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标志释义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标志释义,第1张

2012年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开展开展机关标准化建设工作,委托晏钧设计公司创建了品牌形象体系。标志释义:

河北地图——沿渤海,得天独厚

标志巧妙的融入河北省行政地图,独一无二,充分强调了标志品牌的专属性,寓意河北在省发改委的科学发展规划下,充分发挥环渤海的独特区位优势,建设沿渤海经济隆起带,带动并活跃发展全局.

箭头符号——良性互动、锐意进取

将箭头元素与地球、河北省行政地图,有机融为一体,体现了河北省发改委的科学发展规划下,全省形成,沿海经济隆起带与内地城市良性互动,融合发展的新格局。同时标志在造型上呈现永不停歇的上升趋势,展现河北发展的勃勃生机,永不止步。

地球元素——博大包容、欣欣向荣

标志融入地球元素,寓意河北省发改委的全局视野和宏观规划,象征河北的经济建设不断向前推进,欣欣向荣,实现新的腾飞,彰显河北省不断走向融合发展之路,体现河北人民的博大胸怀和远大志向。

有序线条——科学发展、理性建设

标志同时融入有序的线条创意概念元素,体现河北省发改委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的规划制定河北的经济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快科学发展,富民强省进程,体现省发改委理性的思考、规划、引领全省实现从经济大省到强省的转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第三条 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第二章 登 记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九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三)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四)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五)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六)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第十二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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