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诈骗罪是怎么定义的

网络营销诈骗罪是怎么定义的,第1张

网络营销诈骗,就是诈骗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卖惨营销”,早已不是新闻,所谓“卖惨营销”就是指电商或是短视频平台上,一些博主通过卖惨带货、编造离奇故事吸引流量,以自我炒作、低俗表演等不良行为博眼球,以获得成名机会,并将流量转化为金钱。除了多年的“老梗”——水果滞销,还有各种“滞销”、“破产”、“抗癌”、“家门不幸”等故事。媒体曾报道过,一位长相容易博得同情的老大爷,频繁出现在各地各种水果滞销的网络营销之中,被网友戏称“老大爷都不够用了”。

卖惨营销就是一种生意,是一种致富“套路”,用一个虚构的故事情节,让网友关注、同情、责骂甚至开撕,博取一波流量,吸引眼球,赚取同情心来带货。

“卖惨营销”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用虚构的凄惨故事,骗取网友的信任和金钱,甚至将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产品卖给观众,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可怕的是此类行为消费了民众的同情心和善意,损害了爱心事业的社会公信力,对公益慈善事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其次,“卖惨营销”从本质上扰乱了直播带货行业的正常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搅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对那些诚实经营的商户也不公平。从长远来看,能直接毁掉一个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品牌形象。可谓百害而无一利。

因此,必须加大对于此类行为的治理力度,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服务许可、备案工作,强化网络直播服务基础管理,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的奇葩式网络直播,追究短视频发布者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形成社会威慑力。直播平台也要承担起监管责任,继续加强监督审核的力度,对这种“演戏式”直播带货应该露头就打,尽快封杀,并在各大新闻平台加以公示不给其壮大的机会,利用技术手段,防止已经被封禁的主播“死灰复燃”。要建立行业监管的长效机制,落实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制度规范长出“牙齿”,真正发挥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那些不断刷新底线的网络直播乱象。

网上被骗的钱,可以通过报警追回,不过由于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警察破案难度大,许多诈骗分子是在国外租用服务器进行诈骗,跨国执法难度大,所以网络被骗追回的几率小。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金额超过3000就能立案侦查。所以遇到诈骗,应立即报警,告知警察有用信息,警察会侦查破案的,但网络侦查破案难度大,所以不要报太大希望。

网络方便了人们生活,网络诈骗也层出不穷,要想不被骗就要记住:陌生人的链接不要随便打开;不要贪便宜,若是说要交钱才能赚钱的,一定不要给钱;遇到事情可与朋友、亲人交流以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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