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自媒体营销号剪辑他人视频,侵犯著作权并赔偿。

【案例分享】自媒体营销号剪辑他人视频,侵犯著作权并赔偿。,第1张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3民初12552号

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抖音”账号156××××9217(抖音号1033990353、账号昵称“寻吃厦门”)、“快手”账号156××××9217(用户名“寻吃厦门”、ID:1143512451)均于2019年2月18日发布名为《寻吃—小田豆浆》视频。花果公司提供的截屏显示该视频在抖音平台获赞4.5万,在快手平台播放量5.2万、获赞2078。

2019年6月3日,钟建榕(公民身份z号)发布《声明》,载明:其经同意,使用账号“寻吃厦门”在抖音和快手平台首次发布了花果公司创作的视频《寻吃—小田豆浆》。“寻吃厦门”抖音号1033990353、快手用户ID:1143512451,抖音、快手登录账号:156××××9217,均系其本人实名注册账户。

2019年5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2315号《公证书》,载明:使用“+8618650189869”账号登录“抖音”手机APP,点击“我”查看信息,显示抖音号为“633236964”,点击界面中的“首页”进行浏览,发现标有“@深夜豆浆—渠道网络这家网红‘深夜豆浆’店火了,厦门不收加盟费,开店送设备”、“全国招商中”字样的视频,视频上亦带有“渠道公司”标识,视频前段约2秒时长内容为“深夜豆浆”加盟广告图片展示,接下来视频后段约17秒时长内容为探访豆浆店视频,视频播放完毕后,可通过点击“详情”链接至“深夜豆浆”品牌广告及加盟界面,在广告加盟界面显示有“创业有风险选择需谨慎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探访豆浆店视频与《寻吃—小田豆浆》视频中部分内容一致。

另查明,花果公司因本案支出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9000元。

以上事实,有抖音、快手平台上的《寻吃-小田豆浆》视频、(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2315号《公证书》《声明》、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抖音平台上使用涉及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寻吃-小田豆浆》视频内容的作品

二、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5元,由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65元,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李缘缘

                                                                           审  判  员潘伟生

                                                                           审  判  员王 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 助 理   许于静

                                                                           书  记  员陈同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八)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十大常见诈骗手段

如今,微信已经深入到很多人工作和生活之中,有人通过微信赚钱,有人通过微信交友,当然还有一部分人,通过微信行骗。为了骗到钱,骗子们的诈骗方法也是层出不穷、花样百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十大微信骗局,以此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辨识能力和警惕性,不要被骗子的这些“套路”给“套”住了。

一、索要手机号和验证码

这是骗子常用的伎俩,一旦骗子进一步要求告知验证码时,就更要留心,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因为跟你对话的好友微信被盗,通过盗用的微信,骗子用好友的微信骗取你的手机号和验证码之后,就能盗取你的微信。

通过盗取微信号、绑定微信的QQ号码以及手机号码等方式,获取微信个人信息,骗子在冒充主任与其家人朋友联系,并以各种理由要钱。

防骗提醒:

遇事需冷静,不要相信文字汇钱,若需汇钱必须电话或语音确认。

二、伪装诈骗

骗子一般都在朋友圈中发布旅游风景、奢侈品、豪车等照片,通过附近的人/摇一摇的渠道伪装成成高富帅或白富美,与你搭讪,首先骗取你感情的信任,进而以借钱、商业资金紧张、手术等为由骗取钱财。

三、代购诈骗

骗子声一般会以“低价代购”、 “海外代购”为诱饵,待付款后,骗子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类似理由,让你加付“关税”,等你付钱后,骗子消失了,钱、货也没了。

不管是网上代购还是找人代购,大家都要多留个心眼。请人代购时,应要求代购人提供购物凭证,如订单截图、购买日期、订单号、收银单据及出售商家的联系方式、物流运输证明等,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方便维权。

四、虚假购物送礼

此类骗局都打着免费领取礼物的旗号,大家只需支付一点儿“邮费”,就可以获得似乎价值高额的礼物。例如,不久前微信朋友圈曾火爆一时的“香奈儿口红试用”骗局,不少爱美的女生申请之后,在对方的网页上填入了自己的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结果,不但收到的口红是假货,还为此支付了16元的“快递到付”费。

实际上,这16元并非快递费,而是“代收货款”,也就是说,骗子利用微信朋友圈打着“产品试用”的幌子做起了虚假销售的勾当。这种骗术比之前的集赞送礼来骗运费更隐蔽,骗的不是运费,而是货款。骗子以收件人支付货物运费的名义骗取货款,网友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将“货款”当成“快递费”,上了骗子的当。

五、积赞或者分享到朋友圈的营销骗局

第一种是集满多少个赞就可以获得什么礼品或优惠,实际等你集满了要求的“赞”,去兑换礼品或领取免费消费卡时,发现拿到手的奖励“缩水”。

第二种是商家发布“点赞”信息但需要填写提供姓名和手机号码(或分享到朋友圈、不加分组地曝光一定时间),一旦所征集的信息数量够多(或者增加的关注量足够多),这种网站、公众号会自动消失,目的是套取更多人的真实个人信息获得更多关注。

六、假公众账号诈骗

骗子会在微信平台上取类似“XX官方”或取相似字的公众账号名称,让人误以为这是官方的微信发布账号,然后再进行诈骗。

防骗提醒:

知名公众号都已认证,请勿轻信非认证的公众号消息。

七、招嫖诈骗

骗子一般会用衣着暴露的美女图片作头像,以昵称、签名等方式暗示提供“特殊服务”,在见面的地点很可能早已有几名大汉在等待着你的到来实施抢劫。

八、“爱心传递”诈骗

骗子一般会以虚构的寻人、扶困的帖子以“爱心传递”的方式发在微信中疯传,引发不少善良网民转发,实则帖内所留联系方式绝大多数为外地号码,打过去不是吸费电话就是电信诈骗。

防骗提醒:

转发需谨慎,扩散会害人。

九、招聘诈骗

骗子会通过发布优越的待遇来吸引待业中的人士,以各种报名费、佣金为由实施诈骗,待缴费后骗子会“人间蒸发”。

防骗提醒:

人才市场的大门每天都敞开着,不妨多走走,找份自己理想的工作。

十、陌生异性主动添加

一般有有几种可能。 第一:做微商的,需要新的资源,流动人群。 第二:喜欢要红包,给你聊几句,就诱惑你,想让你给她发红包。 第三:诈骗的,慢慢聊出来感情,就扯到钱的问题。 第四:扯淡的、无聊的较为罕见。

     程莉莎怼营销号,营销号对我来说没有任何作用。反而因为营销号还给我带来了很多不好影响。

     现在很多营销号,这些短视频在剪辑上十分粗糙,视频的构思上也完全不在状态,内容上也没什么营养。有些甚至还在跟你灌输有毒的价值观,像之前频频出现的炫富啊,拜金啊,未婚先孕啊,我看的时候特别注意一下,那些搞笑的一类视频。这完全就是把国外或者国内的搞笑视频凑在一起,然后发布出去,完全没什么技术含量,但偏偏,就是这一种视频点击量特别高,然后流量大了就强行推送给我。

     现在,因为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不论男生还是女生,大家都非常忙,而营销号粗制滥造的短视频因为时间极短,迎合了大家的碎片段时间。看这些视频不需要思考,就是让你看个过瘾而已,看完之后,你什么都不用记。但是会占用我大量的时间精力,但是内容却没有什么营养!!如果短视频的市场完全被这种毫无营养的营销号垄断,那么整个社会肯定会处在精神缺氧的状态,大家都活在虚幻之中,没有生活上的追求,也不知道怎么面对自己的现实。

  

     营销号的大量存在,让这个社会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一方面,大家都在看粗制滥造,乱拍乱剪的视频,不断制造自己的精神空虚。另一方面,发现大家都爱看粗糙的视频,就会给大家制造越来越多烂视频,每次看到的都是粗制滥造,乱拍乱剪的视频,好好的视频就没有几个。希望未来好的的视频要获得高点击量,必须拼构思,拼剪辑,拼特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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