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关于规范车辆停放的通知

小区关于规范车辆停放的通知,第1张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小区内拥有小车的居民越来越多,有的一户有好几辆车,从而产生了车辆停放需求大于实际车位量的问题,但小区配套车位不足,是客观的现实问题。下面是我整理的小区规范车辆停放的 通知书 模板,欢迎阅读参考。

小区关于规范车辆停放的通知篇1

尊敬的各位业主:

现已进入年终岁尾,周边的治安形式较为严峻,入室盗窃和车辆被盗案件时有耳闻,一些不法分子寻找机会,踩点作案,本篇 文章 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对我们的住宅小区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及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防范意识,确保您及您家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营造和谐稳定治安和良好的园区生活环境,严控盗窃案件的发生,物业服务中心提醒各位业主,务必做好如下防范工作:

1、外出前,务必关闭好门窗,室内不要放置大量现金,妥善保管好自己财务和贵重物品,请勿将贵重物品放置在窗台/阳台上,晾晒的衣物及时收于家中,具备条件的可开启家居安防设施

2、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停入车库(位)后请勿着急离开,查看车辆停放后有无上锁,方便的话尽量将电瓶提放于家中轿车的业主尽量配合服务中心将车辆挺放规定车位,并加强车辆安全检查,检查门窗是否关闭,贵重物品不要留在车内

3、进出单元门时,请随手关闭单元门禁系统,不要将门禁卡交于无关人员,严谨陌生人员尾随进入,更不要为陌生人员开启门禁,以免给自己或是邻居造成损失

4、入户门要反锁,尤其是提醒老人和小孩,如遇陌生人员上门造访,请勿轻易打开房门,必要时可与服务中心或是秩序维护队联系

5、对外来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如在园区或是楼道内发现异常情况或是可疑人员,请及时与服务中心秩序维护队联系或是报警,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以便及时处理,消除治安隐患

防火、防盗、防事故,群策、群防、群监督,请大家一起参与我们园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在此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201x年x月x日

小区关于规范车辆停放的通知篇2

尊敬的各位业主:

现已进入年终岁尾,周边的治安形式较为严峻,入室盗窃和车辆被盗案件时有耳闻,一些不法分子寻找机会,踩点作案,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对我们的住宅小区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及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防范意识,确保您及您家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营造和谐稳定治安和良好的园区生活环境,严控盗窃案件的发生,物业服务中心提醒各位业主,务必做好如下防范工作:

1、外出前,务必关闭好门窗,室内不要放置大量现金,妥善保管好自己财务和贵重物品,请勿将贵重物品放置在窗台/阳台上,晾晒的衣物及时收于家中,具备条件的可开启家居安防设施

2、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停入车库(位)后请勿着急离开,查看车辆停放后有无上锁,方便的话尽量将电瓶提放于家中轿车的业主尽量配合服务中心将车辆挺放规定车位,并加强车辆安全检查,检查门窗是否关闭,贵重物品不要留在车内

3、进出单元门时,请随手关闭单元门禁系统,不要将门禁卡交于无关人员,严谨陌生人员尾随进入,更不要为陌生人员开启门禁,以免给自己或是邻居造成损失

4、入户门要反锁,尤其是提醒老人和小孩,如遇陌生人员上门造访,请勿轻易打开房门,必要时可与服务中心或是秩序维护队联系

5、对外来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如在园区或是楼道内发现异常情况或是可疑人员,请及时与服务中心秩序维护队联系或是报警,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以便及时处理,消除治安隐患

防火、防盗、防事故,群策、群防、群监督,请大家一起参与我们园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在此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201x年x月x日

小区关于规范车辆停放的通知篇3

尊敬的业主/业户:

您好!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小区内拥有小车的居民越来越多,有的一户有好几辆车,从而产生了车辆停放需求大于实际车位量的问题,但小区配套车位不足,是客观的现实问题。

在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小区要满足所有车辆的停放需求是不可能的。

有个别业户以“上楼取物吃饭”或“有亲戚朋友来访”等各种理由,要求有关车辆进入本小区并停放。

由于本小区的停车场只有已售车位及月保车位,不设临保车位的,管理处本着为业户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方便了该部分业户,对前述车辆予以放行,并只允许车辆于小区首层公共通道临时停放。

但其后管理处发现,有部分车辆并非如业户所应允,车辆停放时间过长,从而造成小区公共通道阻塞,再加上节假日及每天下午放学后小区内有很多小朋友都要在花园里玩耍,容易与车辆发生碰撞,对该问题,广大业主的呼声较大,到管理处反映强烈。

造成目前这种状况一方面是小区内配套的车位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没有车位的车主没有遵守相关的车辆停放规定,还有一个原因是管理处监管不力。

但小区内车位毕竟有限,同时也请广大车主理解和配合。

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希望广大车主能顾全大局,积极配合车辆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杜绝此类现象的漫延,规范车辆的有序停放,保持小区内道路畅通,维护区内交通秩序,现根据小区的情况,管理处拟从7月20日开始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整治,并作声明如下:

一、由于本小区停车位的配备严重不足,本小区不设临保车位,小区首层公共通道一律不准外来车辆进入,执行公务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除外

二、本小区停车场只对已售车位及月保车位的有关车辆开放, 其它 外来车辆禁止停放(搬家、装修卸货除外)

三、敬请有多辆小车的车主将另一辆车自行在小区以外的停车场停放,不要再开进小区内停放,也请月保车主将车辆停放于本处指定位置,请勿停放于其他月保车位及已售车位

四、如需进入本小区来访或办事,敬请自行在本小区以外的停车场停放。

若XXX居业户及各车主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可于办公时间内(周一至周日08:30~18:00)到本处咨询,多谢支持及合作。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z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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