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的虚假表示:在这类虚假宣传中,生产者可能会虚假表示商品产地或出示虚假的获奖奖状依次诱导消费者认可其商品质量或商家商誉
2.价格虚假表示:经营者利用价格公开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十分普遍,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虚构原价谎称打折,谎称报价、最低价等,以部分低价商品作为宣传诱饵。
3.变相广告宣传行为:这是指虽然不采取商业广告的形式,但同样达到商业广告效果的行为,如通过欺骗性的启事、声明。
4.诋毁性比较广告行为:对比广告一般是商家常使用的一种宣传模式,但是对于在对比广告中捏造事实、诽谤或不适当的比较手法遍地或攻击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是违法的。
各国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触犯一般通过竞争法和广告法进行规定,一般包括宣传停止、行政罚款、民事赔偿等。
1.行政责任:广告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包括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更正广告,罚款等制度
2.民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对广告接受者已经造成损害的,根据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者损失。
3.刑事责任:对于散布虚假广告达到犯罪程度的情节严重处二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误导消费者消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可处于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虚假宣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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