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营销的方案怎么做?

积分营销的方案怎么做?,第1张

这个问题大概可以一句话回答,即福利积分化,积分货币化。

一. 首先来明确积分营销的内容:

将积分作为一种消费行为的记录,所获得的积分不仅对消费者下一次消费产生影响,同时也对未来的一定时间产生影响的营销模式。对商家而言,消费者通过在某次消费过后获得积分的正向反馈,从而吸引消费者下一次优选考虑本产品,每次消费都可获得正向反馈(积分)的奖励,随着正向反馈的不断累计加强最终形成消费偏好和品牌忠诚,继而增加产品销量。

二. 那么如何用积分进行营销呢,我来罗列几种常见的方式:

以有形商品作为正反馈的积分营销

这是最普遍也最被容易消费理解的营销手段,通过对消费的积分进行有形的实物奖励,从而引导客户二次消费。比如各大银行为估计刷卡而设立的积分换礼计划;通讯公司制定的积分兑换手机计划等。

以服务作为正向反馈的积分营销

为了避免实物商品以及运费的支出,一些公司采用本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作为积分营销的回馈手段:如航空公司的积分兑换航空里程服务;酒店推出的"住五送一"服务。

以优先购买权或折扣购买权作为正反馈的积分营销

商家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相反客户需要在做出消费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一定的正向反馈。比如奢侈品的“限量款”和“有限购买权”;某些品牌的特卖会,必须拥有一定的积分才有资格消费,或者根据积分的多寡享受不同的折扣。

以虚拟物资或荣誉作为正反馈的积分营销

这里积分营销方式主要出现在互联网营销或者在线游戏。作为正向反馈的奖励(荣誉、勋章、头衔等)并无任何价值,但是可以给予客户在虚拟世界里的满足感和成就感。

三. 注意事项

保持计划的简单易懂;

保证计划的公平公正;

涉及到金钱支出的要严格控制测算成本;

积分作为虚拟资产,一定要控制积分的汇率;

提供尽量丰富的奖励吸引消费者;

制定一系列计划刺激客户消耗积分;

积分营销的话题很大很深,这里不再继续展开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 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第七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

外环线、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严格控制。第八条 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第九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在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设置路名牌、 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先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再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其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同意占用的书面协议。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 应当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确需转让或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当自设置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验收,城市管理部门应于收到申请后7日内验收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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