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传销常见的三种模式:
1、新型传销
这种新型传销的模式,有一部分是产品可以去自己消费,只不过定价会比较高,可以中途去离开,当然如果是要加入了会员费之后,想要把会员费拿出来就变得非常的困难,新型的传销是特别具有迷惑性的,也是非常隐秘的形式。
这种传销的模式是通过资本运作的旗号去吸引人们加入,利用了成功学的方式去对人们洗脑,让亲朋好友加入,最后可以让很多的亲人血本无归,这种新型的传销模式,不会去没收身份z,手机也不用去上课,根本就不用限制人身自由。
2、网络传销
这种传销的模式是依托互联网的形式去进行传播,可以用视频广告或者是网赚项目等产品去骗取会员的费用,这种传销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是出现的问题,很难找到直接的负责人,因为都是通过网络方式去联系公安机关侦查的难度会变得非常的大。
3、暴力传销
这是最原始的传销的模式,一旦是陷入了传销组织,他们经常会利用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是绑架,等方式去对学员进行恐吓洗脑,有的基本上连产品都没有,这就是有黑社会的作风的形式,不过这种形式已经很少见了。
新型的传销
传统的传销通常是上大课,限制人身自由。目前国内已经发展出了很多新型传销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连锁加盟模式:要求参与人员缴费获得加盟资格,然后通过发展下线获取返利。
2、电子商务加盟:注册一个电子商务公司,然后以网络、网络营销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
3、创业投资模式:以获取创业资本为由,让很多年轻人参与其中。
4、免费返利模式:以消费不花钱、消费返利的模式,诱骗人们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参与传销活动。
5、微商传销模式:以销售课程的模式,拉人进来听课就可以获得报酬,本质上就是发展下级的过程。
国务院在2005年8月10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该条例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至今仍然是有关传销的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法律法规。该法规规定,传销分为三种类型。
一、传销的类型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
这种类型的特点,是以被发展人员发展人员的数量的计算或者给付报酬。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这种类型的传销的特点,是以被发展人员直接缴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这种类型传销的特点,是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来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二、传销的特点
通过法律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传销具有如下特点:
传销是有组织行为。传销不是自发的行为,而是由组织者或者经营者有计划进行的。
传销的核心特点是以发展人员来牟取非法利益。传销虽然也可能伴随着销售商品,但其核心收益不是来自于商品销售,而是来自于发展下线,下线越多则收入越高。
三、传销的形式
由于传销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不会自称自己在进行传销行为。通常他们会采取如下形式来进行传销活动:
自称进行直销活动。
传销和直销有本质区别,但在实践中常常混淆。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不是谁都能做的,直销企业必须经过批准成立。直销不得要求直销员购买商品或者缴纳费用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也不得发展下线。
2.以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活动
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的要求参加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入网费,无需购买商品,而是按加入时间的前后顺序在电脑上排队,当在线加入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量时,该参加者的名字即由电脑自动挤“出局”,此时就可以从传销组织者得到一定数额的奖金回报。
3.假借双赢制、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
现在许多微商具有传销的性质,基本就属于所谓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的形式。
4.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
这些业务的实质如果是通过拉人头来牟取非法利益,那么都属于传销。
不论采取哪种形式,万变不离其宗,如果是通过“拉人头”的方式作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收益,就都涉嫌传销,依法都应当给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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