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通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要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确保落实到期债务偿还责任。
中信证券相关研报认为,《通知》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以及允许部分重大项目(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等)使用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的方式能够很大程度体现这一效果:财政资金作为启动资金,而银行信贷等其他形式融资形成配套,撬动杠杆,从而帮助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更为通畅。
据财政部提供的数据,2019年1月份-5月份,新增债券累计发行14596亿元,其中新增专项债券8598亿元;发债规模已占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3.08万亿元的47.4%,发行进度接近一半,超过序时进度。发行利率也逐步市场化,其规模、期限和品类也更为匹配地方政府融资和发展需求。
郭晓蓓认为,当前制约基建最主要因素是资金问题,此次《通知》允许部分项目可以使用专项债作为资本金。据她测算,最乐观情形下,可以撬动债务性资金约7000亿元。
《通知》的印发也并不意味着放松债务风险管控,对于如何防范专项债券及项目配套融资风险,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从合理明确融资标准、严格项目资本金条件、确保落实偿债责任、保障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跟踪评估监督等五个方面,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在用改革的办法“开大前门”的同时,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用专项债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本息后仍有剩余经营性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由项目单位根据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剩余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此外,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应当同时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应当是专项债券支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二是涉及领域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三是评估项目收益除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具备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条件的项目。
并且,《通知》明确,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要求地方政府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前8个月地方债发行规模突破6万亿元,同比增长24%,增长的原因如下。
一、前8个月地方债发行规模突破6万亿元今年上半年,地方债券发行总额已超过6万亿元,至60474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4%。其中,新发行的地方债券402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62.4%。
今年新发行的地方债券规模大幅增加,发行速度加快,表明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前面,为稳定宏观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地方政府债务的用途可分为新的地方性债务和再融资性债务。到2022年,2022年预算安排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3700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7200亿元,专项债务限额3.65万亿元。
数字显示,前八个月新发行的地方债中,新发行的普通债6909亿元,新增专项债35191亿元,其中用于项目建设的新增专项债为3.45万亿元,早在上半年已经基本发行完毕。
二、增长的原因由于分税制改革,地方财政和财政权力的分配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现象。为优化行政效率、实现效益最大化、更好服务民众,地方政府作为最靠近群众的政府层级来提供相关服务是十分必要的。
当地政府作为当地的服务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财政资源来支持其正常运作。由于财税体制改革等政策的推进,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产生了“剪刀差”因此,为了保证政府的正常运转,当地政府必须发行地方债或向银行贷款。
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大多来自商业银行,为了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当地政府往往会采取行政手段,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以便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
由于有地方政府担保的项目,其信用额度较高,商业银行也有向它们放贷的冲动,最终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急剧攀升。
涉及全国19省约2000亿元规模的中小银行专项债,目前在各省陆续开展。公开的数据显示,在已披露注资机构数据的13个省份中,农信社和农商行的数量占比最高。
9月8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吉林省将发行126亿元中小银行专项债,用于18家银行资本金,其中17家为农商行,共获得86亿元专项债。
9月7日,2021年辽宁省支持中小银行发展专项债券(二期)——2021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十六期)新增专项债券96亿元成功发行,资金全部用于补充省内37家农信机构的资本金,包括30家信用合作联社和7家农商行。
资金应集中帮扶重点项目
目前辽宁农信系统有128家独立法人机构,其中农商行为30家,包括辽宁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在内的信用社共计32家。根据此次辽宁发布的中小银行专项债,辽宁省30家农信社及7家农商行获得96亿元。
37家农信机构中,拟发行债券规模最小的是辽宁桓仁农商行的0.9亿元债券,拟发行规模最大的为昌图县农信社的5亿元债券。
此前有公开报道提到,西部省份的农信专项债发放主要聚焦在风险高的农信机构,但仍存在无法覆盖全部高风险农信机构的情况。对比来看,此次辽宁省以96亿元基本覆盖省内大部分农信机构,平均每家机构获得的资本金数额有限。那么,这对农信机构究竟有多大的帮扶作用?
何朋朋认为,关于专项债资金的实际使用方面,目前对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如涉及农业农村的项目,具有精准指向的扩充资本金的专项债,可投放到具体的重点项目上的,可将资金的使用效果最大化。
以天津市披露的首只支持中小银行发展专项债券为例,发行总规模为93亿元,全部用于支持天津滨海农商银行补充资本金,为目前通过专项债补充资本规模最大的农信法人机构。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种情况可能表明了这家银行承担了政府主导的重点项目,如滨海新区建设等。
根据债券发行信息可知,募集资金通过辽宁金控间接注入到中小银行,用于补充30家信用合作联社及7家农商行资本金。截至6月末,辽宁省获得专项债注资的37家农信机构的总资产合计约2586.77亿元。
专项债券资金的还本付息来源为辽宁金控获得的股权分红收入、股权转让收入等。完成注资后,辽宁金控将获得其中30家机构50%的股权、7家机构23.08%的股权。相关文件称,辽宁金控还将通过积极参与中小银行公司治理,行使出资人职权,督促中小银行提升和优化其管理和经营水平。
注入资金后,从财务数据上帮助了农信社渡过危机,但对于机制改制是否有帮助,未来是否能建立可持续的体制机制?
资金退出仍有疑问
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后续财政部明确,已下达用于支持化解地方中小银行风险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2000亿元。根据财政部今年披露的《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006号建议的答复》,通过专项债券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阶段性、一次性政策。
2020年11月,财政部下达新增专项债额度2000亿元,用于支持19个省市地区的中小银行化解风险。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整体地方政府的专项债发行速度并不快。早在2020年7月份就确定,经过财政部、银保监会酝酿审批后,于2020年12月份在广东开启发行后,至2021年第二、三季度开始各省陆续发布计划。
综合多个观点可知,中小银行股权定价、未来偿债的来源,专项债补充银行资本金后的退出机制等问题,或是制约专项债此前发行缓慢的原因之一。
何朋朋认为,“从机构中得来的反馈了解到,部分机构会犹豫专项债补充资本金中法律关系的问题。到底是增资扩股,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补充进入资本金?按照法律要求,债务资金不能做机构的资本金,用来扩充资本金与法律界定有冲突,部分法人机构会考虑,临时性的政策在未来三五年之后会不会有新的政策,当机构面临上市、融资或合规审计时,是否会有调整等。”
公开信息显示,中小银行专项债注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金融控股集团间接入股,如此次辽宁通过辽宁金控将96亿元资金注入农信机构;另一种是由当地财政部门认购转股协议存款,如由天津市财政局认购滨海农商行发行的转股协议存款,转股协议存款作为特殊资本补充机制安排,将计入滨海农商行其他一级资本,可为该行新增约192.50亿元信贷资产,杠杆率约为2.07倍。
但对于后续专项债资金的退出问题两种方式仍有退出难题。
从业者分析称,对于投资转股协议存款,专项债券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专项债资金投资于转股协议存款的利息收入和本金的偿还。
对于间接入股的方式,专项债实现退出的方式主要是转让专项债对应的股权,但面临的问题是银行股权的退出未必会很顺畅。专项债注资的对象大多为非上市银行,以及农信社,股权结构通常较为复杂,交易并不活跃,并且在法拍市场上缺乏吸引力,股权转让可能难以成交。
银保监会曾在2021年7月27日召开的全系统2021年年中工作座谈会暨纪检监察工作(电视电话)座谈会指出,已累计批复16个省份1807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资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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