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有什么不同未来发展如何

税法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有什么不同未来发展如何,第1张

根据税法的功能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

税收程序法实际上是对如何具体实施税收实体法的规定,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即属于税收程序法。

对税收程序立法的指导作用。在税收程序法的内部结构中,税收程序法原则位于税收程序法价值取向、目标模式和具体制度的中介,对税收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纲领性指导作用。

为税收程序法的解释和统一适用提供依据。由于原则是税收程序法内在精神和价值目标的体现,它对准确理解和执行税收程序法律规定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防止解释和适用中的混乱。

为征纳双方提供行为准则。当税收程序法对有关问题缺乏规定时,征纳主体的行为特别是征税行为应该符合作为具体规则本源的税收程序法原则的要求,使征税裁量权的行使不至于超出税收程序法精神和原则的调整范围。

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审判准则。

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

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实体法的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税种与税收实体法的一一对应,一税一法;税收要素的固定性。

根据税法的功能不同,才有此而法,未来发展自然是更加完善,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律主观

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利用税收的d性等方法,实现直接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目标。但是,由于企业所处的环境、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了解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税法强制性能特点,决定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税收筹划有效性中具有关键作用。众所周知,无论哪一税种,都在纳税范围的界定上留有余地。只要是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这也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增加了实际难度。因此,在日常税收筹划中,税收筹划人员应保持与税务部门密切的联系与沟通,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得到其认可,再进行具体的筹划行为,这是至关重要的。其次,通过密切的联系与沟通,能够尽早获取国家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或新政策出台的信息,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降低损失或增加收益。第三,通过对其工作程序的了解,在整个税收筹划中能做到有的放矢,分清轻重缓急,避免或减少无谓的损失。2先让领导了解税收筹划开展税收筹划,管理层是否树立起节税意识是关键。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的营利性,它追求的是税后收益的最大化,理所当然应该推崇税收筹划的运用。但是,在实现实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经营管理才往往不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在这种现状下,管理层会鉴于自已的政绩、考核激励机构先进因素,考虑的大都是企业利润总额的最大化。而利润总额的最大化与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又经常是一对矛盾体。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严密细致的规划性工作,必须依靠自上而下的紧密配合,离开了决策的支持,就毫无意义可言。3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税收筹划实质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经营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因此,税收筹划人员必须要具有综合素质,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投资、经营、筹资活动,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最有利的决策。在既定的税收筹划方案的规划与指导下,各级管理、业务、会计人员都应该严格照章办事,规范 *** 作,使各项行为朝着一目标行动。4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现实生活中,税收筹划没有固定的模式和套路,税收筹划的手续与形式也是多样的。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选择最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法,不能生搬硬套。此外,要用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有些税收筹划方案在某一时期税负最低,但却不利于其长远的发展。例如有学者提出在“固定资产折旧与存货计价”上采用会计核算上选择利润最大化的摊销或成本结转方法,利用“递延税款”科目反映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使得近期所得税快速减少,而未来所得税急剧增加。

法律客观

这种税收筹划虽然可以获取货币时间价值,但是存在3个问题:(1)必须花费一定的人力成本,按照税法要求核算固定资产折旧与存货成本,这种成本的代价是否低于资金所节约的利息;(2)税收筹划跨越的时间过长,具有无法估计的外部政策变动与内部人员变动的风险,确保贯彻实施的一贯性较难;(3)由于利润总额与所得税的巨大配比,造成山头式利润的谷地与山峰,大起大落的剧烈变化使企业承受的损失严重,而均衡增长、稳定发展可以避免某些无谓的损失。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权衡利弊得失。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

二是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对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实体主要指的是在会计口径上,仍然按照既有的会计处理规则完全没有问题,因为会计的基本规则大都是客观的,固定不变的,当然某些税基,税率和征税范围也含有政策因素,但是整体上对于所有企业的会计做账都没有过大的变动可能性,从旧的原则性规定有利于保障经济运行的稳定。

但是程序上更多体现在法律口径上,并且大多数是属于登记,审批等程序性规定,此外政策因素在其中起到很大的影响力(诚然,法律具有固定行,但这里应该指的是宏观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制度等等内容)经常变动。

此外根据法律整体上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性原则(当然也有溯及既往的,比如我国的著作权法),程序上就一般是从新的。

扩展资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税法适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的立法原则,但相比之下,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税法适用原则的内容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指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立法机关之外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这一原则对税法体系内各层次税法在法律效力上的等级进行了区分,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在此基础上,下一位阶的规范要与上一位阶的规范保持一致: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律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一部新税法实施后,对新税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该原则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可以对征纳规则相互信赖。

如果进行追溯,那么纳税人就要对未来不可知的税收规范进行遵从,这显然是有悖税法精神的。

但是,在实际运用该原则时,也有一些国家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出发,采取“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对纳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认,对纳税人不利的,则不予承认。“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并非对“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完全否定,对法律溯及的范围仍然存在约束:有利法律的溯及力必须由立法机关来决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溯及的前提下,才可以溯及适用。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指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解决的问题不同:后者是解决某个税收法规效力的时间范围的规范,不涉及法规之间的冲突;前者是对不同时间颁布的税收法规效力范围的规范,涉及法规之间的冲突。

借由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法律适用不会因法律修订产生的冲突而带来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

新法公布时间与生效时间可能存在差异,在应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时,以新法生效实施作为分界,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指两部法律对同一事项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普通法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而又不便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只要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就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但是,这种排斥仅适用于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对于未在特别法规范的项目,仍然要沿用普通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提供了处理新法和旧法关系的原则:实体税法的适用以税收债务发生有效的旧税法为准,程序税法的适用以税收债务发生后生效的新税法为准。这一原则是对“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扩展。

对于实体法,严格遵守“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税法不溯及生效之前的纳税义务,但是在生效之后优于旧法。

对于程序法,由于发生纳税义务与进入征收程序在时间上不一致,会产生纳税行为在新法生效之前,征收程序在新法生效之后的情况,所以允许税收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程序从新仅限于一项纳税义务的发生与征收跨越新程序新法与旧程序税法交替时期的特殊情况,而不能适用于征收也发生在新法规定之前的情况。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税法适用原则

1、在CPA税法中,实体法指的是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实体方面的法律法规。实体法按征税对象大致分为五类:

(1)流转税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所得税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4)资源税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5)特定目的税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在CPA税法中,程序法指的是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个体系:(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为了让你更好的理解请先看下面的税法知识:

我国税法实体法按征税对象大致分为五类: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增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定目的税类(筵席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程序法体系: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执行。

基本法就没得说的,学过法律的都知道什么是基本法。

他们的关系其实就是税法的适用原则。1、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2、程序优于实体原则: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税法基本法是总纲性的,其在法律效力具备最高权威。

本人为税务专业学生,理解能力有限,希望能帮上忙。以上内容大体来自《2011年度注册会计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

税法的适用原则之一,指的是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在税收的应用:审理税务案件时,税收程序法先于税收实体法适用。它是关于税收争讼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必须事先履行税务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其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实行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扩展资料: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而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作为实体法的对称,不能简单地把程序法与诉讼法或者审判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程序法

正确答案:

B:《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答案解析: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具体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争议处理等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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