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销售办法

保险经纪公司销售办法,第1张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险种单一,保险产品同构现象严重。目前,保险市场运行的许多险种针对性和适用性差,条款设计缺乏严密性,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甚至成为积压和滞销的淘汰产品。因此,许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都集中在数量有限的一些险种上。例如:在寿险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争夺、抢占少儿险市场;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至于责任、信用、保证、医疗保险等,都处在亟待发展之中。此外,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也十分严重。

保险营销员,也叫做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产品代理方(销售人)。主要职责是把保险公司的产品卖给客户,帮保险公司收入保费,同时赚取佣金的职业。

国家银保监局对保险代理人统一管理的部门是中介部,也就是说所有以销售保险为工作性质的人,都可以统称为中介。

各保险公司有工号的代理人属于专属中介,他们只能销售单一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例如平安的业务员卖平安的保险,如果他同时卖人寿的保险就属于违规,是要受处罚的。

还有一种叫做专业中介,他们可以同时卖几十家公司的产品,这类人员多是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产品更多更丰富,能满足更多人的个性化需求。

无论专属中介还是专业中介,都是采用代理人制度,你参与这个工作,但不属于公司的员工,没有基础的国家社保,签代理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

解释的够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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