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e租宝能吸引如此多的投资者并诈骗如此多的资金?

为什么e租宝能吸引如此多的投资者并诈骗如此多的资金?,第1张

e租宝花费上亿元,在主流媒体(例如中国中央电视台等主流电视频道、地铁、高铁等)大量投放广告进行“病毒式营销”,还将张敏包装成“互联网金融第一美女总裁”,作为企业形象代言人公开出席各种活动。

根据新华社发布的消息,e租宝利用“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的三步障眼法,制造庞氏骗局。而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监雍磊称,e租宝上95%的项目都是假的。

2015年底,中国多地公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发现,e租宝经营存在诈骗,随即展开调查,之后钰诚集团及e租宝相关负责人因涉嫌违法诈骗被警方拘捕。

2016年1月31日,中国官媒新华社披露,“e租宝”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中国各地区,人数多达90余万。

扩展资料:

资金清退

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

根据公告,此次资金清退根据受损金额和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钰诚系员工、理财师和未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暂不列入此次资金清退范围。参与集资的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理财师)不列入资金清退范围

中国青年报曾报道,截止2016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冻结涉案资金逾百亿元,查封、扣押涉案现金折合人民币约3亿元、黄金制品约18.7万克以及房产、珠宝、股权、车辆、直升机、办公用品等一批涉案财物。以及公安机关追缴的涉案资产,这些将作为清算资金返还给受害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e租宝

  彭力: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董事会执行局委员、首席执行官,e租宝联合创始人

张敏: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董事、总裁,e租宝联合创始人

刘建胜:安徽钰诚控股集团CTO、科研中心负责人,电商运营部联席总经理

温元凯:钰诚集团、钰诚云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王马:钰诚云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宁:钰诚集团融资租赁项目总监

谭俊和:君咨询合伙人、e租宝联合创始人

张玉生:钰诚云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蒲君民:钰诚云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潘淑娟:钰诚集团独立董事、钰诚融资租赁研究中心主任

继轰动全国的e租宝主案于2017年9月12日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e租宝广州分支机构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李某等九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4年至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计查明:截止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担任钰申公司25区域管理部总监期间,广州第一、二、三分公司共吸引了2109名被害人购买e租宝理财产品,吸存金额为人民币1.69亿多元;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东莞第一、二分公司、樟木头第一分公司、清远第一分公司、揭阳第一分公司、汕头第一分公司共吸引了3097名被害人购买e租宝理财产品,吸存金额为人民币1.43亿多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上海钰申公司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亦明确规定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以及其他需经批准、许可的金融业务,而上海钰申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联系总公司业务。该案各被告人在入职涉案公司前均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金融常识及投资经验,较普通人具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应当知道上海钰申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其次,该案各被告人作为上海钰申公司地方分支机构各层级管理人员,负责团队管理及客户投资工作,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均系围绕吸收客户投资款这一中心开展,且均从客户投资款中获得相应提成,客观上为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

法院认定,综上,李某等九名被告人明知上海钰申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仍参与其中,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该案庭审中,公诉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九名被告人,而辩护律师则认为该案应该是单位犯罪。

该案经办法官表示,经过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证实上海钰申公司是经工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案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是以上海钰申公司推荐“e租宝”平台的名义进行,所吸收的款项最后全部汇入上海钰申公司账户,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海钰申公司非法集资的经营模式是个人意志而非单位集体决策行为以及所吸收款项并未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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