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相关账务处理

购物卡相关账务处理,第1张

01

商业公司购物卡账务处理

我公司2017年制作了一批代金购物卡,一部分作为购物满一定金额赠送的促销卡,一部分作为外单位交际使用。凭此卡可以在我公司经营的商场按卡面金额购物。

1.这批购物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能否在实际用卡消费时再确认收入和税金?

2.能否将促销用的卡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应以什么作为附件?此费用如何能税前扣除?

3.这批卡在2018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已发出未实际使用的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专家回复:

1.销售这批购物卡时将收到的款项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在销售预付卡时,可开具发票,但是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从而不计征增值税。因此商场发售购物卡时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是在发售购物卡时就应当计提增值税。

2.建议用作促销的购物卡不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在顾客购物满一定金额赠送购物卡时对赠送的购物卡登记备查账簿。在顾客使用购物卡购物时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在顾客购物的销售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这批卡在2018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已发出未实际使用的卡应当全部自“预收账款”科目结转收入。

专家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商场发售购物卡这种形式不能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中的(1)、(2)、(5)三项,所以,取得的预收款不能确认为收入,应当作为负债处理。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可以看出,商场发售购物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中的(1)、(2)、(4)三项,取得的预收款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而应当按照本文件中的“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02

公司购买购物卡的账务处理

企业难免会遇到购物卡的业务,好多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上还是拿不准,甚至直接将购买购物卡的支出一次性计入了当期损益,其实这是错误的,下面我们实例说明~~

例:马上要过年了,我公司购买了10张面值为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共计10000元,也取得了超市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那么,公司财务人员该如何入账?

1、购买的购物卡,在尚未确定具体使用用途之前,应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10000元

贷:银行存款10000元

提醒:

(1)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下一步应当根据购物卡的用途,来确定如何入账。以下总结了5笔会计处理,供您参考。

业务1

案例:

我公司购入了5000元购物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账务: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贷:银行存款5000元

提醒:

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业务2

案例:

我公司用购物卡给员工发放过年福利,10个员工,每人500元的购物卡。

账务: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提醒:

(1)附件可以附上购买购物卡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职工领取购物卡的签字单;

(2)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业务3

案例: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给送给客户作为交际应酬费,来维护客户关系。

账务: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提醒:

(1)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4

案例: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在产品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

账务: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提醒:

(1)对于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销售费用-促销费税前扣除。

业务5

案例: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取得办公用品清单。

账务: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提醒:

购买办公用品,可以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费用。

售卡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预付卡款项

购卡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针对销售方、售卡方、持卡方,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一、销售方

(一)持卡方购买商品时

1、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发票开具不能开具发票

(二)与售卡方结算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发票取得取得售卡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乙公司(售卡方)

(一)销售购物卡时

1、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2、发票开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写“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填写“不征税”。

(二)与销售方结算预付卡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三)与销售方结算手续费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发票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

三、持卡方

(一)向售卡方购卡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发票取得取得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二)用卡购买办商品时

1、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2、发票取得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扩展资料: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以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咨询费、研究费用等其他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期末,应将“管理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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