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高和调低产品价格策略有什么风险?

调高和调低产品价格策略有什么风险?,第1张

1.调高产品价格策略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和自身条件的变化,对原有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调整,使其与环境的变化相适应。一般来说,企业采取提价战略的主要原因有:

(1)成本增长

价格上涨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成本膨胀。成本上升使利润减少,使企业不得不进行价格调整。由于预计未来继续发生通货膨胀,因此企业提价的幅度往往高于成本的增长。

(2)产品供不应求

企业在无法提供顾客所需要的全部产品时,往往采用提价战略或对顾客实行产品配额。甚至可以同时使用两种方法。

(3)产品品牌声誉

品牌声誉提高,是指产品已经在市场上确立了一定的质量信誉,对消费者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4)企业采用渗透定价

企业处于成熟期时,由于生产能力、市场份额、销售渠道等都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可以通过提价增加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

事实上,企业在采用提高价格策略时,既可采用直接升价的方式,也可采用间接升价的方式。

2.调低产品价格策略

调低产品价格策略,是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变化,把原有产品的价格调低。企业进行产品降价的情况包括:

①企业生产能力过剩,此时通过增加销售力量、改进产品或采取其他措施难以达到扩大再生产的目的,只好用攻击性减价的方法提高销售量;②企业面临激烈的价格竞争,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不得不削价竞销;③企业的成本费用比竞争对手低,通过降价可以迅速扩大市场份额。

在实践中,降价给企业带来一定实惠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风险,它们主要体现在:

第一,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企业产品质量低于售价高的竞争者的产品质量:

第二,低价可能会买到一时的市场占有率,但买不到顾客的忠诚度,顾客会转向另一个价格更低的企业;第三,竞争对手具备深厚的现金储备,他们也会采取降价措施并持续更长的时间。附录一妥善管理营销合同什么是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在法律上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合同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如果当事人做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这就是要设立、变更、终止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从而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而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结果

意思表示的一致性,表明了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就不会有合同。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第二,当事人须各自从追求的利益出发而做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4.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反映了合同的自愿性。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合同条款,明确权利和义务,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方,否则合同无效。

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种类很多,根据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特点,可以把合同分为以下几类:

1.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是以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作为分类依据。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所以买卖合同就是诺成性合同。凡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只有在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成立。所以借用合同就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是从委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起成立并生效,因而也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不同,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各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时即成立和生效,而实践性合同在一方当事人未交付标的物时,合同不能成立和生效。

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须采用特定形成的合同。区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如属要式合同,则合同会因缺乏形式要件而不能成立和生效;而对于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采用任何形式,合同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3.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出卖人负有将出卖的财产交付给买受人所有的义务,同时享有请求买受人给付价款的权利;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交付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出卖人交付出卖财产归其所有的权利。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只有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的义务,对受赠人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对赠与人不承担任何义务。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须给予他方相应的利益才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必须支付价款才能得到货物,卖方必须支付货物才能得到价款,双方都得偿付代价。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予他方利益而自己并不取得相应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有些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等。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有无特定的名称,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由立法统一确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处理这两类合同纠纷所适用的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直接适用有关该类合同的法律规则。对于无名合同纠纷,就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或根据合同法和民法的一般规定和原则进行处理。

6.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两个合同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例如,为担保借款合同而订立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也不能存在;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也随之消灭。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就是合同用何种方式体现出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里规定了三种形式,即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合同。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如日常生活中集市上的现金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内容的方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记载的合同内容的形式。所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都可以成为表现合同内容的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必须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利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发生纠纷时也比较容易取证,迅速解决纠纷。所以标的额比较大的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除了口头和书面以外的形式。比如,当事人以自己的履行行为表明合同关系的成立,实际履行就是一种合同方式。例如,你在商场买东西时,商场给你开具了售货凭证。这个售货凭证就是你与商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一旦发生质量纠纷,以此凭证你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如果凭证丢失,除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是在该商场买的货,否则就很难主张你的权利。比如,甲去商场买了一根渔竿,回家后发现长短不合适,甲想去换一根,但付款的小票找不到了。甲跟售货员讲能否解决,售货员说:谁证明你是在我这儿买的?没有小票,不能换。因此,商场的小票就是你与商场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也可以说是合同的初步凭证。这个书面的小票起到了合同的作用。

书面形式合同的表现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订立的主要形式。书面形式合同除了最常见的直接用文字记载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普通表现形式之外,还有以下几类常见的表现形式:

1.表格合同

表格合同通常是以列表的形式反映出合同的内容。表格合同一般内容比较简单,不能反映当事人全部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实践中提供表格的一方可能还附加一些条款供签订合同时参考。表格合同通常由表格、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等组成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

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确认书

合同确认书是确认合同存在的书面文件。通过信件、电传、电报等方式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即以书面形式对合同的内容加以确认。合同确认书可以把分散的合同文件统一起来,使合同更加具体、明确,便于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便于履行。

4.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合同条款事先由一方当事人拟订好,在订立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不接受的合同。

5.公证合同

公证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由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以审查并予以证明的合同形式。公证合同的证据性较强,在合同发生纠纷后,对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容易证明。我国的公证是采用自愿原则,法律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公证。

6.鉴证形式

所谓鉴证形式,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或由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作为合同有效要件的形式。我国的鉴证也是实行自愿原则。

合同文本的结构模式

现代生活中合同内容丰富多彩,合同形式也多种多样。综观内容繁简不一的合同文本。可以发现合同文本具有较为稳定的书面结构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交易的复杂化,各类合同示范文本应运而生。合同文本的书面结构模式,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和附件四部分构成。

1.首部

首部由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构成。

标题是合同的性质、内容、种类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居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当事人基本情况即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同时写明双方在合同中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的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该自然人的名称和住所。此项内容是确定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承担者的主要依据。

2.正文

合同正文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要素在下节简述。

3.尾部

即合同结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2)单位地址,电话号码,电报挂号,邮政编码;(3)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4)鉴证或公证。

4.附件

主要包括合同标的条款或有关条款的说明性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比如,技术性较强的商品买卖合同,需要用附件或附图形式详细说明标的的全部情况。合同附件是合同的共同组织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内容要素合同正文由合同的内容要素构成。合同的内容要素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买卖的物;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加工行为,即承揽人以自己的劳动完成定作物的行为;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即承运人以自己的运输行为完成合同义务。标的包括三种,即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2.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尺度。质量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标准、技术要求、物理和化学成分、款式、感觉要素、性能等。数量和质量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数量,权利义务的大小很难确定;没有质量,权利义务极易发生纠纷。因此,该条款要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

3.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是根据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J以货币表示的代价。报酬是根据合同取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又可以称为酬金。价款或报酬是有偿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应说明价款或报酬的数额及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等。

4.合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合同的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必须具备有效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限度。履行的地点和方式是确定验收、费用、风险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规定违约责任,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也有利于确定违约方所承担的责任。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性条款。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发生争议时,其解决方法包括当事人协商、第三者调解或仲裁、法院审理等几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

7.其他

除合同主要条款以外,双方当事人应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再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出售货物的一方为卖方,法律上称为出卖人;接受货物的一方为买方,称为买受人。买卖合同是财产流转的基本法律形式。

买卖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卖方须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须支付价款的合同

卖方不仅要将出卖物即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为此,买方须向卖方交付价款。转移所有权这一特征,使买卖合同与一方须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保管等合同区别开来:买方须交付价款即取得所有权的对价这一特点,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2.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又都负有义务。任何一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而且这种物质利益的互换是通过货币与出卖物的对价进行交换的。

3.买卖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就出卖标的物的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协议之时起,即可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条件。买卖合同的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合同的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和金融机构,以及工程发包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承包企业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合同顺利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甚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合同效力,可以分为对内的效力和对外的效力。对内的效力就是合同对当事人各方的拘束力。对外的效力就是合同对与合同有关的第三人的拘束力。

(1)合同对内的效力包括:第一,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第二,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第三,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第四,当事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保有给付的权利、自力实现债权的权利、处分债权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全债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担保权等。

(2)合同对外的效力包括:第一,在任何情况下,合同以外的他人不得侵害合同债权,第三人非法侵害合同债权时,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向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二,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还表现在法律允许债权人可在特定的情况下主张撤销权或代位权,例如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就取得了对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

合同履行的特点

合同履行是把合同订立时双方明确的权利义务落到实处的一个过程。合同履行有以下几个特点:

1.债务人要有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首先是债务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即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支付价款、完成工作或者提供服务等。没有这一行为,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实现。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如不履行给付货物的义务,不实施交付货物的行为,买受人就无法实现获得货物的权利,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不履行运送的义务,托运人就不能实现货物转移的目的。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履行加工义务,定作人就不能实现得到加工物的权利。

2.债权人获得履行的结果

合同的履行还必须有债权人实际获得给付的结果,即债权人的债权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得以实现。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按约定给付货物,买受人依约定接受货物,便实现了其债权。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和债权人的受领行为的统一。

3.合同履行主要是债务的积极行为

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现为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加工承揽合同中完成约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等:如果债务人不实施这些行为,则构成合同的不履行。合同的履行,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保密义务等,如果债务人实施了约定不得实施的行为,则构成合同的不履行。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用以保证合同切实履行的一种法律形式。其作用在于:第一,增强债务人履约的责任心,督促其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第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则可请求对方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损失已经发生,债务人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的情况下,担保更有它的特殊作用。第三,从宏观上,它对严肃合同纪律,保障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设和谐社会有积极的作用。担保不能产生独立的法律关系。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只能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合同,对于它所担保的合同来说只是一种补充。合同担保的内容主要包括:

1.保证人

保证人,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入。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保证人要承担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保证人有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代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后,即相应取得权利人的地位。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补偿。

2.违约金

违约金,是缔结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必须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因此,只要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使对方没有受到损失,也要按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3.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履行合同而给予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当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定金;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则应当向其双倍返还定金。

4.留置权

留置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扣留,等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再行交付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可继续向债务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5.抵押

抵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履行合同而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负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从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不足给付应当清偿数额的,抵押权人有权向负有清偿义务的一方请求给付不足部分。但是,国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强制执行的财物,不得作为抵押物。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抵押物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提供抵押物的人自己保管。抵押权人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损坏或遗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法律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协议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形式

通常情况下,合同的变更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协商一致,并签订修改协议。修改协议是对原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其效力高于原合同。任何一方都不能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否则,不但不会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而且还要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的变更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和撤销;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

合同变更是对合同内容

采用降价的营销策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降价要师出有名

巧立名目找出一个合适的降价理由来,不能让顾客认为是商品卖不出去,或质量不好才降价。现实中商家降价的名目、理由通常有:季节性降价、重大节日降价酬宾、商家庆典活动降价。例如,新店开张、开业一周年、开业100天、销售突破若干万元或若干万件等,都可以成为降价的理由。

二、降价要取信于民

信誉好的商场降价,顾客信得过;信誉不好的商场降价,顾客信不过。所以在现实中不同的商家同样搞降价促销,效果会大不相同。香港一些信誉好的精品商店、高档商店每年都要定期商品打折,往往人山人海。

三、降价次数宜少不宜多

商品降价的次数要尽量少,最好能争取一步到位。如果同一件商品频繁降价,那么消费者就会产生观望心理,认为商品现在的价位不是最低,以后还有更低的,反而会影响到商品目前的销量。

四、降价幅度应能引起顾客的注意

确定商品的降价幅度时,应以商品的需求d性为依据。需求d性大的商品只要有较小的降价幅度就可以使商品销量大增;需求d性小的商品则需要较大的调价幅度才会扩大销售量。

五、直接降价与间接降价策略应灵活运用

直接降价顾客容易感觉到,但也容易刺激竞争对手的相继降价竞销。间接降价指维持原价格不动,只是采取加送赠品或者小样装等办法来销售商品。间接降价有一定的隐蔽性,可以暂时避免因刺激竞争对手而导致的全方位的降价竞销;虽然价钱没变,但给消费者加送赠品带来直接的好处,也是可以达到应有的促销目的。

酒店低价营销策略是酒店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低价策略的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季节性的选择,选择错时机就会出现经营风险,其风险的主要内容是:经营亏损和失去客户群体订价的主动权。因此,酒店采取低价策略的季节应选择在旅游谈季。理由是:在谈季,酒店客房资源是固定的,经营固定成本是照样发生的,故采取低价营销策略可吸引大量的散客和会议性群体的入住。此时利用低价策略,将酒店空置的客房出租,订价措施主要是考虑回收谈季的经营成本和部分营业性毛利则可,否则就不能吸引客户。例如,采取团体订房优惠价午夜晚成本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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