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园林和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桥梁、建筑物(含裙楼)顶部、骑楼立柱、围墙(挡)、栅栏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园绿地内;
(四)在学校、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在非商业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
(六)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七)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五)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六)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不含机场高速路)和四环线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
除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杆设置道旗进行活动宣传以外,不得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确定全市户外广告空间布局、分类控制区域及设置技术规范。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组织编制,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其编制单位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中应当合理布局适当数量的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置位。第十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编制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第十二条 利用固定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由设置地所在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利用交通运输工具等流动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由权属单位所在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
设置户外广告还需要履行公路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于审批当日在门户网站公布审批结果并告知区城市管理部门。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
(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三)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四)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等需要,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后方可设置。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高等级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在本市其他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实施审批:
(一)在江岸区、江汉区、(编者注:些处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设置户外广告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三个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委托的权限审批;
(三)在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设置除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以外的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由审批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背景图、白天、夜间效果图和由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六)户外广告施工安全措施;
(七)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的资料。
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适用本条(二)、(四)项规定,但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z明。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广告
管理实施办法》等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1949年至1996年我市发布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46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 附件: 废止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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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 | |
||名称 |字号(发布时间) | 废 止 原 因 |
|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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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汉市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0月27日公布|
|| |(1989年4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2 |武汉市统计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5月15日公布《|
|| |(1989年8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人大常委会于19|
|| | |94年12月2日公布《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
|--|-------------|-------------|---------------------|
|3 |武汉市犬类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2月22日公布《|
|| |(1989年8月发布)|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 |
|--|-------------|-------------|---------------------|
|4 |武汉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暂|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8月31日公布《|
||行办法|(1989年12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5 |武汉市非军用q支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7月5日公布《中|
|| |(1989年12月发布) |华人民共和国q支管理法》 |
|--|-------------|-------------|---------------------|
|6 |武汉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 |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2月20日公布《|
|| |(1990年7月发布)|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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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5月1日公布《武汉|
||规定 |(1990年9月发布)|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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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武汉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6月29日公布《|
|| |(1990年11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9 |武汉市通信设施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 |市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2月15日公布《武|
|| |(1991年3月发布)|汉市电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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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武汉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 |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公布《医疗机构|
|| |(1992年10月发布) |管理条例》,卫生部于1994年8月29日公|
|| | |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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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武汉市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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