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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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又称保险销售,是指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消费者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手段,将保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系列活动,包括保险市场的调研,保险产品的构思、开发与设计,保险费率的合理厘定,保险分销渠道的选择,保险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保险营销体现的是一种消费者导向型的理念。保险营销是以保险市场为起点和终点的活动,它的对象是目标市场的准保户。保险营销的目的是满足目标市场准保户的保险需求。保险营销的目标不仅是为了推销保险商品获得利润,还是为了提高保险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或占有率,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信誉。[1]
保险销售是将保险产品卖出的一种行为,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可能是通过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直接与间接销售人员)推荐并指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完成的,也可能是消费者通过获取相关信息后主动购买保险产品而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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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国大陆,保险目前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不涉及再保险业务)。
社会保险由于低水平、广覆盖的主导思想,所以目前不存在营销模式的问题,但是在推广中有半强制的现象存在。如果是体制中人士,不参与可能存在诸多不便。
商业保险又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大块业务和公司类别。
财产保险公司多经营财产保险(主打业务是车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意外险等。由于客户投保期限短,流动迅速,所以业务营销以店铺经营和代理人单层次直销为主。由于交强险的存在,许多运输行业从业者也有兼业代理的现象。
人寿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医疗保险等。由于客户缴费时间较长,所以必须培养客户的忠诚度,所以以各种形象广告和代理人多层次直销为主。由于电子化、无纸化业务的推广,许多银行、金融行业从业者也有兼业代理的现象。
保险行业宣称到了变革的时候,针对营销中存在的问题,修正一直在进行,但是大的变革似乎还没有出现。
二、目前所知的保险营销模式有这几种:
1.代理人
2.电话销售(含呼出和呼入)
3.银行网点销售(银保)
4.电子商务(网上卖保险)
5.渠道销售
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保险营销是以保险市场为起点和终点的活动,它的对象是目标市场的准保户。保险营销的目的是满足目标市场准保户的保险需求。保险营销的目标不仅是为了推销保险商品获得利润,还是为了提高保险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或占有率,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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