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
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行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经理、主任、下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
第四十条 建立审贷分离制: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个人,严格划分各级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离职审计制: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在银行业务中,贷款是比较重要的一类,能为银行带来不少的利润,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去银行申请贷款,都需要经过详细的审查,银行肩负着核查的责任。如果因为审核不严格,没有发现借款人的资料有问题,或者未能及时发觉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而强行放贷,最终导致形成核销贷款的话,可能要承担一些后果。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一下,核销贷款被认定为责任人的后果有哪些。一、核销贷款形成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1、需要形成分析报告,深究为什么会出现不良贷款,比如审核不严格、资料造假未发现、催收不及时、为了完成任务轻易放贷等,这些都要仔细查清楚。
2、列出责任人。每笔贷款从申请、审核、放款、贷后管理、催收等都会有经办人,要列出主要的负责人,其中可能会有离职、换岗、业务调整等原因,也要一一列出来。
二、核销贷款被认定为责任人有什么后果?
1、赔偿。根据分析报告判断每个责任人的错误程度、重要性、相关性,然后把损失金额进行分摊,需要进行赔偿。
2、影响绩效考核。银行内部也有考核机制,所以可能不会直接赔偿损失,而是从影响出发,与最终的绩效、薪酬、奖金等分配挂钩。
3、处罚、处分。可能会直接出通知,处罚相关的责任人。
总之,如果损失和影响不大,可能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每个银行处理方式不同,会有一定的风险容忍度。
可以只执行一个担保人,也可执行多个担保人。每个担保人都对总额负责,可以要求一个担保人全部还清,也可以由几个担保人自行分配还钱数额。主动权在债权人手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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