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家违规销售家用电器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商家违反规定,销售消费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商家违规销售家用电器还可能受到其他处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商家违反规定销售消费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暂扣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暂停营业等处罚。
此外,商家违规销售家用电器还可能受到其他处罚,如取消商家的资质认定的严重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行为,不仅需要负担行政处罚的后果,还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2018年实施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修改。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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