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和利息的形式。单一专项债券应当从单一政府性基金或者专项收入中支付。单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个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监管机构:财政部 审批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发行条件: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合理确定,但7年期和10年期债券发行规模合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年度发行规模的50%。 批准方法: 财政部测算各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方案,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布流程: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和利息的形式。单一专项债券应当从单一政府性基金或者专项收入中支付。单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个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各地可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选择最佳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对于特殊债券。
专项债券如何规范使用
1.公益性项目是指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大众受益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企业投资的市场化产业项目。资本性支出是指可以形成固定资产、递延资产或可以准确计量无形资产的支出,会计账务处理中该支出受益期限应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通过计入资产账户实现支出资本化。
2.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债券发行后调整用途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市场规则,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安排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在建项目早见成效。原则上发行后1个月内全部拨付到项目上,允许有条件的项目在债券发行完成前,先行调度库款加快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专项债券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遵循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注重融资收益平衡与偿债风险。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推动绩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协同配合。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上级财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
(三)公开透明。绩效信息是专项债券项目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推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四)强化运用。突出绩效管理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将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专项债券额度分配的重要测算因素,并与有关管理措施和政策试点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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