以战者民也,民之所以战者气也。气实则斗,气夺则走。

刑未加,兵未接,而所以夺敌者五:一曰庙胜之论;二曰受命之论;三曰逾垠之论;四曰深沟高垒之论;五曰举阵加刑之论。此五者,先料敌而后动,是以击虚夺之也。

善用兵者,能夺人而不夺于人。夺者心之机也,令者一众心也。众不审则数变,数变则令虽出众不信矣。

故令之之法,小过无更,小疑无申。故上无疑令,则众不二听,动无疑事,则众不二志,未有不信其心而能得其力者也,未有不得其力而能致其死战者也。

故国必有礼、信、亲、爱之义,则可以饥易饱;国必有孝、慈、廉、耻之俗,则可以死易生。古者率民必先礼信而后爵禄,先廉耻而后刑罚,先亲爱而后律其身。

故战者必本乎率身以励众士,如心之使四肢也。志不励则士不死节,士不死节则众不战。

励士之道,民之生不可不厚也。爵列之等,死丧之亲,民之所营不可不显也。必也因民所生而制之,因民所营而显之,田禄之实,饮食之亲,乡里相劝,死丧相救,兵役相从,此民之所励也。

使什伍如亲戚,卒伯如朋友。止如堵墙,动如风雨,车不结辙,士不旋踵,此本战之道也。

地所以养民也,城所以守地也,战所以守城也,故务耕者民不饥,务守者地不危,务战者城不围。三者,先王之本务也,本务者兵最急。

故先王专务于兵,有五焉,委积不多则士不行;赏禄不厚则民不劝;武士不选则众不强;器用不便则力不壮;刑罚不中则众不畏。务此五者,静能守其所固,动能成其所欲。

夫以居攻出,则居欲重,阵欲坚,发欲毕,斗欲齐。

王国富民,伯国富士,谨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食府,所谓上满下漏,患无所救。

故曰:「举贤任能,不时日而事利;明法审令,不卜筮而事吉;贵功养劳,不祷祠而得福。」又曰:「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圣人所贵,人事而已。

夫勤劳之师,将必先己,暑不张盖,寒不重衣,险必下步,军井成而后饮,军食熟而后饭,军垒成而后舍,劳佚必以身同之。如此,则师虽久,而不老不弊。

攻权 第五:

兵以静胜,国以专胜。

力分者弱,心疑者背。夫力弱故进退不豪,纵敌不擒,将吏士卒动静一身。心既疑背,则计决而不动,动决而不禁,异口虚言。将无修容,卒无常试,发攻必衄,是谓疾陵之兵,无足与斗。

将帅者心也,群下者支节也。其心动以诚,则支节必力;其心动以疑,则支节必背。夫将不心制,卒不节动,虽胜幸胜也,非攻权也。

夫民无两畏也,畏我侮敌,畏敌侮我。见侮者败,立威者胜。凡将能其道者,吏畏其将也;吏畏其将者,民畏其吏也;民畏其吏者,敌畏其民也。是故,知胜败之道者,必先知畏侮之权。

夫不爱悦其心者,不我用也;不严畏其心者,不我举也。爱在下顺,威在上立,爱故不二,威故不犯。故善将者,爱与威而已。

战不必胜,不可以言战;攻不必拔,不可以言攻。不然虽刑赏不足信也。信在期前,事在未兆,故众已聚不虚散,兵出不徒归,求敌若求亡子,击敌若救溺人。

分险者无战心,挑战者无全气,斗战者无胜兵。凡挟义而战者,贵从我起,争私结怨,应不得已。怨结虽起,待之贵后,故争必当待之,息必当备之。

兵有胜于朝廷,有胜于原野,有胜于市井,斗则得,服则失,幸以不败,此不意彼惊惧而曲胜之也。曲胜,言非全也。非全胜者,无权名。故明主战攻日,合鼓合角,节以兵刃,不求胜而胜也。

兵有去备彻威而胜者,以其有法故也。有器用之蚤定也,其应敌也周,其总率也极。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万人而将,已周已极,其朝死则朝代,暮死则暮代,权敌审将,而后举兵。

故凡集兵千里者旬日,百里者一日,必集敌境。卒聚将至,深入其地,错绝其道,栖其大城大邑,使之登城逼危,男女数重,各逼地形,而攻要塞。据一城邑,而数道绝,从而攻之,敌将帅不能信,吏卒不能和,刑有所不从者,则我败之矣。敌救未至,而一城已降。

津梁未发,要塞未修,城险未设,渠答未张,则虽有城无守矣。远堡未入,戍客未归,则虽有人无人矣。六畜未聚,五谷未收,财用未敛,则虽有资无资矣。夫城邑空虚而资尽者,我因其虚而攻之。法曰:「独出独入,敌不接刃而致之。」此之谓矣。

守权 第六:

凡守者,进不郭圉,退不亭障,以御战非善者也。豪杰雄俊,坚甲利兵,劲弩强矢,尽在郭中,乃收窖廪,毁拆而入保,令客气十百倍,而主之气不半焉。敌攻者,伤之甚也,然而世将弗能知。

夫守者,不失险者也。守法,城一丈十人守之,工食不与焉。出者不守,守者不出,一而当十,十而当百,百而当千,千而当万,故为城郭者,非特费于民聚土壤也。诚为守也。

千丈之城则万人守之,池深而广,城坚而厚,士民备,薪食给,弩坚矢强,矛戟称之,此守法也。

攻者不下十余万之众,其有必救之军者,则有必守之城;无必救之军者,无必守之城。

若彼城坚而救诚,则愚夫愚妇无不蔽城,尽资血城者。期年之城,守余于攻者,救余于守者。若彼城坚而救不诚,则愚夫愚妇无不守陴而泣下,此人之常情也,遂发其窖廪救抚,则亦不能止矣。必鼓其豪杰雄俊,坚甲利兵,劲弩强矢并于前,幺么毁瘠者并于后。

十万之军顿于城下,救必开之,守必出之。出据要塞,但救其后,无绝其粮道,中外相应。

此救而示之不诚,示之不诚,则倒敌而待之者也。后其壮,前其老,彼敌无前,守不得而止矣,此守权之谓也。

十二陵 第七:

威在于不变;惠在于因时;机在于应事;战在于治气;攻在于意表;守在于外饰;无过在于度数;无困在于豫备;谨在于畏小;智在于治大;除害在于果断;得众在于下人。

悔在于任疑;孽在于屠戮;偏在于多私;不详在于恶闻己过;不度在于竭民财;不明在于受间;不实在于轻发;固陋在于离质;祸在于好利;害在于亲小人;亡在于无所守;危在于无号令。

武议 第八:

凡兵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夫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财货,臣妾人之子女,此皆盗也。故兵者所以诛乱禁不义也。兵之所加者,农不离其田业,贾不离其肆宅,士大夫不离其官府,由其武议在于一人,故兵不血刃,而天下亲焉。

万乘农战,千乘救守,百乘事养。农战不外索权,救守不外索助,事养不外索资。

夫出不足战,入不足守者,治之以市。市者,所以给战守也。万乘无千乘之助,必有百乘之市。

凡诛者所以明武也,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杀一人而万人喜者,杀之。杀之贵大,赏之贵小,当杀而虽贵重必杀之,是刑上究也。赏及牛童马圉者,是赏下流也。夫能刑上究赏下流,此将之武也,故人主重将。

夫将提鼓挥枹,临难决战,接兵角刃,鼓之而当,则赏功立名,鼓之而不当,则身死国亡。是存亡安危在于枹端,奈何无重将也。

夫提鼓挥枹,接兵角刃,居以武事成功者,臣以为非难也。古人曰:「无蒙冲而攻,无渠答而守。是谓无善之军。视无见,听无闻,由国无市也。夫市也者,百货之官也,市贱卖贵,以限士人。人食粟一斗,马食菽三斗,人有饥色,马有瘠形,何也?市有所出,而官无主也。夫提天下之节制,而无百货之官,无谓其能战也。

起兵,直使甲胄生虮虱,必为吾所效用也。鸷鸟逐雀,有袭人之怀,入人之室者,非出生也,后有惮也。

太公望年七十,屠牛朝歌,卖食盟津,过七十余而主不听,人人谓之狂夫也。及遇文王,则提三万之众,一战而天下定,非武议安得此合也。故曰:「良马有策,远道可致;贤士有合,大道可明。」

武王伐纣,师渡盟津,右旄左钺,死士三百,战士三万。纣之陈亿万,飞廉、恶来身先戟斧,陈开百里。武王不罢市民,兵不血刃,而克商诛纣,无祥异也,人事修不修而然也。

今世将考孤虚,占咸池,合龟兆,视吉凶,观星辰风云之变,欲以成胜立功,臣以为难。夫将者,上不制于天,下不制于地,中不制于人。故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将者,死官也。故不得已而用之。

无天于上,无地于下,无主于后,无敌于前。一人之兵,如狼如虎,如风如雨,如雷如霆,震震冥冥,天下皆惊。

胜兵似水,夫水至柔弱者也,然所以触,丘陵必为之崩,无异也,性专而触诚也。今以莫邪之利,犀兕之坚,三军之众,有所奇正,则天下莫当其战矣。

吴起与秦战,舍不平陇亩,朴嫩盖之,以蔽霜露,如此何也?不自高人故也。乞人之死不索尊,竭人之力不责礼,故古者甲胄之士不拜,示人无已烦也。夫烦人而欲乞其死,竭其力,自古至今,未尝闻矣。

将受命之日,忘其家,张军宿野忘其亲,援枹而鼓忘其身。吴起临战,左右进剑。起曰:「将专主旗鼓尔,临难决疑,挥兵指刃,此将事也。一剑之任,非将事也。」

三军成行,一舍而后成三舍,三舍之余,如决川源。望敌在前,因其所长而用之。敌白者垩之,赤者赭之。

吴起与秦战未合,一夫不胜其勇,前获双首而还。吴起立命斩之。军吏谏曰:「此材士也,不可斩!」起曰:「材士则是也,非吾令也。」斩之。

将理 第九:

凡将,理官也,万物之主也,不私于一人。夫能无私于一人,故万物至而制之,万物至而命之。

君子不救囚于五步之外,虽钩兵射之,弗追也。故善审囚之情,不待菙楚,而囚之情可毕矣。

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

今世谚云:「千金不死,百金不刑。」试听臣之术,虽有尧、舜之智,不能关一言;虽有万金,不能用一铢。

今夫决狱,小圄不下数十,中圄不下数百,大圄不下数千。十人联百人之事,百人联千人之事,千人联万人之事,所联之者,亲戚兄弟也,其次婚姻也,其次知识故人也。是农无不离田业,贾无不离肆宅,士大夫无不离官府。如此关联良民,皆囚之情也。兵法曰:「十万之师出,日费千金。」今良民十万,而联于囹圄,上不能省,臣以为危也。

原官 第十:

官者,事之所主,为治之本也。制者,职分四民,治之分也。贵爵富禄必称,尊卑之体也。

好善罚恶,正比法,会计民之具也。均井地,节赋敛,取予之度也。程工人,备器用,匠工之功也。分地塞要,殄怪禁淫之事也。

守法稽断,臣下之节也。明法稽验,主上之 *** 也。明主守,等轻重,臣主之权也。明赏赉,严诛责,止奸之术也。审开塞,守一道,为政之要也。

下达上通,至聪之听也。知国有无之数,用其仂也。知彼弱者,强之体也。知彼动者,静之决也。

官分文武,惟王之二术也。俎豆同制,天子之会也。游说间谍无自入,正议之术也。

诸侯有谨天子之礼,君臣继世,承王之命也。更造易常,违王明德,故礼得以伐之。官无事治,上无庆赏,民无狱讼,国无商贾,何王之至?明举上达,在王垂听也。

治本 第十一:

凡治人者何?曰:「非五谷无以充腹,非丝麻无以盖形。」故充腹有粒,盖形有缕,夫在芸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夫无雕文刻镂之事,女无绣饰纂组之作。

木器液,金器腥,圣人饮于土,食于土,故埏埴以为器,天下无费。今也,金木之性不寒,而衣绣饰;马牛之性食草饮水,而给菽粟。是治失其本,而宜设之制也。

春夏夫出于南亩,秋冬女练于布帛,则民不困。今短褐不蔽形,糟糠不充腹,失其治也。

古者土无肥瘠,人无勤惰,古人何得,今人何失耶?耕者不终亩,织者日断机,而奈何饥寒。盖古治之行,今治之止也。

夫谓治者,使民无私也。民无私,则天下为一家,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故如有子十人,不加一饭;有子一人,不损一饭,焉有喧呼酖酒以败善类乎?

民相轻佻,则欲心与争夺之患起矣。横生于一夫,则民私饭有储食,私用有储财,民一犯禁,而拘以刑治,乌有以为人上也。善政执其制,使民无私,则为下不敢私,则无为非者矣。

反本缘理,出乎一道,则欲心去,争夺止,囹圄空,野充粟多,安民怀远,外无天下之难,内无暴乱之事,治之至也。

苍苍之天,莫知其极,帝王之君,谁为法则?往世不可及,来世不可待,求己者也。

所谓天子者四焉:一曰神明;二曰垂光;三曰洪叙;四曰无敌。此天子之事也。

野物不为牺牲,杂学不为通儒。今说者曰:「百里之海,不能饮一夫;三尺之泉,足止三军渴。」臣谓:「欲生于无度,邪生于无禁。」

太上神化,其次因物,其下在于无夺民时,无损民财。夫禁必以武而成,赏必以文而成。

战权 第十二:

兵法曰:「千人而成权,万人而成武。权先加人者,敌不力交;武先加人者,敌无威接。」故兵贵先胜于此,则胜彼矣;弗胜于此,则弗胜彼矣。凡我往则彼来,彼来则我往,相为胜败,此战之理然也。

夫精诚在乎神明,战权在乎道所极。有者无之,无者有之,安所信之。

先王之所传闻者,任正去诈,存其慈顺,决无留刑。故知道者,必先图不知止之败,恶在乎必往有功。轻进而求战者,敌复图止,我往而敌制胜矣。故兵法曰:「求而从之,见而加之,主人不敢当而陵之,必丧其权。」

凡夺者无气,恐者不可守;败者无人,兵无道也。意往而不疑则从之,夺敌者无前则加之,明视而高居则威之,兵道极矣。

其言无谨偷矣,其陵犯无节破矣,水溃雷击三军乱矣。必安其危,去其患,以智决之。

高之以廊庙之论,重之以受命之论,锐之以逾垠之论,则敌国可不战而服。

重刑令 第十三:

夫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使民内畏重刑,则外轻敌。

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轻矣。

伍制令 第十四:

军中之制,五人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为属,属相保也。百人为闾,闾相保也。

伍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诛。什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诛。属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属有诛。闾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闾有诛。

吏自什长以上,至左右将,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之,皆与同罪。

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舍同食,乌能以干令相私者哉。

分塞令 第十五:

中军、左、右、前、后军,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无通其交往。将有分地,帅有分地,伯有分地,皆营其沟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无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诛之,伯不诛与之同罪。

军中纵横之道,百有二十步而立一府柱。量人与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将吏之符节,不得通行。采薪刍牧者皆成伍,不成伍者不得通行。吏属无节,士无伍者,横门诛之。逾分干地者,诛之。故内无干令犯禁,则外无不获之奸。

束伍令 第十六:

束伍之令曰:五人为伍,共一符,收于将吏之所,亡伍而得伍当之。得伍而不亡有赏,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残。亡长得长当之,得长不亡有赏,亡长不得长,身死家残,复战得首长,除之。亡将得将当之,得将不亡有赏,亡将不得将,坐离地遁逃之法。

战诛之法曰:什长得诛十人,伯长得诛什长,千人之将得诛百人之长,万人之将得诛千人之将,左右将军得诛万人之将,大将军无不得诛。

经卒令 第十七:

经卒者,以经令分之为三分焉:左军苍旗,卒戴苍羽;右军白旗,卒戴白羽;中军黄旗,卒戴黄羽。卒有五章:前一行苍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黄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

次以经卒,亡章者有诛,前一五行,置章于首;次二五行,置章于项;次三五行,置章于胸;次四五行,置章于腹;次五五行,置章于腰。如此,卒无非其吏,吏无非其卒,见非而不诘,见乱而不禁,其罪如之。

鼓行交斗,则前行进为犯难,后行进为辱众。逾五行而前进者有赏,逾五行而后者有诛,所以知进退先后,吏卒之功也。故曰:「鼓之前如霆,动如风雨,莫敢当其前,莫敢蹑其后。」言有经也。

勒卒令 第十八:

金、鼓、铃、旗四者各有法。鼓之则进,重鼓则击。金之则止,重金则退。铃,传令也。旗麾之左则左,麾之右则右,奇兵则反是。

一鼓一击而左,一鼓一击而右。一步一鼓,步鼓也。十步一鼓,趋鼓也,音不绝,鹜鼓也。商,将鼓也。角,帅鼓也,小鼓,伯鼓也。三鼓同,则将、帅、伯其心一也。奇兵则反是。

鼓失次者有诛,喧哗者有诛,不听金、鼓、铃、旗者有诛。

百人而教战,教成,合之千人。千人教成,合之万人。万人教成,合之三军。三军之众,有分有合,为大战之法,教成,试之以阅。

方亦胜,圆亦胜,错斜亦胜,临险亦胜。敌在山缘而从之,敌在渊没而从之,求敌如求亡子,从之无疑,故能败敌而制其命。

夫蚤决先敌,若计不先定,虑不蚤决,则进退不定,疑生必败。故正兵贵先,奇兵贵后,或先或后,制敌者也。世将不知法者,专命而行,先击而勇,无不败者也。

其举有疑而不疑,其往有信而不信,其致有迟疾而不迟疾,是三者战之累也。

将令 第十九:

将军受命,君必先谋于庙,行令于廷,君身以斧钺授将曰:「左、右、中军皆有分职,若逾分而上请者死,军无二令,二令者诛。留令者诛。失令者诛。」

将军告曰:「出国门之外,期日中设营,表置辕门,期之,如过时则坐法。」

将军入营,即闭门清道,有敢行者诛,有敢高言者诛,有敢不从令者诛。

踵军令 第二十:

所谓踵军者,去大军百里,期于会地,为三日熟食,前军而行,为战合之表。合表,乃起踵军,飨士,使为之战势,是谓趋战者也。

兴军者,前踵军而行,合表乃起,去大军一倍其道,去踵军百里,期于会地,为六日熟食,使为战备,分卒据要害。战利则追北,按兵而趋之。踵军遇有还者诛之。所谓诸将之兵,在四奇之内者胜也。

兵有什伍,有分有合,豫为之职,守要塞关梁而分居之。战合表起,即皆会也。大军为计日之食起,战具无不及也,令行而起,不如令者有诛。

凡称分塞者,四境之内,当兴军踵军既行,则四境之民,无得行者。奉王之军命,授持符节,名为顺职之吏,非顺职之吏而行者诛之。战合表起,顺职之吏,乃行用以相参,故欲战先安内也。

春秋战国时期军法资料最为详尽的是兵家著作《尉缭子》。该书公开宣传使用重刑来维持战场以及军队纪律,甚至说:“善之用兵者,能杀士卒之半;其次杀其十三,其下杀其十一。能杀其半者,威加海内;杀其十三者,力加诸侯;杀其十一者,令行士卒。”也就是说至少要能够杀掉士兵10%的,才能使军队纪律严明,令行禁止。首先是要立法禁止逃亡;其次是要使士兵“什伍相连”,互相保证,有罪连坐;最后要使将领能够立威,有处罚士兵的全权,每一级军官都有处死其下级的权力。

其《勒卒令》篇说,军阵中以金、鼓、铎、旗为指挥信号,听到擂鼓声就应前进,重重的擂鼓声就表示要发起冲锋,与敌军交战;听到鸣金声应该停止,而重重的鸣金就表示要后退;听到铎声就要注意指挥官的口头命令;看军旗的方向前进,旗左即左,旗右即右。如果不听这些信号指挥的就要处死刑,在阵中喧哗的要处死刑。

其他篇目说作战中每伍如果仅有伤亡而无战功的,说明作战不努力,士兵要全部处死。每一编制单位指挥官伤亡而没有毙、伤、俘对方同级军官的,全部士兵处死,并连坐家属。而如果主将战死,部下带500兵以上的军官都要处死,卫队也全部处死,士兵有战功的降级,无战功的罚戍边3年。带领千人以上的军官弃城投降或临阵脱逃的,为“国贼”,本人处死,暴尸示众,其家属没入官府为奴隶,并发掘其祖坟;带领百人以上的军官有这样行为的,是“军贼”,同样要处死、抄家。

《尉缭子》的说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具有普遍性。著名的《孙子兵法》虽然没有正面接触到军法问题,但也强调“兵置于死地而后生”,表现对于士兵生命的冷酷态度。另一部《孙膑兵法》也有一篇叫《杀士》,其内容虽已亡佚,不过其标题与《尉缭子》说法相近。这些兵家著作所言军法或许应当和当时的实际情况相差不是很大。除了广泛使用死刑外,当时军法其他的处罚方法还有鞭打和“贯耳”(用箭矢穿刺违纪者的耳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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