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迈60的母亲为什么到老了,总是会被类似传销的人洗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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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老人都是从艰苦的年代过来的,生活很简朴,有钱舍不得花,有时喜欢贪点小便宜,加上老年人闲着没事干。这些正好被许多不法分子盯上,利用了老人们的善良心理,通过施舍、哄骗的手段获得老年人的信任,最后只有上当受骗了,到时候后悔都晚了。

应该多给老人讲些实例,让她们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远离骗局,不要轻易相信陌生的话。

老年人是弱势群体,现今国家老龄化加剧,很多传销组织就把矛头对准了老年人。

年龄大了身体多少会有些毛病,他们就通过打感情牌攻破老人心里向他们推销保健品,医疗器械从而获得高额的利润。

就拿我家老人来说,年龄大了平时也没什么事,就被小区卖保健品的忽悠去听讲座,体验他们的产品 ,而且天天体验完医疗保健器械还有小礼品送,比如送袋盐,送一只小碗,送块肥皂等。

在体验保健器械的同时她们就打感情牌,阿姨长,阿姨短的叫,恨不得叫这些老头老太太亲爹亲妈。给他们灌输投资 健康 就是给儿女省钱,同时引导他们通过治疗身体是不是感觉比之前好多了。多次引导心里按时下,老人已经被洗脑了,会觉着果真用过他们的产品是好多了。这样老人就特别相信他们 ,会力排家人的劝说去购买他们的产品。

就像我婆婆老是失眠,说用了他们的治疗仪器全身都舒服了,失眠也改善了。全家人都劝她那个仪器不靠谱,是骗人的,她就觉着家人不愿给她投资 健康 。

那段时间聊天天天她讲的都是那个仪器的好处。因为她已经被洗脑了听不进去家人的劝告,后来我们说可以从网上给买一台一模一样的,也就俩千块钱,我婆婆说人家说,除了他们家的,别的都是假货。

后来花了俩万给买了个治疗仪,这下不去听课了,估计是已经购买了,他们销售人员的目的达到了,也没以前那么热情了,他们就继续去寻找下个目标了。老人失落了,就不去了。

这仪器买回家后 刚开始还挺新鲜做做,后来可能也是觉着没效果,治失眠的药该吃还得吃,干脆也懒的做了。估计老太太也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我们也不敢提这事,怕她心里难过。

从上过一次当后,我婆婆就再也不去听哪些讲座了,这也叫花钱买教训吧。

我觉着老人之所以老是被传销人员骗,一方面是家人都忙于工作,可能忽略了老人的 情感 需求。再就是老人空余时间多,就从这个去打发时间,让传销人员有机可乘。我婆婆后来信了基督教,天天去教堂,有事做了,自然不去哪些传销组织了。还有就是老年人爱占小便宜,所以他们通过送小礼品才一步步被骗。

所以要多多关心老人的 情感 需求,让他们有自己的圈子,有事做,就没时间去被骗了。

支配人的行为的永远是一个东西——需求。

人老了,最怕两件事,一是身体不 健康 ,二是孤独。所以老人最大的需求,也大多数来自于这两方面,一是对自己身体 健康 有益的东西,一是能够帮助自己排解孤独的人。

老人总是会被类似传销的人洗脑,正是因为老人从他们那里能够找到满足自己这两方面需求的东西。

被类似传销的人洗脑的老人,大多数都是相信那些人卖的产品能够帮助自己解决 健康 问题。 比如降血压,降血脂,活经络,增加免疫力,治疗关节炎,缓解疼痛的各种产品,包括器械、药品、保健品等等,花样繁多。

那些受过专业训练的营销人员,往往会对产品功效大肆鼓吹,有的还会找托搞所谓的“现场示范”,这些手段很容易让深受疾病困扰的老人轻而易举掏腰包。

还有的一些推销这一类产品的工作人员,善于攻心。

他们在推销的过程中,与老人交心谈心,嘘寒问暖,尤其是对老人身体上面出现的 健康 问题关怀备至,赋予十分强烈的同理心,让老人感觉到比自己儿女都更加细致入微的关怀,这实际上是满足了老人需要排解孤独的心理需求,所以十分容易让老人沦陷。

基于以上两点,对于老人经常被人洗脑,时不时就买一堆没用的东西这些上当受骗的行为,不能一味地指责和埋怨,教条化的劝说,也不会有效,找到老人的需求,多给他们一些关爱和陪伴,或许要更加靠谱一些。

END

冉青隶属于铁力市晟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坐落于有“天然氧吧”之称的铁力市。 晟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注册资金500万元,是一家集化妆品研发,生产,网络营销于一身的多元化企业。

如对其产品有质量问题的疑惑,或者销售商存在欺诈、假冒、非法手段经营与销售,可拨打12331进行投诉登记。

关于传销的认定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z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目前关于“传销”的认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条例》对“传销”认定为:

是指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意见》中对“传销”的认定为: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也是按照上述标准来对传销进行认定,追究组织者、领导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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