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该负面清单关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方面的违规情形示例是:曲解或片面宣传已生效法律法规,如“保险公司不得破产”“保险可避债避税”“保险是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宣传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如“遗产税将开征”;捏造虚假政策信息或利用监管新政销售、炒停,如捏造“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被列为免责病种”“监管文件要求,此类产品将停售”“监管已发文,此类产品价格要上调”等。
3. 关于公司股东、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的违规情形示例是: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下,对公司过往业绩或保险产品作虚假或夸大表述,如使用“世界级”“国家级”“最高级”“最有价值”“最佳”“最好”“最强”“最优”“市场唯一”“独一无二”“史无前例”“性价比最高”等极限词汇;使用与事实不符、没有来源、未经核实和禁止披露的数据和信息,如未经核实的重大疾病生存率、肿瘤发生率、意外事故、理赔数据等;对外发布的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与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不一致,如合作项目、商业模式、战略规划、未来发展情况的不实描述、预期描述;擅自利用学术机构、社团组织、专业人士等名义私自作推荐或片面比较,诱导消费。
4.关于印制、传播销售宣传培训资料的违规情形示例是:未经总公司“授权”擅自设计、印刷、编写、制作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带有公司LOGO的行销辅助品;摆放、张贴、展示、放映、传播不符合规定的销售话术、宣传资料、培训课件;通过微博、微信、博客、QQ等自媒体转发、编辑不符合规定的销售宣传培训资料。 关于招聘保险销售人员的违规情形示例是:以“某央企”“某金融集团”“某保险公司”等模糊主体招聘从业人员,承诺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有底薪、管理岗位,但实际上招聘的是无底薪的保险代理销售人员,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以“行政总监”“储备经理”“金融人才”“社区专员”“售后服务专员”等误导性广告招聘实际有业绩考核要求的保险销售人员;以群发短信、微信、盲打电话、恶意挖角等不当手段,鼓励或怂恿同业保险销售人员无序、频繁、大量流动。
会有一定的影响。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了《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2版)》,与2021版相比增加了9项内容,涉及健康险“短线长做”、医疗险混淆概念、增额终身寿险营销误导等多方面内容。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人身险产品数量和保费规模也在持续增加,但是相关产品管理水平仍有待提高。今年1月,监管机构就曾对28家险企、42款人身险产品存在的八大问题进行了通报。
健康险、重疾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与车险、责任险等险种相比,人身险产品种类繁多,相当一部分产品设计复杂、条款冗长,极易产生理赔纠纷。这也成为很多消费者想参保又怕参保的重要原因。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连续发布“示范条款”的目的也在于规范保险产品条款,减少理赔纠纷。
与此同时,个别公司在短期险设计和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等容易与长期保险产品混淆的词句误导消费者。在增额终身寿险的保额递增比例上超过定价利率,存在严重误导隐患。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留下了风险敞口,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从深层次看是公司产品管理粗放、风险合规意识淡漠。
截至2021年底,我国保险公司总资产已接近25万亿元。2021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5万亿元。可以说,保险业保障能力与水平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应该更多地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使命。从这个意义上看,保险公司应当对照“负面清单”的要求,持续加强产品开发报备工作的审核把关,及时发现产品设计、定价、精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变更、停售类似产品。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需要对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销售等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坚决打击违规开发保险产品、产品炒停、误导宣传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之下,不少保险公司开发的“隔离险”产品,打着“隔离就赔”的口号大肆宣传,既误导了消费者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是未来一段时间内监管检查不能忽视的重要方面。
保险产品说到底还是金融产品,作为消费者也需要擦亮双眼,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更不能只听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就任性“买买买”。从实际需要出发,了解产品属性,看清合同条款,才是购买保险产品的正确姿势。
此外,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看,“负面清单”还可以持续加大扩容力度,进一步增强相关条款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对存在理解偏差、容易造成误导隐患的风险点提前识别、防患于未然。同时,根据不同险企的业务模式精准施策,进而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广大消费者带来实实在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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